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22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下)

深圳法院知识产权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六: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等诉深圳乐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金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

 案例七:泓毅医疗技术(东莞)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衍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

 案例八:陈某与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案例九: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与陈某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十: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与蓝电(深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6

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等诉深圳乐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金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标权人申请注册商标前,行为人已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在先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取得了一定影响,该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淡化注册商标显著性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无权通过认定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

 案情简介

 原告乐信软件公司、分期乐公司对第21526860号“LEXIN”、第21526820号“乐信”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和使用权,该两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6类“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该两个商标在金融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告乐信互动公司于2015年3月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游戏的开发与设计等,被告金某为其法定代表人。在原告申请前述两个商标权,被告乐信互动公司、金某已经成功开发多个游戏,在经营中持续使用“乐信互动”“乐信游戏”“lexin”,在计算机游戏软件行业已具有了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知名度。

 原告要求认定“乐信”和“LEXIN”为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两被告在第42类计算机游戏软件上使用“乐信互动”“乐信游戏”“lexin”的行为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1、“LEXIN” “乐信”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两被告在第42类计算机游戏软件中已在先使用“乐信互动”“乐信游戏”“Lexin”,与涉案两个商标核准使用的第36类商品不相同不类似,且两被告在计算机游戏软件行业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前述标识在第42类计算机游戏软件上与两被告产生了稳定联系。两被告没有不正当利用原告涉案两个商标在36类商品的声誉,不会弱化原告与涉案两个商标在36类商品上的唯一对应关系,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无需对“LEXIN”“乐信”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并进行跨类别保护。2、原告乐信控股公司、乐信软件公司成立时间均晚于被告乐信互动公司,且未完成证明 “乐信”字号具有一定影响企业的举证责任,故关于被告乐信互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适用问题。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在需要进行保护且能够进行保护时才予以认定,即以制止侵权行为为前提,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进行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案件无需认定驰名。本案坚持“按需认定”的保护导向和结果导向,对商品/服务类别严格判断,清楚界定了商标专用权的规制范围,保证了市场主体良性竞争秩序。

 

 07

泓毅医疗技术(东莞)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衍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专利权权属遵循登记生效主义。专利权转移的效力受专利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经人民法院审查,据以发生专利权变动的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当确认该专利权转移登记行为无效。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6日,泓毅公司申请名称为“一种高效去除甲醛、苯、异味和颗粒物的空气净化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20年7月28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1922254592.0。因泓毅公司重组,原公司股东于2020年7月27日达成《股东会决议》,将包括案涉专利在内的六项专利以及相关商标,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转让给张某。如转让专利有效期内,张某要将专利进行转让的,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如张某要将以上专利向除公司外的第三人转让的亦须以公司享有继续无偿使用的权利为再转让条件。2020年9月23日,案涉专利权人由泓毅公司变更为衍纪公司。泓毅公司确认由和信华成事务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协议书》并非其出具,其也未在同类文件上盖章。张某主张,其是衍纪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东会决议》,案涉专利权本应归属张某,故其选择将专利权登记在衍纪公司名下。张某述称在收到泓毅公司诉状后为阻止纠纷,与衍纪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于2021年4月,由张某在网上办理了案涉专利权由衍纪公司变更至张某名下。泓毅公司认为,张某、衍纪公司、和信华成事务所在其不知情情况下,非法将涉案专利权转让至衍纪公司名下,严重侵犯了泓毅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虽然泓毅公司全体股东就将案涉专利权转让给张某达成《股东会决议》,但并未就案涉专利权由泓毅公司转让至张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因此,案涉专利权仍然由泓毅公司享有。因案涉专利权转让至衍纪公司并非泓毅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张某无权依据《股东会决议》的约定选择将案涉专利权登记在衍纪公司名下。由于原专利权人泓毅公司拒绝追认张某2020年9月的处分行为,衍纪公司不能取得案涉专利权。进而,2021年4月由张某将案涉专利权由衍纪公司再转让至其名下的行为亦不能使案涉专利权发生相应变动。因此,案涉专利权仍应归泓毅公司所有。法院判决:泓毅公司与衍纪公司案涉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专利权归泓毅公司所有;衍纪公司、张某支付泓毅公司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1600元。

 典型意义

 专利权转移登记并不是专利权变动的唯一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转让合同效力争议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时,对于虽已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的专利权的转让,需要审查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的合同的效力。如合同效力存在瑕疵,则专利权亦会因此受到影响。本案彰显知识产权权属变动和民事权利权属变动的债物两分原则一脉相承,对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传统民事法律体系的融合具有典型意义,同时对于营商环境的优化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亦具有示范意义。

 

 08

陈某与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在适用准据法时,在作品或制品署名的商业名称的法律性质及其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其登记地法律,认定该商业名称是否为独立的法律实体以及其与“拥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在查明与适用域外法时,法院可委托域外法律专家查明并建立域外法律专家在线出庭协助查明机制,确保域外法适用机制专业、准确、便利。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系香港音乐人,其主张对58首音乐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经营的音乐网站可在线播放案涉58首歌曲。原告主张权利的录音制品署名PROTEUS、PUREMIX MUSIC及PUREMIX@STUDIO PRODUCTION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的商业名称,其法律地位为“个人”(individual),拥有人(owner)为原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商业名称的法律性质及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香港法。香港法律专家唐汇栋律师受委托对“法律地位”为“个人”的经营者的法律性质及其与拥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两个香港法律问题出具了法律查明报告:“法律地位”为“个人”的含义是表明有关业务是独资经营的业务,不具备法律地位的独立法人或法律实体,相应的权利应由其“拥有者”享有。因双方对该报告存在争议,为了提供诉讼便利、节省诉讼成本,法院安排香港法律专家唐汇栋律师在香港在线出庭接受询问,协助法律问题查明。在法庭的主持和香港法律专家的协助下,被告对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涉案录音制品合法出版物署名的录音制作者及权利许可合同中的许可方为PROTEUS、PUREMIX MUSIC及PUREMIX@STUDIO PRODUCTION,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PROTEUS、PUREMIX MUSIC及PUREMIX@STUDIO PRODUCTION为涉案58首录音制品的制作者。PROTEUS、PUREMIX MUSIC及PUREMIX@STUDIO PRODUCTION系在香港登记的商业名称,本案依法适用香港法认定原告对案涉58首录音制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被告经营的网站在线播放被控侵权录音制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制品,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58首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4000元及合理开支3492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法院案件审理中首次有香港法律专家通过视频在线方式出庭提供香港法律查明协助,是前海法院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报》头版对此进行了报道。本案通过香港法律的查明和适用,一定程度印证了内地与香港法律规则存在共通性,有助于推动两地知识产权法律规则衔接。同时,香港法律专家远程在线出庭,突破了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空间“壁垒”,为完善常态化的香港地区专业人士参与内地民事诉讼案件办理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助于探索建立内地与港澳区际司法协助和交流新机制。

 

 09

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与陈某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裁判要旨

 1. 短视频账号经营者对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发表评论或批评时,应当出于正当目的,尤其要善尽谨慎注意义务,秉持客观真实、合理妥当的原则。经营者将尚无最终裁判的争议事实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来进行宣传散布,误导公众产生误解的,属于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2. 即使经营者曾经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事实,消费者对其销售商品的肯定性评价也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商品声誉。

 案情简介

 圣罗拉公司是涉案“野格哈古雷斯”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该商标使用于其利口酒商品。2020年11月30日、12月2日,抖音号“老宋的微醺23点”发布了涉案两份视频。视频中有“山寨野格”“国产小作坊的山寨货”“添加剂中的战斗机”“酒精味的化学原料”“不法奸商”“劣酒”等评价言论,也有抛摔“粉野格”酒的动作;同时表示马斯特公司官方声明此“粉野格”与其无关。上述视频被抖音其他品酒主播转发、引用。

 2021年1月27日,马斯特公司出具声明,确认其从未生产或授权第三方生产、销售、推广“粉色野格”或“粉红野格”的酒类产品。2021年8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涉案商标无效,但该裁定在本案庭审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另,东莞仙津公司曾对圣罗拉公司提起多起商标侵权诉讼,其中一宗认定圣罗拉公司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视频中的言论属于经营者对竞争对手商品的评论。在2020年12月“野格哈古雷斯”商标授权状态稳定、尚无生效判决认定该酒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编造、传播野格哈古雷斯酒是“山寨品”、仿冒品,并使用否定的带有贬损性及煽动性的语言,容易使人误认为圣罗拉公司以侵权为业且产品低劣,超出了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损害了圣罗拉公司正常经营累积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判令被告陈某在其经营的抖音账号“老宋的微醺23点”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圣罗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3000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短视频平台传播广、受众多、粉丝粘性大的特点令其大V主播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容易引导社会舆论。因此,大V主播在发表评价言论时应当秉持客观真实、合理妥当的原则,善尽谨慎注意义务,不能在没有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将尚无最终裁判的争议事实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以及对真实情况的故意歪曲来进行宣传散布,否则就逾越了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不具有维护自身权利或消费者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10

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与蓝电(深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告作为新能源汽车行业经营者,其一方面通过网络平台发布针对特斯拉公司产品的误导性负面评价,另一方面在其店铺中使用“特斯拉”“LIGHTNING×TESLA”等标识及特斯拉车标,并同时悬挂两家公司商标的旗帜,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与特斯拉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公司)是第13690442号“2022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下)”、13690434号“特斯拉”、第13690430号“TESLA”经授权使用且可以独立维权的注册商标使用人,其在新能源电车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蓝电(深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电公司)一是陆续发表了多篇文章,使用“小气巴拉的特斯拉”“毛坯房汽车”“特斯拉出了名的导航不行,千万别用官方导航,绝对让你绕路绕到吐”“糟糕的座椅”等内容对原告进行评价;二是蓝电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铺中多处使用“特斯拉玻璃膜”“特斯拉轮毂罩定制”“特斯拉轮毂改色”“蓝电LIGHTNING汽车工作室.特斯拉”“LIGHTNING×TESLA”,并在其店铺中悬挂原被告两家公司的标识的旗帜。特斯拉公司以蓝电公司对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一方面蓝电公司在小红书平台所发布的文章中所表述的“小气巴拉的特斯拉”“特斯拉出了名的导航不行,千万别用官方导航,绝对让你绕路绕到吐”等内容已经超出了客观、合理评价的范围,其表述显然会使原告的客户产生对原告产品的负面评价,损害了特斯拉公司的商业信誉;另一方面,蓝电公司在大众点评上的店铺名称直接出现了“特斯拉”三个字,在其店铺中悬挂“LIGHTNING×TESLA”字样,店铺标有特斯拉车标,商户的价目表上均有“特斯拉”字样等行为显然会让一般消费者误认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蓝电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蓝电公司停止侵权,在“小红书”平台和“大众点评”平台发布声明为特斯拉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特斯拉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新能源产业新型公司行为正当性审查问题,新能源汽车行业融合了新能源、互联网、大数据等多项技术变革,本案特斯拉公司在电动驱动汽车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一方面利用网络媒体发布贬损原告商誉,另一方面在其经营的店铺中悬挂两家公司商标的旗帜等行为让一般消费者误认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通过上述行为迅速占领市场,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具有鲜明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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