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上)

2023年5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富博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毛立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执行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2年,全国法院执结917.13万件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金额首次突破2万亿元,有力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合法权益。在具体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以“就是头拱地也要把人民的事办好”的精神,抓实公正与效率,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能动执行,将党中央关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本次发布的十大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加强府院联动,助企纾困解难,想方设法保市场主体。推进解决执行难是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多方协作、多措并举,实现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案例3中,执行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构建执行“输氧”机制,能动执行和监督执行并举,为助企纾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供司法保障。案例5中,执行法院主动作为,利用政府“老企业搬迁计划”配套优惠政策,引入投资人整合债权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妥善解决了2000万元职工债权和75起执行案件,助力老品牌“起死回生”。

二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尽可能采取“活封活扣”,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影响。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同向而行、同频共振,是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在具体执行中,要在不影响债权实现、不构成财产价值明显贬损前提下,对能“活封”的财产,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物尽其用,社会流通不因执行受阻。案例4中,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执行法院探索对基本账户和企业生产经营关键账户的解冻、置换、归集,为企业资金账户松绑,让企业“喘口气”,平衡了财产保全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案例7中,面对被执行企业资金断流拖欠众多供货商货款的情况,执行法院引入“临时管理人”机制,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了生产不停工、企业不破产、工人不下岗。

三是精准把握“快”与“慢”的辩证关系,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效率要服务服从于公正,快必须以好为基础,不考虑公正的高效率实际是低效率、负效率。同时,高效司法是人民的期盼,迟到的公正会让公正打上折扣。针对具体个案,找准问题症结,精准把握“快”与“慢”的辩证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考验着每个执行法官的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执行智慧。案例8与案例9,分别通过执行的“快”与“慢”两方面展现了如何在个案执行中实现公正与效率,值得研究借鉴。

四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审判执行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执行人员要心怀“国之大者”,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找准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切入点,以能动履职展现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以生态林地腾退案件为例,如何在实现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不让环境资源受损是核心。案例6中,执行法院确立了“民生为本”“绿色执行”的工作思路,通过与涉案土地所在的镇政府积极协调沟通,成功引入第三方对林木予以整体收购,为涉案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和村民的长远收益提供了解决方案,是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经典案例。

五是坚持“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抓前端、治未病,从源头治理执行难。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方式,是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案例10中,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认识到国家发展新能源车的重大意义和充电桩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打好“预罚款”和司法建议组合拳,发挥柔性监督优势,延伸司法职能,取得了“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的良好效果。

 

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昆山某置业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执破融合”助被执行企业复工保交楼

案例二:某机械租赁公司与某石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运用执行联动机制,实现“一案解多纷”

案例三:某银行与龚某等资产管理合同纠纷执行案

——府院联动在“玻璃罩”监管下实现执行松绑“输氧”

案例四:陈某某与某公司财产保全案

——运用“账户解冻置换+已控资金归集”方式“生道保全”

案例五:青岛某粮库、某置业公司等与青岛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将老企业搬迁政策与市场化法治化路径相结合 实现本地老品牌“整体盘活”

 

案例一

昆山某置业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执破融合”助被执行企业复工保交楼

【执行要旨】

面对被执行企业主要财产是“烂尾楼”的执行困境,昆山法院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发挥破产程序的债务概括清偿功能,找到平衡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利益的最优解。同时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在破产程序中恢复债务人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最终完成破产重整,使烂尾楼盘复工,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购房人及众多普通债权人

被执行人:昆山某置业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4年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涉及商品房销售、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民间借贷、以房抵债、工程欠款等诸多纠纷,负债金额达7亿余元,主要财产是其建设的商住楼,建筑面积26133平方米,价值约2.1亿元,房屋基本销售网签完毕。在相关执行案件中,抵押权人要求整体拍卖烂尾工程,购房人要求续建交房,其他普通债权人要求公平受偿,各方权利冲突严重。昆山法院认为,若直接将被执行人主要财产“烂尾楼”按在建工程拍卖处置,施工许可证等证件难以重新办理,也难以续建验收,且无法保障购房人权利。于是决定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将案件导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挽救功能保障各方权利人利益。

昆山法院执行法官会同破产审判法官召集购房人和其他权利人协商处置方案,充分释明了执行程序中无法确保续建完工的情况,并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此后,昆山法院裁定对该公司破产清算,并进一步甄别出应予优先保护的消费性购房人47户,其他网签购房人不享有优先权。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恢复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将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引入约2亿元投资用于偿债和续建。该公司在2022年4月重整成功,案涉商住楼上设定的抵押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以及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受偿率约10%。案涉商住楼正在续建,预计在今年底完成交付。

【典型意义】

该案是江苏省首例在“执转破”程序中恢复企业营业执照并完成破产重整的案件。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存在债权人众多、利益诉求冲突的难题,昆山法院为化解执行难题,尽可能保障各方权益,一方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以破促执,实现了普通债权公平受偿,化解了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恢复债务人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引入投资完成烂尾工程续建,保护了购房者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某机械租赁公司与某石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运用执行联动机制,实现“一案解多纷”

【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充分运用执行调查权,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保证了执行处置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一案解多纷”,有效解决村民修路难、工人要账难、债权实现难问题,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机械租赁公司

被执行人:某石材公司

执行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武隆法院就某机械租赁公司与某石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因某石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分期支付资产转让款3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某机械租赁公司于2022年6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武隆法院在启动资产处置程序后,通过前期调研摸排,发现某石材公司除位于武隆某农业社的采矿设备和厂房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发现推进执行工作存在“三大困难”:一是存在某石材公司违法采矿期间拖欠20多人20余万元工资两年未决的“案中案”;二是存在某石材公司违法采矿造成公路受损而无力支付公路修复费用引发的“案后案”,严重影响近2000名村民的正常通行,引发长达两年的群体性信访;三是存在某石材公司采矿设备超期占用土地导致新生租金的“案生案”。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武隆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启动由街道办、交通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社员代表及双方当事人等多方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历经两个月的不懈磋商,各方最终从法院提供的多个执行方案中确定了一个均可接受、切实可行的财产处置方案: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资金用于修复受损路段的路面路基,再从后续采矿设备变价款中优先支付;交通局针对违法采矿引发的山体滑坡问题,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滑坡治理经费支持,因地修建一公里的便民道路;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公路质量;公安局负责维护日常交通安全秩序;法院负责及时处置采矿设备厂房并督促协议全面执行。在法院的耐心解释和督促执行下,财产处置顺利进行并交付完毕,拖欠的民工工资得以优先保障,近2000名村民的通行道路圆满修建完毕并移交使用,设备所占土地的新生租金纠纷得以避免,债权人胜诉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最终实现“一案解多纷”。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理念,充分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保证执行处置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执行调查权,有效化解经久未解的村民修路难、工人要账难、债权实现难等三大症结,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近百件,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减少人民群众的诉累,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弘扬司法为民理念,处置类似案件,促进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三

某银行与龚某等资产管理合同纠纷执行案——府院联动在“玻璃罩”监管下实现执行松绑“输氧”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龚某系属地政府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因所持股权被冻结、信用受损,上市进程受阻。金华中院依托金华市府院协同构建的执行助企纾困“输氧玻璃罩”机制,共同研判公司现状、主体信用、上市进展等,经多次协调推动达成执行和解,并联合监督履行完毕,法院及时解除措施、修复信用,推动企业上市进程,为助企纾困解难、激发市场活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

被执行人:龚某等

执行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龚某等资产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金华中院查封了龚某名下财产,并拟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龚某持股的关联公司系属地政府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正在申报上市流程中,龚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因所持股权冻结、信用受损,上市进程受阻。

金华中院秉承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坚持三步走策略:一是府院协同研判。争取属地党委政府支持,与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公司现状、主体信用、上市进展、执行方案等进行充分梳理研判,为纠纷实质性化解提供有力支撑。二是灵活施策“输氧”。考虑企业上市需求,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配合执行的情形下,法院给予宽限期,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处置财产,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府院协同推进,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三是联合监督履行。在执行法院、属地政府、经信局、金融办等监督下,龚某诚信履行执行款约1.2亿元,某银行确认龚某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金华中院依申请解除相应执行措施,龚某控股的公司已于近期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冲刺上交所主板IPO上市,预计募资8.621亿元用于扩产项目,企业上市程序顺利推进。龚某送来锦旗和感谢信,感谢金华中院“怀爱民之心,办利企之事”。

【典型意义】

金华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执行理念,助企纾困和监督执行并举,不枉不纵。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灵活运用府院协同构建的执行助企纾困“输氧玻璃罩”机制,府院联审全方位评价企业信用、行业前景、资产负债等,对诚信且有持续增长可能的涉执民营企业,引导达成“一揽子”和解,分类实施松绑“输氧”措施,同时构建多重监管“玻璃罩”,定期审核履约相关的企业经营状况,确保纾困企业诚信履行,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实现企业摆脱债务困境、债权人兑现债权的双赢。

 

案例四

陈某某与某公司财产保全案——运用“账户解冻置换+已控资金归集”的方式“生道保全”

【执行要旨】

保全案件应合理平衡财产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厦门中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探索采取对被冻结基本账户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关键账户的解冻、置换、归集,为企业资金账户松绑,避免企业因财产保全而陷入生产经营困境。

【基本案情】

申请保全人:陈某某

被保全人:某公司

保全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母婴产品的港商投资企业,2018年被福建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8月,该公司与陈某某发生经济纠纷,陈某某向厦门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公司3000万元财产。保全中,厦门中院依申请冻结了该公司基本账户等多个普通账户,企业经营陷入了难以为继的困境。该企业随即向厦门中院提出解冻账户的请求。厦门中院财产保全中心收到请求后,认真审查企业被冻结账户的性质、流水情况、交易对象,核实上述账户确为基本账户和发放员工工资、长期合同交易的重要账户,在企业承诺账户后续仅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最低限度,同时充分考虑案情并告知申请人后,决定对基本账户解除冻结,同时对重点普通账户解冻后置换,即责令该公司在解冻后12小时内将已冻结的款项统一归集到其他被冻结的账户。上述账户的解冻与置换,解除了该公司因财产保全引发的经营危机。在该案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厦门中院驳回后,该公司送来感谢信深情表达对执行法院能动司法的感激:“贵院秉持人性化司法的理念,帮我司解除了基本账户的查封冻结,置换一般账户,使我司不致因诉讼陷入无法经营的险境。通过这个财产保全案件,我司深切感受到厦门高水平的司法营商环境,将考虑加大在厦投资。”

【典型意义】

在财产保全的实践中,困扰保全法官的普遍性问题就是应否及如何置换保全财产,而一旦涉及银行账户解冻则更加棘手,因为现金是最便于执行的责任财产。本案中保全法院充分考虑该民营企业生存的困境,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担当作为,通过基本账户解冻和关键普通账户置换归集的方式,既努力实现保全目的,又维护被保全企业生存权益,为财产保全案件中处理银行账户解冻置换探索出一条“生道保全”之路,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青岛某粮库、某置业公司等与青岛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将老企业搬迁政策与市场化法治化路径相结合 实现本地老品牌“整体盘活”

【执行要旨】

面对拥有数十年知名老品牌的被执行企业,青岛中院充分运用属地政府“老企业搬迁”配套优惠政策,依托“市场化+法治化”路径,引导实力雄厚投资人整体整合债权,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实现债权清偿,依法解除对涉案财产的查封,一揽子解决了75件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粮库、某置业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某实业公司

执行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中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青岛某粮库、某置业公司等与被执行人青岛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中,执行标的共计1亿余元。此前,青岛辖区某实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75件,绝大多数案件未执结。立案执行后,青岛中院全面评估了某实业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全部资产估价共计约3000万元,唯一有处置价值的是位于青岛市某路45号的房地产,该房地产上涉及抵押权等多重权利负担,且已被多地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因该宗土地系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值较低,若贸然以强制拍卖程序推进,则仅抵押权债务能够得到偿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及企业60余名职工的2000万元安置费用将无法清偿。

青岛中院改变传统执行思路,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吃透企业所在地区政府的“老企业搬迁”政策,将执行案件融入企业属地政府“老企业搬迁计划”,组织各方当事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十几轮磋商,促成当事人与投资人在法治框架内达成协议,由投资人出资整合处理“某实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全部债权,同时为某实业公司预留2000万元职工安置费用、1800万元“老厂重建复工”费用。青岛中院遂依法解除了对某实业公司名下商标权、土地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某实业公司妥善安置了公司职工,顺利进行搬迁,目前已经进入复工重建阶段。青岛辖区涉某实业公司共75个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某实业公司系青岛地区著名老品牌,具有优良的品牌价值、广泛的影响力和高度的认可度,该系列案件执行标的大、案件数量多、社会影响广,涉案财产的处置与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安全稳定和营商环境水平密切相关,能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实质解决纠纷,同时保护本地老品牌,考验着执行工作的担当和智慧。青岛中院坚持以能动司法解难题、破困局,将案件依法执行与“老企业搬迁”政策相结合,依托法院专业优势,促成投资人、政府职能部门与案件当事人找到“最大公约数”,在法治轨道上以市场化路径整体盘活企业资产,一揽子解决了被执行企业历时十余年的75件执行案件,一举达到了清偿企业债务、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助力地方老品牌焕发新活力、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多赢”局面,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司法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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