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粤闽桂琼四省(区)法院联合发布红树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4月9日,广东、福建、广西、海南四省(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湛江召开红树林司法保护研讨会,并联合发布首批红树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类型,涉及非法狩猎、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农业承包合同、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四省(区)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保护红树林生态环境安全,积极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司法新实践。

 

01余某诉雷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余某与雷某于2020年9月就位于湛江廉江市高桥红树林附近虾塘签订养殖租赁合同,租期五年,但雷某仅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未支付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租金。余某曾多次要求收回虾塘,均被雷某以租约未到期为由拒绝交回。2023年5月,余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雷某返还虾塘并支付拖欠的租金。雷某主张其受疫情影响,海虾养殖不景气,暂时无法一次性付清拖欠的租金,请求分期支付。在本案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雷某及部分养殖户存在私自开挖扩大虾塘围堤侵占红树林保护区、养殖排放不规范等情况,极有可能对红树林生长造成隐患。

处理结果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高桥红树林巡回法庭深入红树林现场公开调解。经调解,本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法官对雷某及部分养殖户随意开挖扩大虾塘堤坝、养殖排放不规范等行为予以严正批评,指出其行为不仅会危及红树林生长,也会影响红树林防风固土作用,不利于养殖业的长期良好发展,提醒养殖户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典型意义

高桥红树林保护区坐落于“红树林之城”广东湛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承办法官深入红树林现场开展庭前调解,为保护区周边群众带来一场别开生面的以案释法“普法课”,带动当地居民自觉保护红树林,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为护航红树林的生态健康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02洪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洪某某在湛江市沈塘镇、太平镇某村红树林附近等区域,使用多功能远程扩音器播放鸟叫声以及使用脚套、网袋等工具诱捕了5只鸟,当天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5只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白胸苦恶鸟。

裁判结果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狩猎的5只白胸苦恶鸟死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洪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扣押的远程扩音器、脚套、网袋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依法惩治破坏红树林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公众珍爱野生动物,维护红树林湿地生态平衡。

 

03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诉市城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单位自2013年起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深圳市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线内795平方米用地,毁坏绿地建立营房、铺设水泥地面等,市城管局经多次协调未果,于2016年11月8日对某单位未经批准占用保护区红线面积的违法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2016年12月19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市城管局对自然保护区红线用地被非法侵占的情形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诉讼期间,某单位占用保护区红线范围内的板房、车棚、混凝土场地等人工设施于2016年12月被拆除,至2016年12月27日,被占用土地已经复绿。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单位自2013年起未经批准违法占用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线内795平方米用地,毁坏绿地建立营房、铺设水泥地面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开垦等活动的规定。市城管局虽在2016年9月向市政府请示并在同年10月召开协调会议解决,但直至公益诉讼人发出《检察建议书》后才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处理,致使保护区红线范围内部分用地长期被侵占、生态环境资源被破坏、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长期持续而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鉴于市城管局在诉讼期间已经履行监管职责、被破坏的涉案用地绿地功能得到恢复,公共利益受危害的后果已经消除,判决其继续履行职责已没有意义,故判决确认市城管局对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线范围内用地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非法侵占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2023年9月6日,我国关于在深圳建立国际红树林中心的区域动议提案获得《湿地公约》常委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全球首个“国际红树林中心”正式落户深圳。本案是深圳福田红树林湿地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保护红树林保护区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04崔某增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崔某增承包了湛江某海滩开发修建养殖塘。为扩大生产经营,崔某增伙同崔某家于2012年底至2014年初期间,在开发合同约定的位置新修建了4口养殖塘,非法占用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地105.5亩,造成该林地被大量毁坏。2022年7月底,崔某增、崔某家按照湛江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编制的作业设计方案,复耕复绿种植本土红树林82亩,包括秋茄、红海榄和白骨壤共计苗木2万4千多株,完成涉案红树林湿地的种植修复工作,并于同年12月5日经验收合格。

裁判结果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增、崔某家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105.5亩,其中林地面积60.9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该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崔某增、崔某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崔某家自动投案自首,雷州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崔某增、崔某家积极复耕复绿,雷州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各判处崔某增、崔某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侵害红树林犯罪行为,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代价,同时从修复受损红树林湿地环境的根本目的出发,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种植修复的实际情况从轻处罚,推动被破坏的红树林湿地得到有效修复,让守护“红树林之城”逐渐成为全民共识和行动自觉。

相关推荐:

甲绣品厂诉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01 基本案情甲绣品厂系某省原轻工业厅批准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后某省原轻工业厅撤销,其职能由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继续...
2024年7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
2024年7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
诚信是市场最宝贵的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财务造假行为破坏了整个市场规则和诚信体系建设,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