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上)

2023年5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孔玲、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副部长李岳阳、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汪国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苏戈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向社会公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关心关爱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和妇女联合会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在司法救助工作中始终不断强化对少年儿童权益的全面保护。人民法院一方面在救助未成年人时加快办案节奏、加大救助力度,通过给付救助资金,帮助他们尽快摆脱生活困境,做好“当下救”;另一方面积极与各地妇联密切协作,做好“长久助”,帮助少年儿童解决学籍难题、协调减免学费、协助办理低保、联系专业机构进行心理疏导,并开展定期回访,尽力为他们营造积极、友爱的生活环境,帮助他们尽快走出阴霾,拥抱美好的明天。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法律政策需要一个个具体案件落实,公平正义需要一个个具体案例彰显。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则指引和宣传引导作用。为了让全社会关心关爱本人或者家庭因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生活陷入急困的未成年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延伸救助工作,我们从全国各级法院近年来办结的案件中,精心筛选出十个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本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联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专题形式集中发布。这些案例涵盖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追索抚养费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救助等可予救助的主要案件类型,既有人民法院与妇联密切协作建立“资金救助+立体帮扶”的多元救助机制,又有人民法院勇于担当、以实践先行推动制度创新的典型案例,还有人民法院针对特殊未成年人给予精准救助的生动实践。这些案例,彰显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民生关怀,表达了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所给予的特别关爱,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与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追求,同时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示范样本。

各级人民法院将以此次案例发布为契机,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救助帮扶力度,积极延伸司法救助职能,不断推进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和完善;期望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关心、关爱、尊重和服务未成年人的共识和力量。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升司法救助工作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暖,为法治中国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目录

1.小敏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2.小安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3.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4.小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5.小吉等6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1.小敏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敏(化名)母亲被害,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余元。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救助过程】

小敏为未成年人,其母亲生前已与小敏父亲离婚。小敏的父亲在城市打零工维持生计,居无定所。母亲被害后,小敏因丧母之痛身心遭受巨大打击,不愿在老家小学继续就读,来到城市与父亲生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发现小敏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后,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在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针对小敏辍学后虽恢复上学但只能在小学借读、无正式学籍,以及需要心理疏导等问题,立即与当地妇联及教育部门进行沟通,帮助协调解决了小敏的实际困难。之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开展回访工作,为小敏送去书籍、牛奶等学习生活用品,鼓励其认真学习、快乐生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大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为其提供学习条件的典型案例。司法救助不是终点,而是帮扶被救助人的起点。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救助生活陷入急困的未成年人时,发现其身心因亲历刑事案件惨烈现场而遭受巨大创伤,宁愿失学也不愿再留在原籍地,而是坚持投奔在异地谋生的父亲等特殊情况后,为了尽可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及时向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组织和教育部门通报情况,协调解决被救助未成年人异地入学难题,并提供专业心理疏导等帮扶措施,帮助其逐渐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状态,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生动法治故事,具有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2.小安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安(化名)的父亲与母亲离婚,约定小安由父亲抚养,小安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其18周岁止。父母离婚后,小安与父亲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后父亲因患尿毒症丧失劳动能力,每月还需支付医药费、透析费等治疗费用,平时主要依靠爷爷奶奶微薄的退休金维持生活。小安的母亲在离婚后未支付过抚养费,小安诉至法院,要求其母亲支付抚养费。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小安的母亲支付抚养费7万余元。后经调查核实,小安母亲离婚后无工作亦无其它收入来源,无履行能力。

【救助过程】

为妥善解决小安的实际困难,迎泽区人民法院庙前法庭依托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协调各进驻单位妇联、检察院、社区等部门,统筹各方力量开展跨区域联合救助,共同实地走访小安的家庭、居住的社区、就读的学校,了解小安的学习生活情况,并协商制定联合救助方案。在迎泽区人民法院的协调下,该院与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小安发放司法救助金;迎泽区妇联联系小安居住地妇联将其纳入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的重点关注对象,随时关注小安的生活情况,并与山西省妇联一同向小安发放生活救助金;小安居住的社区给小安和父亲办理了低保,在日常生活上给予关心和帮助。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基层人民法院统筹各方力量跨区域联合救助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派出法庭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单位,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依托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统筹协调检察院、妇联、社区、教育等各部门,形成帮扶救助未成年人的合力,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困难,呵护其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带动多部门共同发力,不仅缓解了小安的燃眉之急,更为其提供了常态化的有效帮助,这既是人民法院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缩影,也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精神的司法举措,更是依靠党的领导,发动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3.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婷(化名)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缺乏性自我防卫能力。李某(化名)与小婷发生性关系。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

【救助过程】

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小婷和母亲均为贰级智力残疾人,其家庭为低保户,靠养父打散工维持生计,因家庭困难和智力问题,小婷16岁仍是文盲。该院认为小婷符合予以司法救助的条件,在决定向小婷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法院还将她的相关情况通报给区妇联,会同区妇联主要领导两次前往小婷家中实地了解情况,并向小婷所在市教育局发出商请函,商请市教育局联络辖区内特殊教育学校,解决小婷的教育问题。最终小婷进入某市特殊教育学校免费就读。在小婷入学当日,人民法院派员协助小婷办理入学事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联合妇联、教育部门多维联合救助智力残疾未成年人,通过为其提供教育及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被伤害的阴影,使其具备独立生存能力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性侵智力残疾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这些被害人不但面临身体和心灵的创伤,日后独立生活更成问题。单纯的经济救助明显不足以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给予司法救助金解决小婷家庭急迫困难的同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拓展救助思路,针对小婷智力残疾可能难以独立生存的问题,通过协调有关部门为其提供特殊教育的方式授人以渔,培养小婷形成健全人格,掌握独立生活技能,使其具备一定的生活能力,并派员协助小婷办理入学手续,打消其担心受到歧视的顾虑,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衔接,提升了司法救助的效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4.小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丹(化名)奶奶被害,其本人和爷爷身受重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余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而改判被告人无罪。

【救助过程】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小丹的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其母亲于多年前离家出走失去联系,小丹一直随父亲生活,家庭经济来源仅为其父亲的种地收入。小丹受重伤后已经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后续还要负担沉重的治疗费用,这对本就困难的家庭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联动救助,两级法院决定分别向小丹发放司法救助金。小丹收到司法救助金后,表示一定会好好学习,将来回报社会。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小丹进行定期回访中了解到其仍面临后续治疗及求学等困难后,又积极与当地妇联联系,共同对小丹开展心理疏导,协调民政部门将小丹家庭纳入低保及困难群众慰问范围,协助小丹申请学校资助项目,协调减免小丹的就医费用等。

【典型意义】

人身伤害类刑事案件不仅会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往往还会产生高额的医疗费用。有些案件一时又难以侦破,被害人无法从加害人处及时获得赔偿,被害人家庭很容易陷入急迫困境。所以,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将此作为重点救助情形,既要救早救急,也要优先用足救助金。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进行联动救助,加大了救助力度,帮助被救助人渡过难关。在司法救助后,人民法院并未止步于此,而是与妇联加强协作,共同开展综合帮扶和跟踪回访,帮助被救助未成年人恢复生活信心,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小丹受到不法伤害是不幸的,但他因及时得到帮扶救助而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并藉此产生回报社会的感恩之心,又是幸运的,更是难能可贵的。该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价值与意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5.小吉等6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吉(化名,彝族)等6人的父亲被害,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万余元。

【救助过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小吉等6人居住在大凉山腹地深处的四川省某县,小吉父亲遇害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小吉等6人都尚未成年,最大的只有12岁,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该院遂决定对小吉等6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为确保司法救助金能够切实用以保障孩子们的学习生活,承办法官辗转2000多公里,将司法救助金送到大山深处的小吉家中,并与小吉等人的母亲签订了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协议,约定每年提取2万元救助金用于孩子们的生活和学习,同时还邀请村支书作为保证人监督救助金的使用情况。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小吉一家几度落泪表示感谢,后来还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了用汉语和彝文双语书写的“不忘初心,司法为民”的锦旗。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不远千里跨省将司法救助金及时送至大山深处的少数民族未成年被救助人手中,并与监护人签订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协议,确保司法救助金用于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有效缓解了未成年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帮助他们暂渡难关,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国家的温暖,进一步增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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