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下)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强调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进各项工作,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努力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取得积极成效。9月26日,第五届京津冀司法论坛在天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进一步增强“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自觉和能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自觉担当起服务保障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职责使命,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任务做深做实能动司法,不断提升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能力水平。为认真贯彻落实张军院长讲话精神,进一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办好相关案件,为京津冀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发布近年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供各级法院参鉴。

 

案例目录

案例4:张某某与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5:唐山市某劳务公司诉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6:董某、马某某等人盗窃、柴某某、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4:张某某与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铁路客运专线于2008年11月8日开工建设,2013年3月20日全线铺通,2013年11月20日通过了初步验收,2013年12月1日全线开通试运营。某铁路客运专线从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县穿过,东西走向,铁路系高架形式,距离地面约25米,线路两侧安装了用于隔声降噪的声屏障。原告张某某及家人居住和经营农家乐饭店、旅馆的三处房屋位于铁路南侧,与高架铁路桥墩的距离分别约为84.4米、90.6米、117.4米。原告张某某认为,该铁路修建过程中和运营后产生的噪音污染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排除危害、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线路两侧安装了用于隔声降噪的声屏障,依照《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对距离铁路边界外轨中心线30米处的噪声检测结果为:昼间等效声值54.3dB,夜间等效声值45.3dB;依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对原告张某某三所房屋处的噪声检测结果为:昼间等效声值分别为55.7dB、55.6dB、54.5dB,夜间等效声值分别为43.2dB、43.5dB、42.2dB,未超出《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和《声环境质量标准》所规定的限值。2019年12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张某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铁路噪声虽未超过标准,但确实对群众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且涉及面较广,为确保案结事了,为百姓带来更安宁生活,天津、北京两地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联合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积极敦促被告承担企业责任,出资为铁路沿线地区安装了隔声窗,从根源上化解了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跨行政区域管辖的铁路专属民事案件,当事人分别是津冀两地企业和居民,案情复杂,时间跨度大,且涉及社会广泛关注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司法审判工作面临较大压力。案件经过天津、北京两地法官共同努力,最终案结事了,原告服判息诉。诉讼期间,承办法官多次前往现场勘查,了解铁路沿线设施设备及隔音降噪情况,并积极与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沟通解决方案。被告在两级法院的敦促下,与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沟通、协商,最终成功签订了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秦皇岛地区隔声窗措施委托实施协议,切实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为铁路周边居民创造了更好的生活环境,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

 

案例5:唐山市某劳务公司诉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唐山市某劳务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商定由原告唐山市某劳务公司向被告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吊车,用于其承包的河北某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环保除尘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此后被告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使用原告唐山市某劳务公司交付的吊车入场施工,但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原告唐山市某劳务公司多次催要,经过近一年等待仍未收到剩余待付租金,故向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被告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并判令其履行租金给付义务。

裁判结果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是一家位于北京市的以科技为支撑,从事京津冀环保设备安装的“专精特新”企业。其承包的环保除尘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是为了落实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等国家宏观政策,推进美丽宜居京津冀建设而实施的系列改造工程。河北某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得益于该工程实现了产业结构升级、全面绿色转型。但被告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回款暂遇困难,加之资金投放在刚中标的天津杨柳青某热电厂综合整治改造工程中,以致无法一次性偿还拖欠的租金。本案当事人就合同履行情况、结算金额等均没有争议,且原告唐山市某劳务公司曾予以宽限还款,说明双方具备调解可能性。于是法官灵活运用多元纠纷化解平台促使双方在线深度沟通,耐心向其剖析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确认三期还款计划。此后,被告如约履行支付款项义务,该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着力保障新型环保企业项目运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典型案例。被告作为专业环保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在京津冀区域内服务钢铁产业减污降碳、厚积绿色发展动能。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立足于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灵活、高效、成本低、非对抗等优势,积极促成各方调解,实质性化解纠纷,为促进案涉重点环保项目顺利运营,助力新型环保企业可持续发展,优化京津冀区域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6:董某、马某某等人盗窃、柴某某、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8月间,董某伙同马某某、薛某某以与工地保安李某某勾结或直接驾驶罐车前往等方式,多次潜入雄安容东片区、容西片区工地盗窃卡扣、拉杆等建筑材料,并将窃得的建筑材料卖给柴某某,柴某某明知建筑材料为赃物仍收购并转卖给许某某,许某某明知建筑材料来路不正仍予以收购。董某共实施盗窃1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323 253.4元;马某某实施盗窃12起,涉案价值人民币273 093.4元;薛某某实施盗窃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81 045元;李某某实施盗窃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89 750元;柴某某收购倒卖1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累计323 253.4元;许某某收购倒卖9起,涉案价值人民币253 245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董某、马某某、薛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柴某某、许某某明知他人所售财物为犯罪所得,仍予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犯罪情节,以盗窃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马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董某、马某某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打击雄安新区工地盗窃链条犯罪的典型案件。雄安新区进入大规模建设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并重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对此类工地盗窃犯罪全链条严厉打击,从严从快审理,强力震慑不法分子,为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高质量疏解及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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