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最高检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三)

最高检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河北田某国家司法救助案,上海熊某英、沈某娇国家司法救助案,江苏王某珊国家司法救助案,山东李某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湖南李某平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广西黄某节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等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2023年2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决定继续深入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围绕“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帮扶”的活动目标,丰富救助手段,加大救助力度。自活动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妇联密切配合,推动救助困难妇女专项活动取得积极成效。

“该批案例显示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与妇联组织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成效。”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介绍,在“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更好维护困难妇女合法权益。最高检和全国妇联联合选编了河北田某国家司法救助案等典型案例,内容涵盖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5+2”类困难妇女积极开展综合救助帮扶,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残疾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开展“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多元帮扶”等诸多情况。


案例七

重庆殷某丽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诈骗案被害人 申诉人 困难妇女 三级联动 多元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殷某丽,女,1979年11月出生。

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郝某某以帮助殷某丽办理廉租房缴纳保证金,为其二手家电经营商铺低价购买冰箱、空调等货物为由,从殷某丽处获取人民币共计795800元。郝某某除偿还35000元外,将其余钱款用于偿还赌债或个人消费。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7月13日,垫江县人民法院以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殷某丽经济损失人民币760800元。由于资金被郝某某全部挥霍,致使其无力赔偿殷某丽经济损失。殷某丽不服判决,向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救助过程】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殷某丽刑事申诉案时发现殷某丽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便主动告知其司法救助政策,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案发前,殷某丽在垫江县城租赁一门市从事二手家电经营,由于当时正时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二手家电生意较差,殷某丽丈夫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疾病,殷某丽父亲因病常年卧床在家,殷某丽两个儿子正在参加研究生考试,被诈骗钱款系殷某丽家庭多年的全部积蓄;案发后,殷某丽因资金短缺导致二手家电生意经营难以维系,其两个儿子得知家庭积蓄被诈骗后对学业丧失信心,其丈夫和父亲医疗费用也无力承担,殷某丽抑郁焦虑情绪日渐严重。郝某某家境困难,其将所骗财物用于高档消费挥霍,无赔偿能力。殷某丽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殷某丽因郝某某的诈骗行为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系因案致困的困难妇女,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针对殷某丽生活困难的情况,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加快审查、加快审批、加快发放司法救助金,及时缓解被救助人面临的困境。为更好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协同县妇联,依托“党建+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应用场景,将该案社会救助线索分别移送至人社、民政、医保、教育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多元化、综合性救助帮扶。一是指导帮助殷某丽丈夫及父亲办理特病证;二是将殷某丽、殷某丽丈夫及其父亲列为困难家庭救助对象;三是指导其成功申请20万元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用于经营,并补贴利息;四是协调康复治疗中心医生上门为殷某丽父亲提供康复指导;五是为殷某丽丈夫联系提供电子元器件加工材料,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六是县妇联“牡丹花蕾”心理服务队成员对殷某丽及其儿子开展心理疏导,引导其树立对生活和学业的信心。

2023年6月26日,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县妇联对殷某丽进行回访,得知殷某丽的两个儿子分别考上某知名高校硕博连读研究生,殷某丽已从抑郁焦虑情绪中走出,各项帮扶措施均已落实到位,刑事申诉案件得以化解。2024年2月2日,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县妇联对殷某丽再次回访,得知殷某丽二手家电生意已步入正轨,家庭生活已经发生很大改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结合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加强与妇联组织司法救助协作,对因案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司法救助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充分依托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被救助人的急迫困难。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检察机关依托数字化应用场景,联动妇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有效凝聚社会力量,为被救助人家庭提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开展心理疏导、办理特病证、开展康复治疗、帮助居家灵活就业等多元综合帮扶措施,并开展联合回访,引导被救助人家庭走出困境,重拾生产经营和学习生活信心,取得了良好的救助效果,展现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导向。

 

案例八

贵州姚某娥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近亲属 困境妇女 上门听证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姚某娥(孕妇),女,1991年7月出生。

被救助人王某婷,女,2009年7月出生。

被救助人王某柳,女,2011年2月出生。

被救助人王某奇,男,2013年6月出生。

被救助人王某露,女,2016年7月出生。

2023年1月18日,王某军在向山下滑送其伐倒的树木过程中,因其中一棵树木撞上障碍物反弹,砸中了正在劳作的王某抢,致其当场死亡。2023年2月2日,贵州省望谟县公安局以王某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3月10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军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姚某娥不服,向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救助过程】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姚某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遂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案发前,姚某娥家庭共有7人,其丈夫王某抢系家庭主要劳动力,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其丈夫耕种田土获得收入;其公公已年逾60周岁,仍在家务农补贴家用,其婆婆已过世;姚某娥主要在家照顾4个未成年人子女,平时亦干农活补贴家用,案发时怀有身孕;案发后,王某抢死亡,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姚某娥独自抚养多名子女,还要赡养老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被不起诉人王某军在家务农,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无赔偿能力。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姚某娥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姚某娥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困难妇女,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向姚某娥等5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切实保障妇女权益,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依托该院与县妇联等建立的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协作机制,共同落实多元化帮扶措施。一是开展上门听证,邀请民族村寨的寨老村贤参加,促成姚某娥与王某军达成赔偿协议,姚某娥也接受了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二是县妇联发放特殊困难妇女儿童维权关爱资金,组织人员定期到姚某娥家中进行走访慰问,纳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对象,发放生活用品,开展心理安抚疏导,鼓励其渡过难关,积极面对生活;三是乡村振兴部门将姚某娥家庭纳入监测帮扶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每月发放生活保障金;四是姚某娥居住地村委会帮助其申请获得公益性岗位;五是县教育局将姚某娥的4个未成年子女纳入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范围。

2023年12月,望谟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妇联等开展救助回访,了解到姚某娥产后恢复较好,现担任村民小组组长、护林员,每月领取一定工资,家庭困难得到较好解决,姚某娥及其家人已重树生活信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因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妇女加强救助协作,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多元救助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认真审查申诉人家庭情况,发现救助线索后及时开展司法救助,通过上门听证促成案件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针对被救助人姚某娥系怀孕妇女,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情况,检察机关积极与妇联组织及乡村振兴、教育等部门开展综合救助,形成持续帮扶合力,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有力保障了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九

陕西苏某珍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困难妇女 综合救助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苏某珍,女,1972年8月出生。

被救助人侯某叶,女,1968年9月出生。

被救助人安某琴,女,1975年11月出生。

被救助人陈某娟,女,1986年9月出生。

2022年12月19日,李某军酒后驾驶小型机动车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董某学驾驶并搭载孙某强、孙某奎、孙某虎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孙某奎、孙某虎当场死亡,董某学、孙某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军弃车逃逸。经认定,李某军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23年3月20日,陕西省洛川县公安局以李某军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2023年5月5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9月5日,洛川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军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救助过程】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李某军交通肇事案时,发现李某军无赔偿能力,4名被害人近亲属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指定专人优先办理。经审查查明:苏某珍、侯某叶、安某琴、陈某娟系农村家庭妇女,分别是被害人董某学、孙某强、孙某奎、孙某虎的妻子;案发前,董某学、孙某强、孙某奎、孙某虎四个家庭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四人的务农务工收入,案发后四个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经济来源断流,四个家庭不同程度陷入生活困境;苏某珍需抚养未成年儿子,赡养76岁的婆婆;侯某叶仅能维持基本生活,且孙某强医院治疗费用高达16万余元;安某琴常年有病在身,其子系在校大学生;陈某娟两个未成年儿子均系在校学生,家庭重担落在陈某娟一人肩上。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苏某珍等4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均系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 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农村困难妇女,属于检察机关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司法救助。2023年中秋节前,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司法救助金公开发放座谈会,邀请县人大、县委政法委和市人大代表、办案民警及被救助人所在镇、村代表参加,向4名被救助人公开发放司法救助资金。为进一步提升司法救助效果,洛川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会同县妇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多元综合帮扶:一是聘请心理专家疏导安抚被救助人及其家属情绪,帮助其恢复生活信心;二是定期回访被救助人家庭,跟进了解其被救助后生产、生活情况;三是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开展后续帮扶,确保低保、学费减免补助、医疗保障等政策落实情况。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妇联建立加强困难妇女儿童司法救助工作协作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更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针对该起事故中暴露出的酒后驾驶、农用车违规载人等情形,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交警部门和相关乡镇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家庭主要劳动力遭受刑事案件侵害的农村困难妇女加强司法救助协作、进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救助线索后,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积极联合妇联组织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开展综合救助帮扶,有效缓解被救助人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并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检察机关还与妇联组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明确线索发现和移送措施,加强工作协作力度,为帮助司法过程中的困难妇女摆脱困境搭建救助平台,更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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