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下)

2023年5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富博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毛立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执行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2年,全国法院执结917.13万件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金额首次突破2万亿元,有力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合法权益。在具体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以“就是头拱地也要把人民的事办好”的精神,抓实公正与效率,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能动执行,将党中央关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本次发布的十大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加强府院联动,助企纾困解难,想方设法保市场主体。推进解决执行难是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多方协作、多措并举,实现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案例3中,执行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构建执行“输氧”机制,能动执行和监督执行并举,为助企纾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供司法保障。案例5中,执行法院主动作为,利用政府“老企业搬迁计划”配套优惠政策,引入投资人整合债权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妥善解决了2000万元职工债权和75起执行案件,助力老品牌“起死回生”。

二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尽可能采取“活封活扣”,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影响。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同向而行、同频共振,是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在具体执行中,要在不影响债权实现、不构成财产价值明显贬损前提下,对能“活封”的财产,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物尽其用,社会流通不因执行受阻。案例4中,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执行法院探索对基本账户和企业生产经营关键账户的解冻、置换、归集,为企业资金账户松绑,让企业“喘口气”,平衡了财产保全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案例7中,面对被执行企业资金断流拖欠众多供货商货款的情况,执行法院引入“临时管理人”机制,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了生产不停工、企业不破产、工人不下岗。

三是精准把握“快”与“慢”的辩证关系,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效率要服务服从于公正,快必须以好为基础,不考虑公正的高效率实际是低效率、负效率。同时,高效司法是人民的期盼,迟到的公正会让公正打上折扣。针对具体个案,找准问题症结,精准把握“快”与“慢”的辩证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考验着每个执行法官的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执行智慧。案例8与案例9,分别通过执行的“快”与“慢”两方面展现了如何在个案执行中实现公正与效率,值得研究借鉴。

四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审判执行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执行人员要心怀“国之大者”,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找准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切入点,以能动履职展现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以生态林地腾退案件为例,如何在实现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不让环境资源受损是核心。案例6中,执行法院确立了“民生为本”“绿色执行”的工作思路,通过与涉案土地所在的镇政府积极协调沟通,成功引入第三方对林木予以整体收购,为涉案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和村民的长远收益提供了解决方案,是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经典案例。

五是坚持“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抓前端、治未病,从源头治理执行难。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方式,是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案例10中,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认识到国家发展新能源车的重大意义和充电桩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打好“预罚款”和司法建议组合拳,发挥柔性监督优势,延伸司法职能,取得了“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的良好效果。


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六:某建设工程公司土地承包纠纷系列案

——以绿色执行理念妥善化解468亩林木腾退

案例七:某药业公司系列欠款纠纷执行案

——引入临时管理人实现企业盘活与债权人权益保障双兼顾

案例八:某信托公司与某资本公司等信托纠纷执行案

——执行方案专业定制48个工作日兑现10亿元金融债权

案例九:刘某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设置履约宽限期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案例十:周某、王某某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打好“预罚款”+“司法建议”组合拳满足新能源车主多样化需求


案例六

某建设工程公司土地承包纠纷系列案——以绿色执行理念妥善化解468亩林木腾退

【执行要旨】

实践中,土地腾退案件一直面临诸多难点。一方面林苗、花木等地上附着物的评估难度大、流拍率高,另一方面生物资源的生态价值在强制腾退过程中也可能面临不可逆转的损害。对此,上海崇明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由政府出面对涉案土地进行公开招租,积极引入第三方企业对地上林木予以整体收购,并对涉案土地进行承租,既有效兑现了村民土地权益,也践行了绿色执行理念,实现了生态资源保护和助力乡村振兴的双赢。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11个村民小组

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公司

执行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14年,某建设工程公司与上海市崇明区某村11个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承租各村民小组土地共468亩,因经营不善拖欠租金,11个村民小组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某建设工程公司将承租的468亩土地平复还耕后腾退返还给各村民小组,并支付逾期未付的租金。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工程公司未履行义务,11个村民小组分别向崇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建设工程公司腾退土地并支付欠付的租金。

崇明法院于2022年1月9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除涉案土地上的林木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崇明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涉案土地上的林木,并张贴腾退公告,限期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经调查发现,涉案土地上的林木包括樱花树、香樟树、榉树等在内共27种近35万株,品种多样数量繁多,且部分品种有一定稀缺性,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及生态价值。若强行腾退,不仅工程量巨大,而且也易造成苗木死亡、土壤破坏,可能引发次级生态灾害,不利于土地的可持续发展。若对地上林木进行评估拍卖,一方面评估费用不菲且面临流拍风险,另一方面拍卖成交后仍需对林木进行腾退,生态资源仍面临破坏之虞。

为此,崇明法院多次召集双方就本案租金支付、土地腾退进行协商,并会同镇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案件化解寻求最优解决方案。经崇明法院积极协调,涉案土地所在镇政府对土地进行公开招租,成功引入第三方公司对林木进行整体收购,并与村民小组就涉案土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至此,被执行人所欠土地租金得以全部支付完毕,本案得到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土地腾退与兑现租金债权、保护生态环境之间呈现出一种紧张的对立关系。因被执行人名下除涉案土地上的林木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启动林木拍卖,是常规的执行路径。但是在执行中发现,启动林木拍卖具有以下几个难点:(1)评估成本高。被执行人名下近35万株林木分布在468亩的土地上,品种也不尽相同,评估所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成本都将十分高昂。(2)拍卖难度大。林木由于其地上附着且生长周期长的特性,拍卖难度远超过其他标的物,拍卖成交率畸低。(3)执结周期长。林木拍卖往往会经过一拍、二拍甚至变卖等数个环节,执行周期远超于一般执行案件。尤其本案中村民被拖欠租金已逾两年,采取林木拍卖并不利于系列案件的迅速化解,同时可能激发群体性的矛盾。(4)社会效果差。如果林木流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将无法得到实现。如果林木最终拍卖成交也需面临后续土地的腾退,腾退的工具以及清退林木的存放地点等都需要耗费成本予以确认,同时将不可避免造成生态受损。

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崇明法院确立了“民生为本”的工作思路,在执行工作中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理念,紧盯村民权益的落实落地和生态环境保护。通过与涉案土地所在的镇政府积极协调沟通,成功引入第三方对林木予以整体收购,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土地流转租赁合同,既优先实现了村民的租金债权,同时在保全林木这一生态资源的基础上,为生态环境保护、涉案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和村民的长远收益提供了解决方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

某药业公司系列欠款纠纷执行案

——引入“临时管理人”实现企业盘活与债权人权益保障双兼顾

【执行要旨】

被执行企业因资金断流拖欠众多供货商货款,执行法院引入重整实务中的“临时管理人”机制,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了企业资金不断流、企业不破产、生产不停止、工人不下岗,被执行企业得以存活、债权人利益稳步实现的目的。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等

被执行人:某药业公司

执行法院: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底,河北安国法院在执行某药业公司案件时发现该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仍有80多件正在审理中。安国法院立即传唤公司负责人,了解到公司因未能按约定给供货商付款,引发大规模诉讼。安国法院通过查阅账目、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拖欠473名个体工商户货款达1800余万元,公司应收账款有1700余万元,公司设备、资质等生产条件都具备。如果按照传统执行思路,公司的账户资金只能清偿顺位在先的几名债权人,继续执行只能拍卖公司机器设备、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一个经济实体也将随之消失。大部分债权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安国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能动司法,果断协调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并将尚未起诉的供货商也纳入解决范围,多次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集思广益,最终确定了参照破产预重整制度,引入第三方会计公司作为“临时管理人”监管公司生产经营的执行方案:第一,委托会计公司接管公司财务,对公司进行监管,定期公示公司账目。第二,解封公司基本账户,对公司资产“活封”。第三,由法院以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形式催收应收公司债权。第四,催收到账的案款交付公司,公司每月对供货商按照各自债权金额百分之五的比例偿还。

目前某药业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月营业额近百万元,累计偿还货款5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安国法院通过引入“临时管理人”这一措施充分践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该案件用活了破产重整实务中的“临时管理人”制度,扶持企业平稳度过“疗愈期”,为经济实体发展注入了活力,让执行有力度,更有“温度”;最大限度帮助债权人足额实现债权,提高了执行效率,达到了对涉企案件执行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八

某信托公司与某资本公司等信托纠纷执行案

——执行方案专业定制48个工作日兑现10亿元金融债权

【执行要旨】

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司法处置上市公司股票要快、准、稳。案件处置中既要妥善维护当事人、上市公司各方利益,又要尽可能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防范市场风险,避免引起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武汉中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执结一起上市公司大额股票的典型案例。从立案到成交,武汉中院用时48个工作日(含公告一个月)推进立案、查控、约谈、评议、挂网、拍卖系列执行流程与各项工作,真金白银兑现申请执行人10亿元债权,有力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信托公司

被执行人:某资本公司、某股权公司

执行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某信托公司与被告某资本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某股权公司以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限售原始股提供质押担保,后因资本公司违约,信托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武汉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资本公司向原告信托公司支付8.8亿元投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判令原告就质押的某上市公司4亿股股票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信托公司于2023年1月向武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重大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武汉中院证券基金执行团队第一时间对申请执行人进行首次约谈,迅速确定本案债权兑现的关键是4亿股股票的处置。立案时,股票市场价在2.2元/股左右,案涉4亿股总价至少八九亿,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兑现,还将影响到股价、股民利益及上市公司发展,牵一发动全身。执行人员抢在春节休市前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查控。经查,案涉4亿股股票现已转为无限售流通股,武汉中院系首封法院,具备处置权。合议庭随即就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司法拍卖三种处置方法的利弊反复衡量,最终选择将案涉4亿股股票拆分三个资产包以拍卖日前20日均价八折作为起拍价进行挂网拍卖;为实现股票价值最大化,选择在目前股市与股价行情较好的“年后小阳春”启动司法拍卖程序。

最终,通过总计148次出价,94次延时,在19万人次拍卖围观下,案涉4亿股股票以单股均价2.5元,总成交价10.03亿元全部成交,溢价率达到24.8%,火爆的拍卖行情带动了二级市场行情。当天,该股票市场收盘价上涨4%。成交后,申请执行人向武汉中院送来“高效执行 助力金融”的锦旗表达谢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武汉中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执行上市公司大额股票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执行突出了兑现胜诉债权的“快”、 股票拆分市场化处置的“准”与涉企金融案件执行方案的“稳”。武汉中院通过牢牢把握“公正”这个根本要求,积极回应“效率”这一人民期盼,持续更新执行理念,进行专业化案件类型分流,深化改革创新,推行执行方案专业定制,实现兑现胜诉债权和推动经济发展并重,也为上市公司股票执行类案提供了成功范例。

 

案例九

刘某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设置履约宽限期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执行要旨】

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注重在强制执行中把握善意要求,通过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充分运用“宽限期”推动解决“执行难”、实现共赢,既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避免给被执行人带来不利影响,有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郭某

执行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大庆让胡路法院对刘某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郭某于2022年5月20日前给付刘某某合同价款40000元。2022年6月23日,刘某某申请对郭某强制执行,经初步财产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7月5日,刘某某进一步提供线索,申请法院到郭某当前所居住的肇东市新华村进行现场调查,执行法官当即带队赶赴新华村并顺利找到郭某。经调查,郭某刚刚在村里宅基地圈养了25头猪崽,于是刘某某主张将猪崽强制执行变现。

经进一步了解,这25头猪崽是郭某在亲属处借款12500元购买的,如现在强制执行变卖猪崽,根据市场价值仅能执行到位1万余元,一方面刘某某的胜诉权益目前无法全部兑现,另一方面郭某的债务负担将会进一步加重。为更好保护双方权益,执行法官经综合考虑提议,由郭某暂时喂养这25头猪崽,待6个月时间猪崽全部长成后再予处置。同时,执行法官向郭某言明利害、释法说理,告知其若擅自处置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亦对此执行方案表示认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2023年1月10日,被执行人郭某主动联系执行法院,表明猪崽已经养成可以变卖。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25头生猪共计变卖83100元,被执行人郭某现场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全部欠款40423元,郭某在偿还亲属12500元购买猪崽的借款后剩余款项3万余元。案涉双方均对执行干警表达了谢意。申请执行人表示多亏了法官的执行方案,他的欠款得以一次性全部清偿,案件顺利执结;被执行人则表示感谢法院给予他履行的宽限期,让其不仅清偿了两笔债务,自己还能有剩余款项。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执行工作关乎民生福祉,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负有参与社会治理的重任,而执行工作则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本案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的典型执行案例。在这起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设置履约宽限期,兼顾了执行工作的刚性与柔性,平衡了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有力促进了“两难”变“多赢”,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十

周某、王某某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打好“预罚款”+“司法建议”组合拳满足新能源车主多样化需求

【执行要旨】

本案是关涉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中,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落地问题的行为类执行案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通过“预罚款”方式既警示被执行物业公司履行协助安装汽车充电桩义务,又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促使其在信用信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主动履行。同时,执行法院还充分发挥统筹协调、释法明理工作作用,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向被执行人发出“司法建议”,引导其更新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法,从源头预防、化解类似潜在纠纷,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周某、王某某

被执行人:南京某物业公司

执行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周某、王某某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南京某物业公司以涉案小区地下车库曾发生电动车充电自燃事故,且其仅为小区管理方而非产权人为由,拒绝履行协助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义务,周某、王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南京栖霞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向怠于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南京某物业公司送达《预罚款通知书》,责令其与车位产权方区分责任,15天内提出解决方案,否则将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该院还积极组织涉案车位产权方、管理方、业主方三方座谈,就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问题进行释法明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司法建议书》,指明其在车位管理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建议重新调整管理理念,对消防设施进行整改,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不得禁止业主依法依规安装充电设施。最终,被执行人南京某物业公司与涉案车位产权方均表示接受法院提出的建议,愿意协助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该物业公司在对栖霞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回函中表示,充分认可法院的执行行为,今后会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并在后续管理中主动协调产权方、社区、消防部门等单位,统筹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满足业主的多样性需求。

【典型意义】

从政治效果上看,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而加强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则是该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成功执行,为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在基层社区的推广、落地提供了有益的实践范本,为国家战略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从社会效果上看,民生权益无小事。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在基层社区的落地,既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使用相关车辆出行的便捷程度,又促使物业公司转换管理思路、提升服务品质,从而更好满足业主的多样化需求,取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从法律效果上看,执行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综合运用“预罚款”措施和“司法建议”机制,既展示强制力警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又设定宽限期给予其维护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有力发挥建议机制的柔性司法监督优势,全方位激励当事人主动履行。该案执行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能动司法工作的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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