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最高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共同发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上)

最高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共同发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以高质效行政检察监督

做好“春天的事业”

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包括谢某胜诉山东省青岛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检察监督案、蔡某文诉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区某村委会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龚某诉湖北省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行政给付检察监督案、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烟草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检察监督案、江苏省无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纠正错误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事业是春天的事业,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方面力量开展扶残助残活动。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民政部门、残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高质效开展涉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让广大残疾人在享有和实现各项合法权益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记者了解到,在最高检开展的“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立足行政检察监督,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牵引,以凝聚治理合力为抓手,联合民政、残联等部门主动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聚焦涉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及残疾人领取补助奖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等重点环节,办理了一大批以该批典型案例为代表的行政检察案件,为残疾人纾困解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涉残疾人行政诉讼监督,将促进涉及残疾人权益保护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办案全过程,探索开展涉残疾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强化大数据赋能,建立促进残疾人权益保护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深化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共同促进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

谢某胜诉山东省青岛市某区自然资源局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残疾人权益保护 再审检察建议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基本案情】

谢某与薛某系夫妻关系,生育谢某胜、谢某文等五个子女,其中谢某胜系二级精神残疾人(其法定监护人系其妻子吴某琼)。薛某于2015年12月12日去世。2016年4月,谢某胜、谢某文等兄妹五人与其父谢某共同签署“楼房产权办理登记声明”,声明作为薛某的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由谢某文一人继承,一致同意在办理楼房产权登记时,将涉案房屋办理在谢某文名下。2016年7月23日,谢某文与社区居委会共同向山东省青岛市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后变更为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谢某文名下。2016年12月13日,谢某去世。2017年3月29日,谢某胜以谢某文为被告,其他继承人为第三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谢某胜在“楼房产权办理登记声明”上签字放弃应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2017年7月19日,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因谢某胜是二级精神残疾,其签署声明时未经其法定监护人吴某琼同意,判决谢某胜放弃对涉案房屋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

2017年9月7日,谢某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自然资源局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谢某文名下的行政行为无效,将涉案房屋确权至谢某胜名下。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为民事判决虽确认谢某胜放弃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但同时在该判决书中已写明“原告放弃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将涉案房屋份额放弃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可见该判决并未否定涉案房屋登记在谢某文名下的法律效力。该“楼房产权办理登记声明”原件现留存于某社区居委会,并未在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时向某区自然资源局提交,也不是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转移登记时必须依据的材料。某区自然资源局依据提交的材料作出涉案房屋转移登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谢某胜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办案检察官与居委会工作人员座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021年7月,谢某胜的法定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因谢某胜长期住院治疗,需家人陪护,未能及时上诉和申请再审,且谢某胜及家人几年来多次通过信访途径期待解决问题,最后得到答复是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考虑到谢某胜系精神残疾人,属弱势群体,涉案行政原审判决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本案确有监督必要,某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该案系涉及宅基地拆迁安置、行政登记、房产继承等,案件事实较为繁杂,某区人民检察院先后调取法院民事和行政卷宗、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资料,并向社区居委会调查询问,查明:1995年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于谢某金名下。2010年7月14日,谢某金与所在社区居委会签订《已经拆迁补偿协议》,分得涉案房屋。谢某文与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时,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日期为2009年3月16日,载明谢某文通过拆迁安置获得涉案房屋,该拆迁安置协议与《已经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日期、主体均不相同。另查明,民事判决仅认定谢某胜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但未对谢某胜同意将涉案房屋登记于谢某文名下的行为予以评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等规定,对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登记机构的审查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身份、不动产权属现状等事实;另一方面,还应审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物权原因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本案区自然资源局未对登记材料尽到法定审查义务,且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已发生变化,区法院行政判决认定区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作出转移登记行为并无不当”,属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某区检察院于2021年7月30日向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针对区自然资源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核义务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某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该案再审,并自行启动对民事案件的再审。2022年10月17日,民事再审判决确认谢某胜放弃继承涉案房屋的行为和同意将涉案房屋产权办理在谢某文名下的行为均无效。2022年11月29日,区法院行政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区自然资源局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谢某文名下的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住有所居事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残疾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监督案件中,应围绕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厘清民事判决是否导致行政登记的基础性原因或事实性依据发生变化,并综合考量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维权救济能力和残疾人权益保护等因素,审查监督必要性,选择适当监督方式,通过建议法院再审,纠正错误判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提升办案质效,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

蔡某文诉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区某村委会

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赔偿诉讼监督 残疾人危房改造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蔡某文系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区某村村民,视力二级残疾。2019年10月21日,蔡某文以2011年某村村委会遗漏为其申报残疾人盖房补贴、盖房苯板补助、危房改造补贴等款项为由,将某村村委会起诉至大庆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村委会赔偿上述补贴款项、利息及相关费用合计25564元。某区人民法院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蔡某文的起诉。蔡某文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2020年7月13日,蔡某文以相同诉求向大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20年11月16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定某村村委会副主任在落实贫困残疾人泥草房改造工作时,没有认真了解核实残疾人家庭经济及住房情况,工作不细致、不严谨,在上报贫困残疾人泥草房改造名单时将刘某(蔡某文丈夫)漏报,致使刘某未能获得相关补贴,但原告的起诉明显超过起诉期限,遂裁定驳回起诉。蔡某文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11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蔡某文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官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进行释法说理。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由检察长亲自包案,大庆市、某区两级检察院一体化办理。经调查,某村村委会在实施扶贫助残款物发放行政管理行为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蔡某文有权向某村村委会主张权利。蔡某文自认2013年听说此事,其于2020年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判并无不当。但申请人确因村委会漏报而未领取到应得的相关补贴,其部分诉求具有合理性。为避免“程序空转”,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深入某区住房和建设局、民政局、纪委监委等部门,调查了解某区泥草房改造实施方案、资金发放情况、申请人家庭情况、村干部处理情况等,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公开听证会现场,部分村民代表、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与旁听。

2022年12月1日,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考虑到蔡某文残疾,且年逾七旬,检察机关将听证会搬到其“家门口”——某村村委会。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某区残联、民政局、信访局、住房和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旁听。经过听证调查及说理,某村村委会承认其在工作上的过失,并愿意进行弥补。蔡某文同意放弃不合理的诉求,与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蔡某文之夫刘某视力三级残疾、肢体二级残疾,两人均无劳动能力,家庭贫困,检察机关协助蔡某文申请了司法救助。

大庆市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契机,与某镇下辖七个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座谈,剖析该案产生的原因,共同研究促进农村补贴申请、报送工作流程精细化的整改方案。某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残联加强协作,形成《关于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妇联、残联等部门制发《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办法》,实现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既涉及农村贫困残疾人弱势群体,又涉及司法“程序空转”的案件,采取检察长包案、上门公开听证、上下级院一体化推进、一站式服务,一揽子协作的多元举措,将“程序空转”变为“峰回路转”,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在办好个案的同时,针对案件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向案涉相关领域深度辐射,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工作,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深度融合,让公平正义真正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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