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三)

“6·5”世界环境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类型,包括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职等内容。

其中,在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谢某某等12人走私废物案中,法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促使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实现环境修复的最佳效果。在周某某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探索行政执法、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有机衔接,实现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同追”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在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依法准许被告人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不仅提高了修复生态行为的可行性,亦有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

近年来,广东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去年以来,广东法院与福建、江西、广西、贵州、云南、海南等6省(区)司法机关先后共建了北江、东江、韩江、西江、云开山、红树林等环境资源跨域协同保护机制,实施跨区司法协作,筑牢生态安全保护屏障。

2023年1月至今年5月,广东法院共新收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5万件,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受理数呈逐年下降趋势,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纠纷前端化解成效显著。近五年,全省法院发出生态环境资源类司法建议200余份,积极参与生态领域社会管理创新,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07

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人健康受损需承担赔偿责任

——某科技公司诉某环境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10月,某环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两次溢出散至隔壁某科技公司,分别致使某科技公司员工60多人次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需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某科技公司代为支出医疗费共2.67万余元。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某环境公司赔偿医疗费、停工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某环境公司虽已取得危险废物处理的备案证照,但其散发出废气的污染行为与某科技公司员工健康受损、员工就医导致公司停工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判决某环境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代付医疗费、停工误工损失等合计2.9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他人健康受损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企业主观有无过错,只要排放污染物行为与他人损害相关,即应赔偿损失,充分警示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同时,须重视环保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08

环评文件造假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均应担责

——某科技公司诉生态环境局罚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科技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编制的环评报告存在虚假不实等严重问题。某科技公司确认其没有关注监测结果中的具体噪声数值,也没有核对报表数据与监测仪器数据是否一致。环评编制公司无法提供原始监测数据等资料,某科技公司对其是否有开展现场噪声监测并不清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某科技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对报告进行审核,对其罚款50万元。此外,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环评编制公司环评造假行为也已作出行政处罚。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罚款决定。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的环评报告存在重大虚假,未对环评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环评报告的真实性审核持放任态度,未落实相关环保责任。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上述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为环评文件造假追究建设单位环保责任的典型案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是环评制度的“生命线”。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对受委托的环评文件编制机构的约束,环境检测机构应规范检测行为,严禁弄虚作假。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严惩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对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公正、透明、高效的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09

违反环保“三同时”验收制度应承担法律责任

——某电子公司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电子公司于2016年10月建成的年产30万K电感项目(含电镀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对某电子公司的30万K电感车间(含电镀工艺)进行查封、扣押。由于某电子公司未予整改,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电子公司处以罚款41万元。某电子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电子公司的行为属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亦恰当、合理,判决驳回某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环保“三同时”验收制度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案中,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及“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构成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督促企业增强守法自觉性,推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具有积极作用。

 

10

非法受纳建筑垃圾致险应承担代抢险费用

——杨某诉某区城管局、区政府代履行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03年至2015年期间,杨某占用约100亩林地非法受纳建筑废弃物595万立方米。经评估,该地块失稳的可能性大,失稳后可能危及周边工厂、居民区、学校。2017年,杨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被羁押期间,为消除地块滑坡风险,防止灾害发生,行政机关聘请专业公司应急抢险,工程结算价3180万余元。后行政机关向杨某作出代履行决定,认定上述款项为代履行费,要求杨某缴纳。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涉案地块因杨某长期非法受纳建筑垃圾已处于失稳状态,对该地块应急抢险具有紧迫性、必要性。在当事人不能自行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时,行政机关代履行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代履行决定于法有据,故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非法受纳、处置建筑垃圾不仅会破坏周边环境,造成土壤、空气、水污染,而且可能引发山体滑坡,危及公共安全。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迅速采取抢险措施,消除隐患,充分体现了代履行制度高效修复环境、保障公共安全的作用。本案中,违法行为人虽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应承担缴纳代履行费用的行政责任,警示相关企业和个人必须合法消纳建筑垃圾,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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