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三)

案例九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公共厕所男女厕位建设标准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部分公共厕所的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未达到住建部行业标准和深圳地方标准,违反深圳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导致人流量密集场所经常出现女厕所排长队现象,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施也存在未达到建设标准等问题,侵害了妇女、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6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深圳市检察院)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线索立案办理,依托志愿者分布点多面广的优势,通过志愿者群发布二维码调查问卷,对全市各辖区90座公共厕所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根据《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厕所的规划与设计应当遵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但深圳市公园、轨道交通车站、商场、旅游景点、医院等人流量密集场所的公共厕所女男厕位比例平均为0.99:1,未达到住建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的“人流量密集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不应小于2:1、其他场所应达到3:2”的建设要求,导致女厕所排队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公共厕所内部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也影响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正常使用。

2023年8月29日,深圳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及深圳市妇联代表参会。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深圳市公厕现有男女厕位比、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达标,损害了妇女及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全面履职。同年9月20日,深圳市检察院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对公共厕所的监管职责,监督全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对全市市政公厕存在不达标情形进行全面排查整改;与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推动社会公厕规划、建设达标。

市城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全面开展整改工作。一是对全市新改扩建市政公厕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在整改期内,全市新改扩建公厕共80座,其中新建公厕18座,女男厕位比为2:1,并在部分区域新建公厕时试用潮汐公厕;改扩建公厕62座,女男厕位比提升至1.62:1;二是对现有1482座市政公厕全面排查、应改尽改,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已提出改造方案,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厕深入调研,通过新建公厕增加女厕位供给、节假日及大型活动期间增加临时厕所、灵活调配男女厕位等措施解决女厕排队现象;三是对公厕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问题逐一排查梳理,对无障碍厕间开门方向不达标的进行调整,增设扶手、紧急呼叫按钮、低位挂衣钩等无障碍设施。

为从源头解决公共建筑中公厕建设不达标问题,2023年11月3日,深圳市检察院决定立案,并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自局)发出磋商意见书,督促该局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不符合公厕建设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11月15日,深圳市检察院组织市城管局、市规自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城市更新局等行政机关召开磋商会,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市妇联、市残联负责同志参加。经磋商,各行政机关就加快修订深圳市《公共厕所建设规范》、推动公共厕所建设规范工作等事项达成一致共识。会后,市规自局下发《加强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管理的通知》,要求新建公共建筑中包括的公共厕所均应按住建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执行,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不予通过规划验收,并将上述要求纳入《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内容。

【典型意义】

(一)厕位比的优化不仅是解决女厕所排队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公共设施保障体系、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体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住建部出台的行业标准也对男女厕位比提出了具体要求。检察机关聚焦男女厕位比这一小切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涉及的建设标准等要求,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划、设计、验收、管理等方面达成整改共识,推动女厕所排队问题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助力构建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切实提升妇女在日常生活中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积极借力公益志愿者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本案系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线索立案办理;在调查工作中依托志愿者分布点多面广的优势,通过志愿者群发布二维码调查问卷,调查了全市各辖区共90座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助力检察机关形成客观的调查结论;在听证会、磋商会上志愿者根据其自身参与调查的情况积极发表意见;在落实整改阶段参与检察机关的跟进监督,有效提升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质效,形成了“多方参与、共治共享”公益保护新格局。

 

案例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包括未依法规范与女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孕期、哺乳期内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调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岗位并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部分孕期、哺乳期内合同到期的女职工未依法延续至相应情形结束,上述情形严重损害女职工特殊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邕宁区检察院)通过12345政务热线平台发现本案线索,并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检索同类信息,并实地走访女职工、用人单位后发现,辖区内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上述侵害“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情形。随后,邕宁区检察院通过“定向调查问卷+投诉工单查阅+维权案件查阅”等多种方式,精准核实辖区“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情况。经调查查明,9家用人单位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众多女职工特殊权益。

2023年11月2日,邕宁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妇联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会进行监督论证。听证员们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督促邕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邕宁区人社局)依法全面履职。同日,邕宁区检察院向邕宁区人社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强化监管职责,督促涉案企业严格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邕宁区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约谈督促涉案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通过设立女职工维权投诉专窗、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纳入日常巡查检查范围等多种方式,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目前,已成功帮助50余名女职工重返工作岗位,指导协助10余名女职工获偿加班费、双倍工资等25万余元。

2023年11月24日,邕宁区检察院联合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总工会、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在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衔接,为妇女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保障。同时,各单位联合开展“线上+线下”宣传,针对医院、纺织工厂、超市等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开展现场宣讲和投放普法公益广告,切实营造保障辖区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良好环境。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办案监督保障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权益,为女职工全面平等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亦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检察机关针对用人单位侵害“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现场调查、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筑牢女职工权益保障的法治屏障。

(二)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推动形成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妇联、工会等多部门联合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协同共治工作格局。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主动与人社、妇联、工会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推动建立多职能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多元主体协同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工作格局,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凝聚各方合力、促进系统治理的独特制度价值,切实增强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十一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山东省日照市某街道A村、B村等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中,规定本村妇女一旦出嫁,不再享有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益。如规定“本村女青年与外村男青年结婚,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一切待遇随之取消,村应劝其迁出户口,女方户口不迁出的,并在本村安家的,按空挂户口处理,不享有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等,上述规定侵害了众多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2月,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的线索并立案调查。通过依法调取在某街道备案的45个行政村村规民约,并实地走访当地村民,发现其中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妇女不得享受承包地分配、宅基地安置、集体收益分配等同等村民待遇,涉及出嫁妇女及子女众多。

经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制定、修改村规民约有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申请备案村规民约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在其辖区范围内承担原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具有监督和纠正其违法自治行为的法定职责。某街道办事处对向其备案的村规民约中有关“外嫁女”与本村男性不平等待遇的违法规定未尽到审查职责,损害了众多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经开区检察院向某街道办事处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所辖村的村规民约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

某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下发《关于整改不合规村规民约的通知》,责令案涉村民委员会就其制定的村规民约中共计252个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等违法内容的条款进行改正。2023年3月7日,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案涉村民委员会全部已按照程序完成村规民约修订意见的征集和内容整改,并删除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增加“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各项权益”等妇女权益保障条款,147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妇女依法享有与本村男性同等的村民待遇。

2023年3月29日,经开区检察院联合区妇联、区法制办、区社会事业局等部门就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问题到某街道办事处实地走访,发现修订后的村规民约中均增加妇女权益保障内容,并通过村微信群、村民手册、展览板等方式进行公示,让群众广泛知晓,营造农村地区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日照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反映问题,推动日照市司法、民政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推动行政机关对村规民约依法监督管理。

【典型意义】

(一)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式,关系到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对村规民约的监管职责。实践中,部分农村妇女因“出嫁”丧失“娘家”的土地承包权等权益,而在“婆家”也未能及时享受到同等村民待遇,“两头空”让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乡镇(街道)对村规民约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负有指导义务,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应当责令改正。乡镇(街道)怠于履行村规民约监管职责,侵害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乡镇(街道)履行对村规民约备案审核、责令改正等职责,切实保障农村妇女权益。

(二)结合案件办理引导村民委员会依法作出合理自治安排,助力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少数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具有隐蔽性、持续性、普遍性,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农村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意识不强,即便通过诉讼维权,也面临着周期长、成本高等现实困境。检察机关针对违法村规民约侵害众多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在依法督促乡镇(街道)履行审核监管职责,尊重村民委员会对于本村事务自治权的同时,建议行政机关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修订村规民约,推动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规范化、实质化。把事后维权前置为诉源治理,从源头纠正和预防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把传统旧观念扭转为法治新理念,促进乡村社会和谐善治。

 

案例十二

张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张某,女,系徐某洋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陈某刚的妻子。2023年5月28日,徐某洋无证驾驶小型轿车通过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某路口时,与陈某刚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刚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陈某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洋负事故主要责任。同年7月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徐某洋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江苏省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海州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徐某洋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被害人家庭成员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指定专人优先办理。经调查核实,查明:案发前,被救助人张某家庭原有五人,张某在江苏某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其丈夫陈某刚从事液化气灌装工作,劳动收入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儿子、女儿均系未成年人,分别在某中学读初中一年级、高中二年级;其公公已去世,婆婆系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案发后,其丈夫陈某刚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一人抚养两个正在上学的未成年子女,还要赡养婆婆。犯罪嫌疑人徐某洋只有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来源,没有赔偿能力。张某尚未获得保险理赔等任何赔偿,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

海州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因案失去家庭主要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困难妇女,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遂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加快审查和审批,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提升救助效果,海州区检察院依托该院牵头辖区总工会、妇联等7家职能部门共同发起成立的弱势群体保护中心,启动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共同研究落实多元帮扶措施:一是区妇联将张某纳入单亲贫困母亲名册,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二是区总工会将张某家庭纳入困难职工家庭,发放临时帮扶救助资金,协调张某所在企业从工作安排等方面给予特殊关爱,并为其正在上学的子女申请到助学金;三是区残联为张某的婆婆提供康复器具,有针对性地制定康复计划;四是区民政局为张某办理低保,落实补助政策;五是海州区检察院将张某纳入持续性帮扶对象,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重拾生活信心。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海州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区妇联对张某进行联合回访,跟进了解各项救助帮扶措施落实和家庭生活情况。现张某家庭生活已有基本保障,工作、生活逐渐回归正轨,对检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的帮助表示十分感谢。

【典型意义】

(一)关注特殊困难群体,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检察机关对于困难妇女职工等特殊困难群体,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加大救助力度,快速审查并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帮助被救助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重燃生活希望,确保司法救助“救”在点上、“助”在心里,有效解决被救助人的“燃眉之急”。

(二)实施多元综合帮扶,提升司法救助质效。检察机关发放司法救助金后,针对被救助人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依托与工会、妇联、民政等部门建立的弱势群体保护中心,协同实施困难职工家庭救助、发放助学金、低保补助、开展心理疏导等多种综合帮扶措施,做实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有力提升了综合救助帮扶效能,最大限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兜实兜牢困难妇女职工等特殊困难群体民生保障底线,更好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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