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共同发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以高质效行政检察监督
做好“春天的事业”
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包括谢某胜诉山东省青岛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检察监督案、蔡某文诉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区某村委会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龚某诉湖北省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行政给付检察监督案、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烟草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检察监督案、江苏省无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纠正错误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
案例三
龚某诉湖北省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社会保险行政给付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诉讼执行监督 医疗费先行支付 司法救助 争议一揽子化解
【基本案情】
龚某为湖北省某县交通局职工。2016年7月,其外出为单位运送材料途中与第三人曾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为“植物状态伤情程度Ⅰ级”。由于曾某未支付医药费,龚某向某县社保局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某县社保局答复应先由第三人曾某进行赔付。龚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县社保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龚某先行支付医疗费410788元。县社保局在收到行政判决后,决定分期给付相关医疗费。
2018年4月16日,龚某又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曾某及王某(系曾某的雇主)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但曾某、王某并未履行,龚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龚某向县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在法律上并无不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龚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其行政先行支付和民事赔偿均未得到有效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龚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中发现,某县社保局未依法履行行政判决,遂决定依法开展行政诉讼执行监督。经调查查明,龚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护理程度为完全护理,家庭生活来源全由龚某女儿一人负担,生活压力巨大。法院判决县社保局先行支付医疗费410788元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赔付标准,但县社保局决定分期支付不利于龚某合法权益的保护。曾某、王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龚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执行案一直未有效执行,法院行政判决县社保局先行支付医疗费亦未履行完毕,龚某家庭陷入两难困境。
为维护龚某的合法权益,县检察院决定行政、民事执行监督一体推进,行、民纠纷一揽子化解。为此,检察机关一方面与其家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开展心理疏导,鼓励其坚强生活,一方面与县社保局和曾某、王某沟通,督促其克服困难依法履行相应赔付责任。后组织案件当事人、相关单位及人民监督员召开听证会,梳理矛盾纠纷“结点”,商讨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并就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赔付与侵权人赔偿责任竞合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和县社保局阐明法律规定和处理意见。最终,龚某家属认可了工伤先行赔付的标准,同意县社保局3个月内全部给付,并与曾某、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此,长达6年的行民交叉执行纠纷终于达成行政、民事“双和解”。2022年1月,曾某、王某赔偿款全部赔付。4月,县社保局医疗费全部支付到位。针对龚某的特殊遭遇,县检察院协助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对于因第三人侵权发生的工伤事故,往往会引发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当事人因伤致残需要巨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社保部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保障当事人的及时治疗。对于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交叉,法院终结本次民事执行,行政判决未得到及时全面履行的案件,检察机关立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保护,依法能动履职、综合履职,综合运用调查核实、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多元化解方式,联合相关部门,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及时回应残疾人申请执行人的“急难愁盼”。
案例四
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
烟草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借用残疾人证 烟草专卖许可 检察建议 专项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方某向杭州市烟草专卖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不符合《某市烟草制品零售店布局规定》关于“零售店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的规定被驳回。2020年8月,方某了解到残疾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无上述间隔距离的限制,遂通过他人联系到残疾人泮某,与其签订虚假的店铺转让合同,并以泮某名义在烟草专卖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方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时发现,市烟草局可能存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遂将问题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检察机关经调查查明,泮某已于2021年4月3日死亡,案涉许可证未被收回。经类案梳理,运用大数据手段将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网站公示的专卖许可、收回公告、处罚情况等信息进行碰撞比对,发现涉残疾人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收回、处罚的数量占比极少。结合走访发现,该市烟草专卖零售户密度已呈饱和态势,在残疾人有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借用或冒用残疾人身份骗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普遍存在。
检察机关与市烟草主管部门就烟草领域残疾人保护专项问题开展座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市烟草局对方某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予以驳回后,对在同一地址以不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高龄残疾人名义申领的情形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在已明知方某系以他人身份骗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及时予以撤销,存在行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2022年4月,某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市烟草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案涉许可证予以撤销,加大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查监管力度,防止“借用”“冒用”残疾人身份情形发生。同时,检察机关还组织市烟草局、区残疾人联合会及相关社区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开展残疾人证违法“借用”专项治理工作,做好残疾人经营户的权益保障。
检察机关与市烟草主管部门会签《杭州市烟草专卖领域大数据监督协作办法(试行)》。
市烟草局采纳检察建议,撤销案涉许可证,并开展专项行动,清退异常许可证331本,包括“冒用”残疾人经营户68户,发布《烟草专卖局异常经营零售户监管规定》等三项文件,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烟草专卖管理秩序。区残疾人联合会、相关社区共同开展专项活动,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审查,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宣讲,引导注销异常残疾人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国家通过适当降低残疾人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是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的特殊帮扶政策,但也是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钻空子”的地方。借用、冒用残疾人身份享受政策优待的行为,不仅干扰了正常的行业管理秩序,也阻碍助残优惠政策的高质量落实,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注重“行刑衔接”,发现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情形,以个案监督为切入口,通过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大数据比对、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推动烟草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清退异常许可证,规范残疾人申领许可证的审查流程与日常监管,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残联、社区等加强对残疾人帮扶政策和普法宣传,提高残疾人群体法律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江苏省无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纠正错误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行政处罚 冒用残疾人身份 类案监督 专项整治
【基本案情】
“杨某婷”伙同他人吸食毒品被江苏省无锡市某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将其送往无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一栏签名为“杨某婷”并捺印。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人员围绕案件进行研究讨论。
2022年3月,江苏省无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杨某萱”涉毒品犯罪时发现,杨某萱有冒用残疾人杨某婷身份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形。经内部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调查查明:杨某婷为杨某萱堂妹,系智力三级残疾。杨某萱冒用杨某婷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身份证件,该证件除照片为杨某萱本人以外,其他信息与杨某婷身份信息完全一致。后杨某萱一直以杨某婷的姓名外出工作,多次涉毒均以杨某婷的身份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区公安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致使杨某萱多次被行政处罚均系冒用杨某婷之名,行政处罚的主体认定错误,损害了杨某婷的名誉,应依法予以纠正。2022年3月18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公安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杨某萱冒用杨某婷之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予以更正;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被处罚人身份信息审查力度,建立纠错机制。区公安分局经清理,先后撤销包含本案在内的4份杨某萱冒用杨某婷之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函告杨某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依法作出处理。
本案办理后,某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情况,推动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梳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接受行政处罚案件”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市共梳理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接受行政处罚案件60余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纠正8件,其他案件均由公安机关自行纠正。
【典型意义】
残疾人因自身原因,在身份被冒用、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往往很难及时发现。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强化“行刑衔接”,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对于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尤其是涉及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能动履职,高质效办理关系残疾人合法利益的案件,坚持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治理,以点带面,解决一个领域、一个环节的普遍性问题,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