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二)

案例五

冯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

【基本案情】

何某系冯某丈夫,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未成年。2017年8月起,何某常在沐足场所消费,结识了在沐足场所从事管理工作的女子李某,进而与李某产生婚外情,李某知晓何某有家室有儿女。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通过银行卡向李某转账14笔共计20余万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为维系两人关系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278笔共计17万余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微信向何某转账共计9万余元,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费款5万余元。2020年1月,冯某以何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向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及利息。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冯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李某转款37万余元,其财产处分行为未得到冯某追认,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冯某,何某系无权处分。何某向李某赠与金额37万元,在扣减李某向何某转款金额14万余元后,余下23万余元。23万余元的50%份额属于冯某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李某返还冯某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等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通过对相关案件裁判进行检索梳理发现,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赠与行为是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无效问题,江苏省、北京市等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审判意见,但四川省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裁判尺度不一。四川省检察院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综合考量本案的价值导向,进一步明确了本案法律适用和监督必要性。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一是案涉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是返还全部财产,终审判决部分返还,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是终审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径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是终审判决变相认可违反善良风俗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夫妻中非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与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李某返还冯某23万余元(即转账赠与37万余元扣减李某垫支付款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于夫妻一方赠与行为应结合法律关于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行为人主观心态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综合分析判定赠与的效力。本案中,何某赠与第三者李某财产,目的是维系婚外情,该赠与行为不仅侵犯了夫妻财产平等处分权,而且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检察机关依法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通过抗诉推动法院再审确认以维系婚外情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无效,改判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既保护了夫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在纠正个案的基础上,促进省级法检两院统一裁判标准,确保法律适用的平等和统一,维护司法权威。

(二)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通过监督纠错引导树立良好家德家风。为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及精神,在监督办案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李某基于婚外情接受赠与财产,若支持部分赠与款项有效,实质是否定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整体的属性,将在社会上形成谁控制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谁就可以随意分割财产的错误导向,与夫妻忠诚的价值取向相悖。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监督,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金钱观、家庭观,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

 

案例六

巴某甲与巴某乙、巴某丙等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巴某甲(女)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A镇某村村民。1999年巴某甲作为塔城市A镇某村的村民参与土地分配,在娘家分得“口粮地”30亩。2009年,巴某甲嫁入塔城市B镇某村,户口也随之迁入该村。塔城市B镇某村未给巴某甲分配土地,巴某甲的丈夫也无“口粮地”。巴某甲一家三口为村里的低保户,主要靠丈夫外出打零工维持生计,生活困难。2009年以来,巴某甲多次到娘家索要自己在塔城市A镇某村分得的30亩“口粮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娘家人巴某乙、巴某丙等以其已出嫁为由拒绝归还。巴某甲向塔城市A镇政府、村委会等部门反映,经上述门协调均无结果。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巴某甲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塔城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塔城市检察院经初审研判认为,巴某甲的30亩口粮地被娘家人巴某乙、巴某丙等人长期占有,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巴某甲文化水平低、生活困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能力偏弱,目前虽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对其支持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受理。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前往巴某甲娘家所在地塔城市A镇某村开展调查核实。检察官调取巴某甲娘家1999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实地走访巴某甲的娘家,多次与A镇土地管理部门、村“两委”进行座谈。经调查查明,1999年塔城市A镇政府向巴某甲娘家一户七人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巴某甲的“口粮地”是30亩。巴某甲出嫁后土地由其娘家兄弟占有经营。经核实,巴某甲及其丈夫在塔城市B镇某村确无“口粮地”。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听取巴某甲及其法律援助律师意见,并就案件相关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建议。

塔城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会因在农村经济组织间的嫁娶、迁移等情况而丧失。巴某甲虽然将户口迁出,但在夫家没有分得“口粮地”,依法对娘家原有的口粮地享有权益。2009年以来巴某甲的娘家人无偿占有巴某甲“口粮地”的行为,侵犯了巴某甲的合法权益,致使巴某甲本就贫困的生活更加窘迫。2023年2月24日,塔城市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巴某甲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塔城市人民法院判令巴某乙、巴某丙等人返还土地承包费48300元。

塔城市检察院支持巴某甲提起诉讼后,积极与法院对接,协助巴某甲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等,促成两院充分运用“支持起诉+庭前调解”的模式速立速审。在庭前调解时,检察官与法官释法说理,巴某乙、巴某丙等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最终双方就13年的土地承包费的返还、后续土地承包费的领取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2月26日,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一、巴某乙、巴某丙等人一次性支付巴某甲土地承包费48300元;二、巴某乙、巴某丙等人继续实际经营土地,随行就市每年向巴某甲支付不低于26400元的承包费。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作用,保障弱势妇女群体的合法利益。支持起诉的制度价值在于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实质平等。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要切实发挥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优势,紧紧围绕法定起诉条件开展调查核实,综合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协助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等方式为特殊群体起诉维权提供帮助,采取派员参与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加强释法说理等多种举措,畅通司法救济渠道,让不会、不敢、不善通过诉讼维权的妇女感受到法治温情,解决好妇女群体急难愁盼问题,依法充分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法律监督后半篇文章,合力促进社会治理。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充分彰显党中央对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受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法律知识欠缺等因素影响,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多发频发。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与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优势,采取强化普法宣传,鼓励妇女敢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方式,将法律监督的后半篇文章做实、做细、做深,将案件办理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案例七

玉某诉云南省景洪市某镇人民政府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底,云南省景洪市某镇妇女玉某在查询婚姻档案时发现本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于2005年10月17日被他人用于婚姻登记。经多方打听得知,系因邻村男子先某与外籍女子杰某不符合办理跨国婚姻登记条件,杰某遂冒用玉某的身份与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发现该情况后,玉某第一时间向景洪市某镇人民政府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不符合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不予撤销。玉某认为其身份被外籍女子冒用与他人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对此存在过错又不予纠正,给其生活与名誉造成极大影响,2023年1月,玉某诉至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法院认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裁定不予立案。一审裁定生效后,玉某申请再审,又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玉某不服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景洪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受理玉某的监督申请后,开展了调查核实。一是调阅法院诉讼卷宗,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并了解案件背景。二是调取案涉婚姻登记档案,发现档案中留存的女方居民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公民身份号码均与玉某的一致,可能存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情况。随即向该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调查核实,发现杰某于2005年5月25日以玉某的名义向签发机关提交了其本人正面免冠照申领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未严格审核,为其签发照片为杰某正面免冠照、身份信息为玉某的居民身份证。三是向当事人核查案件事实。先某及杰某承认因不符合办理跨国婚姻登记的条件,杰某冒用玉某的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后用该身份证与先某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

为进一步厘清案情、化解争议,景洪市检察院组织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及玉某、杰某、先某到某镇人民政府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围绕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是否恰当,该婚姻登记是否应当撤销两个争议焦点展开。听证员评议认为案涉婚姻登记确实存在错误,应予撤销。听证会上,玉某与某镇人民政府均表示愿意达成和解。

景洪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民政部门作为办理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某镇人民政府作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对婚姻登记中出现的问题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景洪市检察院向两部门提出撤销错误婚姻登记的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改进工作。两部门均采纳检察建议,协同撤销了案涉结婚登记,并开展自查、整改,制定婚姻登记管理员培训制度、涉外婚姻的宣传方案,加强对边民通婚的管理,并配备信息化智能设备,准确甄别婚姻登记信息中的虚假信息。

为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打击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景洪市检察院召开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对本案中杰某冒用玉某的身份信息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进行分析研判,认为现有证据能证实杰某骗领居民身份证用于婚姻登记的事实,无其他证据证实其存在多次使用该居民身份证的情况,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景洪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就办案中未按规定审查、违反程序签发居民身份证,对外籍人员基本情况掌握不实等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就此,向市公安局提出对杰某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予以处理,并规范居民身份证的签发程序、加强外籍人员管控力度的检察建议。市公安局采纳了上述检察建议的内容,对杰某作出行政处罚,并组织开展户籍业务培训学习,通过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档案、定期走访等方式加强外籍人员的动态管控。

在争议化解过程中,针对玉某提出要求杰某承担其因诉讼产生各项费用问题,检察机关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婚姻登记作为夫妻关系合法化的重要载体,兼具确认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与民生息息相关。冒用妇女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不仅影响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而且侵犯被冒名者的姓名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实践中,被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的妇女提起的行政诉讼往往因为超过起诉期限被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无法实现正当诉求,检察机关办理冒名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认定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确实超过起诉期限的,检察机关应当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婚姻登记机关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使行政争议、民事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八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竞剧本等娱乐业侵害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浙江省义乌市多家桌游剧本、电竞网咖等娱乐经营企业为推介“女仆跪式服务”“女仆助教陪玩”等服务,通过海报、传单、网络短视频等方式发布含有矮化女性地位、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等低俗内容的广告进行恶意营销,部分网络短视频阅读量超500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部分企业提供游戏助教陪玩等服务,未依法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3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义乌市检察院)在办理某性侵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并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义乌市检察院通过网络平台检索、留存固定视频、实地走访等方式查明,市内有多家电竞剧本娱乐经营企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女仆助教陪玩”等广告,宣传下跪式端茶倒水、喂食、捏背、弯腰喊“欢迎主人回家”等仆式服务,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部分企业提供游戏助教陪玩等服务,未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相应制度措施,女性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易遭受不法侵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案件涉及新业态领域妇女权益保障新情况新问题,金华、义乌两级检察机关于2023年8月16日联合妇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相关专家学者意见。同年9月7日,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妇联、文旅、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员一致认为,相关娱乐经营企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女仆跪式服务”等低俗广告,贬低损害妇女人格,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提供的游戏助教陪玩服务未依法落实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同年10月19日,义乌市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文旅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贬损妇女人格尊严、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行为调查处理、责令改正;建议文旅部门对提供“女仆”名义违规服务内容的企业调查处理、责令改正,加强对娱乐经营活动的合规监管,指导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相应制度和措施,并联合开展行业专项治理,建立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同时,义乌市检察院向义乌市公安局建议加强涉案文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防止游戏助教陪玩服务演变为有偿陪侍等违法行为。

各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结合各自职能积极推动整改。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涉案违法广告行为2件,责令企业销毁或下架相关广告,并开展侵害妇女权益等网络低俗广告专项整治,共检查各类经营主体800余家,查处涉互联网违法、低俗广告28件,罚没款19万余元,销毁违法广告500多张,撤销灯箱广告23处,下架短视频22个。文旅部门会同公安、妇联等单位对4家企业进行约谈,责令停止相关的违规经营活动,对游戏助教陪玩类服务指导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制度措施,并督促12家企业完成备案登记,关停3家不符合开业要求的场所。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专项行动,对剧本娱乐场所提供外出宴席陪酒等行为进行取缔整治。

2023年11月24日,义乌市检察院邀请妇联组织、“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情况跟进监督,相关违法广告均已下架,相关企业已规范服务项目,并建立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制度,场所内粘贴“禁止性骚扰行为”等指示牌,设置性骚扰维权投诉电话,从业人员已参加妇联组织开展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教育培训,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已经消除。同时,义乌市检察院以个案办理推动综合治理,会同妇联、文旅、市场监管、公安、住建等部门出台《关于促进电竞剧本等娱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义乌市新兴文化娱乐行业合规管理指引》,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合规,形成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的合力。

【典型意义】

(一)针对经营者故意矮化女性地位进行低俗广告营销的情形,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监督保障妇女人格权益。相关娱乐经营企业故意矮化女性地位进行低俗营销,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触碰法律底线,侵害了不特定妇女人格权益。检察机关通过专家论证、公开听证,对是否构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监督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以公益诉讼办案督促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妇女人格权益。

(二)针对文化娱乐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相关部门协同履职形成监管合力。以电竞剧本等为代表的新兴娱乐业快速发展,并衍生出电竞助教、游戏陪玩等业态。由于行业归属不清晰、管控制度不健全、行政监管不到位,导致自发自管过程中出现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妇女权益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以“我管”促“都管”,加强与妇联组织联动配合,督促多个行政机关依法协同履职,形成妇女权益保障合力。办案过程中同步推进行业合规建设,促进行业自律、系统治理,为新兴文化娱乐产业规范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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