经典案例

粤闽桂琼四省(区)法院联合发布红树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二)

2024年4月9日,广东、福建、广西、海南四省(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湛江召开红树林司法保护研讨会,并联合发布首批红树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类型,涉及非法狩猎、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农业承包合同、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四省(区)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保护红树林生态环境安全,积极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司法新实践。


05袁某刚、晋某俊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8日,被告人袁某刚雇佣被告人晋某俊,未经许可在某海域向非法采砂船过驳运输海砂6790.5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93849元。经评估,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5817.90元。因该案无法对海域生态进行原地修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聘请公益诉讼技术官,对鉴定意见中的修复方案的时效性、经济性、可行性和费用进行论证,认为补植红树林替代修复更具经济性和可执行性,相关补植方案费用合计135000元。针对补植红树林的特殊性,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补植建议。

庭审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袁某刚、晋某俊提交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红树林补植方案,云霄县人民法院聘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教授陈鹭真担任技术调查官,对方案进行论证,建议明确红树林的种植物种、苗龄、种植密度和种植时间,细化费用项目,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验收监管单位。

裁判结果

经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袁某刚、晋某俊共同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5000元,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补植红树林,并在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的建议下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种植红树林的合同,经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论证,该补植方案预计未来三年内可增加38吨蓝碳碳汇量。最终,云霄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袁某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晋某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运用“检察公益诉讼技术官+法院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审结的涉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本案系海域非法采砂,原地修复难度大且可能造成二次污染,若根据鉴定机构意见,采用异地海滩回填海砂的修复方案还需要前期评估费、论证费、勘察费等多项间接费用,且本案海砂已被依法处置,无法回填。通过法检两家共同引入技术支持力量,采取补植红树林的替代性修复方案,修正鉴定报告的部分意见,对被破坏环境的修复提出更科学更可行更经济的方案,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借鉴意义。本案还创新运用“造林增汇”蓝碳修复模式,因本案被破坏的海洋环境无法原地修复,通过委托第三方异地补植红树林,有效提升红树林增汇能力。为确保补植红树林修复方案得以实施,云霄县人民法院、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与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漳江口红树林蓝碳司法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共建协议”,由保护区管理局划定相关区域作为碳中和示范林,并为被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指导,进一步推进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修复。

 

06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郑某元及其子郑某平(另案处理)擅自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白沙村海江大道开辟三个地块,大肆招揽他人前来倾倒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被告人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等人亦先后参与该犯罪行为。涉案人员共收取垃圾倾倒费用人民币近百万元,从中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经测算和评估鉴定,案涉倾倒垃圾区域地块面积达56003.5平方米,垃圾总填方达152234.2立方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混合倾倒、填埋,其中多种重金属和无机物因子含量超过基线水平,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后期清理涉案垃圾废物费用达9997219.91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土,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一百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元提供场地并收取费用,被告人庄某东、黄某源积极联系、组织他人倾倒垃圾、废土,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部分进行处罚。被告人郭某平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判决郑某元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各自应承担的范围内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929151.82元、鉴定费用270000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亚热带河口滩涂湿地的典型代表,被列入亚洲重要湿地和中国优先保护生态系统、中国重要湿地、中国重点鸟区。保护区内湿地生态环境类型多样,生物多样性丰富,有原生红树林,也有东南沿海人工恢复面积最大的集中连片红树林,还有水鸟繁殖区、盐地鼠尾粟群落、基岩海岸等。本案垃圾倾倒区域位于泉州湾洛阳江畔,紧邻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涉案人员长期大量违规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仅造成土壤和水污染,也直接威胁到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洛阳江原生红树林,破坏周边湿地自然生态景观和海丝文化景观。该案被列入公安部“昆仑2021”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案件审理法院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从严从重判处被告人自由刑及罚金刑,同时准确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判决相关涉案人员依法连带承担环境修复等费用,有力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担当与价值导向。同时,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等工作中的短板问题,审理法院还向市、区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司法预警4件,建议及时组织清运处理案涉固体废物以免污染扩大,改进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巡查方式方法,完善群众投诉举报机制等。相关部门积极采纳司法建议,及时组织清运案涉固体废物,并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完善工作机制,堵塞管理漏洞,规范执法行为。本案的审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生态效果的较好统一。

 

07陈某平诉某村委会、某村委会第二十小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4至2006年,陈某平陆续向某村委会第二十小组承包位于九龙江新围的水域滩涂,合计承包21.3亩。2006年初,陈某平筑堤围垦,将水域滩涂开发成五口虾池用于养殖对虾。2020年8月,漳州市人民政府对九龙江禁养区滩涂养殖清退整治,并依法进行补偿。作为承包方的村民与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村委会第二十小组因补偿金如何发放和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2021年,陈某平诉请某村委会支付退养补助金人民币235989元,并要求某村委会第二十村民小组对上述款项在清偿不能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九龙江沿岸村庄类似纠纷层出不穷,清退工作一度受阻。

庭审过程中,争议双方对沿海农民滩涂集体产权如何界定,退养补助金性质、补偿对象、分配比例以及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分歧较大。法院主动向政府发函了解到此次退养补助系对养殖池构建成本的补助。发包方及承包方对清退前的养殖池均有投入,但围垦养殖已久,双方对投入成本均难以举证。本案存在事实认定障碍,若就案办案难以平息纠纷。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及时将这批案件标注为涉蓝碳案件,交由蓝碳司法保护巡回办案点的专门审判团队经办。审判团队在征询双方意见后,引入蓝碳司法调解员,着手开展调解工作。

处理结果

审判团队基于双方合意、投入的成本、承包合同约定,让双方当事人参考当地惯例就退养补助金分配比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时,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启动蓝碳协同保护工作机制,主动介入清退工作,推动辖区水域滩涂禁养区养殖清退面积约3300亩,涉及九龙江红树林保护区沿岸的十余个村庄,并协助完成145户养殖户的退养协议的签订。

典型意义

九龙江口系红树林生长区,红树林是三大滨海蓝碳生态系统之一。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以该案为切入点,启动蓝碳司法保护“C+”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引领、规范、推动作用,切实服务保障漳州建设现代化滨海城市。一是“C+专业审判”。及时将这批案件标注为涉蓝碳案件,交由蓝碳司法保护巡回办案点的专门审判团队经办,主动向政府发函,了解蓝碳政策文件,主动释法析理。二是“C+三员联动”,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引入蓝碳司法保护联络员、监督员、调解员进行纠纷摸排,反映清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判解决,靠前化解涉碳纠纷,加强诉源治理。三是“C+协同保护”。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以红树林司法保护示范点为平台,与龙海区涉生态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多方会商,提供嵌入式的司法精准服务,就动员宣传、公告公示、精准测绘、造价评估等前期工作提供司法意见及法律风险评估,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监管和蓝碳综合治理。

 

08许某等非法占用红树林林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始,防城港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虚构其合作开发码头项目,骗取他人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许某,许某告知其码头项目需要大量土石方填海。杨某某和许某签订协议。后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广西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当时其承包港口区某安置房工程弃土运输。杨某某以防城港某置业公司名义与广西某建筑公司邓某某签订《土石方工程合作协议书》。签订协议后,在明知占用红树林地需要办理林地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况下,杨某某、邓某某雇佣工程车从某安置房工程处装运弃土到许某指定的所谓码头项目海域填放,造成沿海湿地13.15亩红树林林地被毁。2022年4月1日,港口区检察院依法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本案中存在案涉区域红树林植被及生长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急需修复,但因案件侦办、审查、诉讼导致无法及时修复的现实冲突,港口区自然资源局积极履职进行统一修复并已逐渐恢复案涉区域红树林生态环境。港口区检察院根据修复红树林地支付的资金请求判令侵权人依法连带承担清除污染产生的清运土石方费用、修复生态产生的补种红树林费用,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在无林地、用海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导致大量红树林林地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许某、杨某某、邓某某连带赔偿清除被毁红树林地污染产生的清运土方费用、补种红树林费用1735048.2元,并在防城港市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南方沿海地区经济建设发展,土石方工程施工填埋红树林湿地造成红树林大面积死亡情形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从修复受损红树林湿地环境的根本目的出发,采纳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专家意见,合理认定补种株数,充分考虑红树林生态环境有效修复,合理确定修复范围和修复内容,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既契合红树林湿地保护的特殊性,又考虑到刑事被告人实际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共同督促实施,促进红树林及时有效修复。该案于2023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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