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

“6·5”世界环境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类型,包括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职等内容。

其中,在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谢某某等12人走私废物案中,法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促使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实现环境修复的最佳效果。在周某某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探索行政执法、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有机衔接,实现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同追”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在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依法准许被告人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不仅提高了修复生态行为的可行性,亦有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

近年来,广东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去年以来,广东法院与福建、江西、广西、贵州、云南、海南等6省(区)司法机关先后共建了北江、东江、韩江、西江、云开山、红树林等环境资源跨域协同保护机制,实施跨区司法协作,筑牢生态安全保护屏障。

2023年1月至今年5月,广东法院共新收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5万件,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受理数呈逐年下降趋势,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纠纷前端化解成效显著。近五年,全省法院发出生态环境资源类司法建议200余份,积极参与生态领域社会管理创新,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01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可予从宽处罚

——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谢某某等12人走私废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谢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与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等具有接收国际船舶产生的污油水相关资质的公司商谈,向其购买污油水、帮助骗取海关核销等事宜。经商定,上述公司向海关等部门申报后接收的污油水,由谢某某等人进行油水分离后将污油非法出售,剩余含油量较低的污水运至污水处理厂作无害化处理。上述公司则凭无害化处理证明向海关核销,从而达到走私进口污油水并在境内非法销售牟利的目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上述公司通过采取给船舶安装GPS定位、指派专人监管污油水含油量等措施开展环保合规整改且通过验收,并自愿承担涉案污油水的无害化处置费用。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谢某某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鉴于案发后涉案企业积极配合合规整改,消除对环境的损害,对该企业可依法从宽处罚。判处某船舶公司罚金300万元、某环保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谢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从国际船舶接驳污油水后私自进行油水分离被认定为走私废物罪的案件,亦为广东省首例涉及企业合规整改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聚焦污油水分离行为的定性问题,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为走私废物,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积极参与相关企业合规整改的审查,促使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将整改成效作为量刑考虑的因素,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实现环境修复的最佳效果,有效达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目标。

 

02

延伸审判职能发出《野生动物保护令》

——刘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利,在其鱼塘边架设捕鸟网,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苍鹰,及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鸟类100余只,藏于家中伺机出售。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刘某某赔偿因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损害损失共计5.83万余元。

裁判结果

饶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二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0.5万元;判决刘某某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5.83万余元。本案宣判后,饶平法院发出《野生动物保护令》,责令刘某某在案发地附近设立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牌,在其缓刑考验期内每天至少在案发地附近巡逻一次,巡逻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发出全省首份《野生动物保护令》,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行为人履行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义务,弥补因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充分发挥了司法的引导、教育、惩戒功能,有力倡导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爱护自然生态环境的生态文明理念。

 

03

“以碳代偿”开拓生态修复赔偿新模式

——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山场挖土拓宽道路和倾倒泥土,致使林地被破坏,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共计10.71万元。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林地处于矿区附近,地形陡峭且水土流失严重,原地复绿效果未能达到相关部门的验收标准,且当地土地资源紧张亦不具备异地复绿的条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某与广州某公司签订了《广东碳普惠(PHCER)采购及注销服务合同》,向该公司支付人民币10.71万元,用以购买陆河县新田镇陂坑村林业碳普惠项目碳汇,代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其在诉讼过程中主动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判令其支付上述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路径,依法准许被告人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为无法进行原地、异地复绿的案件提供新的补偿途径,不仅提高了被告人修复生态行为的可行性,亦有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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