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认定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
其中,在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超过退休年龄的“银发打工人”所主张的合理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在谢某诉郑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鼓励引导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对连环交通事故进行“并案调解”,一揽子解决多个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减少当事人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能动履职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广东法院在全省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建设,全面推进道交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范鉴定程序、纠纷调解前置、统一裁判尺度等工作,有力助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截至目前,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设立调解室160个,配置专兼职调解员约1.8万人,会同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成立道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努力促进道交纠纷公正高效化解。
据统计,2023年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069万辆,较2018年增长11.7%,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4.5万件,较2018年下降4.1%,在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从4.9%下降至3.4%。2023年1月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7.2万件,一审调撤率约为35.7%,道交纠纷诉前调解成功约7.8万件,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效果明显。
05
司机违规操作导致自身损害的,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第三者”
——左某、陈某等诉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到某工业城附近,下车时未拉起手刹,导致下车后溜车。张某阻拦未果,被该重型厢式货车和另一车辆挤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系意外事件。案涉重型厢式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由安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另一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某电子公司,由太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二车均在保险有效期内。左某、陈某等作为死者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物流公司、某电子公司、安某保险公司、太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替代被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履行赔偿义务。本案中,张某作为案涉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属于本车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其不能成为自身过错的受害者,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故本车交强险保险公司无须就张某死亡后果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典型意义
交强险具有责任保险性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法定赔偿责任,即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限于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对被保险人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的人。具体到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是对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害依约承担保险责任。驾驶人作为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因自己行为导致自身损害的,不能就遭受的自身损害对其本人主张损害赔偿,即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不能为同一主体。因此,机动车驾驶员脱离所驾机动车后因自身操作过错导致本车交通事故遭受损害,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
06
提供不以营运为目的的网约顺风车服务不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
——杨某诉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颜某通过某顺风车平台承接杨某的订单并搭载其返回江门,途中与路边花圃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颜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责任。颜某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用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为10000元×4座,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在事故发生时通过某顺风车平台承接杨某的顺风车订单并搭载其返回江门,行驶范围、行驶路线均在合理可控的范围内,其搭乘出行路线相同的人仅系在自用基础上的顺便行为,车上是否搭乘乘客在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也不必然增加车辆危险程度。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颜某以顺风车名义专门从事营运活动,进而影响车辆使用频率或改变车辆使用范围、用途,并导致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属于商业三者险中关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予赔付的情形。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向乘客杨某予以赔付。
典型意义
网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中间运营商的互联网服务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该模式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司法实践也应积极回应,有效引导、规范和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实务中,从事网约顺风车的一般都是私家车,所购买的车辆保险也是非营运性质,一旦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极易围绕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发生纠纷,而保险公司能否因案涉车辆从事顺风车业务而主张免赔更是争议的焦点。本案结合现有证据,综合费用分摊情况、车辆行驶区间是否符合合理顺路的出行目的、接单频率等因素予以认定,最大限度地平衡保障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的合法权益及保险人的利益诉求。
07
司机因救助受害人驶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保险责任
——谢某诉郑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谢某,与郑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谢某致残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及时停车并致电120急救中心。在救护车到达现场前,郑某驾驶肇事机动车送谢某就医,在送医途中电话报告交警,并在安顿好谢某后返回事故现场配合交警调查。肇事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郑某、王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因案涉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某保险公司主张郑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保护事故现场、未及时报警且在移动事故车辆时未标明位置,属于商业三者险约定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的免赔情形。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郑某在事故发生后履行了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等义务。即使郑某因抢救伤员未能保护现场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亦仅涉及保险责任范围问题,而非保险责任免除问题。而且,本案中郑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并未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亦未扩大损害后果,不存在保险责任难以确定的情况。保险公司以驾驶人移动事故车辆时未标明位置为由主张免责依据不足,故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
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等。抢救伤员的目的在于维护生命安全,其他义务的目的则是确定事故责任,前者重于后者。驾驶人及时履行伤者救治义务,既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也有利于防止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符合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对于郑某积极救治受害人的行为应予以鼓励,在其移动现场未标明位置的过失显著轻微且未导致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不当增加的情况下,基于行政法规规范目的以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考虑,本案对相关格式免责条款约定内容作限缩解释,更能彰显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8
连环交通事故案件“诉中+诉前”能动一次性和解
——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黄某、大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的女儿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先碰撞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再碰撞黄某驾驶的摩托车,事故造成李某女儿死亡、刘某与黄某受伤等三人受害及三车受损的后果。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的女儿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黄某无责任。事发时,李某的女儿尚未成年。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在某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大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等作为死者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刘某、黄某、某民保险公司、大某保险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民保险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某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刘某、黄某作为连环事故受害人,要求在二审中一并处理其赔偿请求,如无法处理,将另案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为连环交通事故,导致了三人伤亡的严重后果。本案涉及其中一名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另有两名受害人尚未提起诉讼。考虑到本案正在审理的相关当事人同时也是连环事故的受害人,在本案中一揽子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推动矛盾源头化解,应当积极促成。二审法院遂与诉前调解(和解)中心联动,经过多次现场、电话调解,促成三名事故受害人在本案中一并达成和解,某民保险公司同意对连环事故相关受害人一并予以理赔。最终,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李某等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审理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连环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多人、多车,一个事故衍生出多个涉诉纠纷的情况较为常见。本案秉持“如我在诉”意识,通过能动“调解+和解”,遵循民事诉讼规则,依法能动履职,对当事人反映的连环诉讼“难事”勇于担当作为,积极践行司法为民,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最终使一案得以撤诉、两案止于诉前,一次性化解三起道交纠纷,较好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另外,审理法院还专题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发出连环道路交通事故“并案调解”“一次性理赔”的司法建议,得到了保险协会的积极回应,有效推动了连环交通事故类型案件诉源治理、执源治理,体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