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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上)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2022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

这些案例吧!

 

 深圳法院知识产权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尼株式会社诉吴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二:赛迈特公司诉张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三: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诉深圳振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四:深圳花儿绽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盘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例五:杨某与深圳市海伦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01

马尼株式会社诉吴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认定民事侵权行为不应简单以刑事文书所记载的犯罪事实为限,而应根据民事案件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也应当与民事程序中所认定的侵权行为相对应。

 2.对于影响范围广、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积极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恢复权利人的商业声誉,消除社会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混淆误认状况,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

 被告吴某未经商标注册人马尼株式会社的许可,授意他人租赁车间,雇佣工人用假冒的“MANI”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牙科产品并向世界各地销售。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该包装车间抓获九名工人,同时缴获假冒“MANI”注册商标的牙科产品20788盒。吴某于2019年10月9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吴某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决定对吴某不起诉。马尼株式会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吴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法院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形成的讯问笔录及询问笔录、现场缴获的订单、发货汇总等证据,足以证实吴某实施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的范围并不限于《不起诉决定书》所认定的现场缴获的侵权商品,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也不应当限定于《不起诉决定书》所记载的商品货值。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吴某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主观恶意程度,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300万元;同时判令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民刑交叉案件审理原则和裁判思路的认识与厘清,同时涉及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牙科治疗产品的商标侵权行为,与人体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有直接关系,社会影响较大。二审法院查明全案事实,并向被告发出书证提出命令,在此基础上认定被告侵权行为远远超过《不起诉决定书》所记载的范围,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300万元,并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体现司法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对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坚决维护。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

 

02

赛迈特公司诉张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合金熔炼实验或生产过程记录表所记载的信息,虽系过程性数据,且尚未形成具体而明确的技术方案,但属于经营者通过资金、技术、人力投入所获得的技术成果,对于后续实验或生产具有明显的实际效用,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

 2.公司高管人员无正当理由,将公司的技术秘密擅自上传至个人网盘,使得相关信息脱离权利人的控制,即便其初始取得行为合法,也无实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但明显存在披露风险或可能性,仍然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张某原系原告赛迈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二人在即将与赛迈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及聘用关系,并进行离职前工作交接阶段,将赛迈特公司的熔炼过程记录表等资料上传至张某的个人网盘。赛迈特公司诉请被告李某、张某、宝鸡华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500万元。

 法院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熔炼过程记录表所记载的熔炼合金的原材料成分比例、材料状态、熔炼参数、数据等信息的组合,系在熔炼实验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属于实验者或生产者所掌握的特定信息,对于后续实验或生产具有明显的实际效用,应当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张某、李某在即将与原告公司解除身份关系并进行离职前工作交接阶段,擅自将原告的商业秘密上传至其个人网盘,使得二人在离职后仍然可以随时随地获得涉案商业秘密,客观上使得涉案商业秘密脱离了原告的控制,损害了原告基于该商业秘密所产生的竞争利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李某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10万元。

 典型意义

 1.本案涉及合金熔炼产业的技术秘密保护,妥当认定实验、生产中形成的过程性数据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而不限于具体、明确的技术方案,系对实体产业经营者通过诚实经营所获得的数据权益进行保护,鼓励经营者积极开展研发、试产,即便失败或最终未能获得特定的技术方案或成果,过程性数据同样具有商业价值,受到法律保护,具有鲜明的司法导向。

 2.本案明确“披露风险”下的商业秘密保护要件,避免权利人陷入因未能取得后续披露、使用证据导致维权不能的困境,并“往前一步”,鼓励权利人在存在披露之虞时即采取法律行动避免实际损害发生,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03

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诉深圳振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涉及药品发明的侵权比对中,基于药品化合物的文字命名和化合物的结构式具有唯一对应性的关系,可以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命名直接得出对应的化合物的结构式,将其化学结构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案情简介

 原告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为名称为“作为胃酸分泌抑制剂的1-杂环基磺酰基、3-氨基甲基、5-(杂)芳基取代的1-H-吡咯衍生物”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200680040789.7。被告在其官网销售产品“Vonoprazan”, 官网同时显示了“CAS号:881681-00-1”,并给出产品的化学结构式:

2022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上)

 被告同时在官网销售产品“Vonoprazan Fumarate”,官网显示CAS号为1260141-27-2,并给出产品的化学结构式: 

2022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上)

原告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向被告订购被诉侵权产品。被告在订购过程中签署了销售合同,并随货品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发票以及销售出库单。在被告提供的销售合同及检测报告中,明确记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CAS号、产品名称并附有产品的化学结构式。

 法院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被告所售卖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取证,提供了所购产品的检测报告,以证实被告实际售出的产品也确如被告官网所显示的一样,是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沃诺拉赞和沃诺拉赞的富马酸盐。原告提供了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提供的检索报告,显示了沃诺拉赞的文字命名、CAS号881681-00-1、分子式C17H16FN3O2S、结构式;还显示了沃诺拉赞富马酸盐的文字命名、CAS号1260141-27-2、分子式C17H16FN3O2S·C4H4O4、结构式。该检索报告中显示的化合物文字命名和涉案权利要求是能够对应的。检索报告中显示的产品名称、CAS号、结构式等内容和被告官网上显示的产品信息是一致的,这能够也证实被告官网上显示的售卖产品的信息是对应沃诺拉赞和沃诺拉赞的富马酸盐,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据此,法院认定被诉产品沃诺拉赞化合物、沃诺拉赞富马酸盐与涉案权利要求的化合物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0680040789.7的“作为胃酸分泌抑制剂的1-杂环基磺酰基、3-氨基甲基、5-(杂)芳基取代的1-H-吡咯衍生物”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药品发明专利的侵权比对方法,该药品化合物在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中仅有文字命名,而未显示化合物的结构式,无法同被诉侵权产品化学结构式进行对比。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基于药品专利侵权判定的特点,结合CAS号、说明书实施例所公开的结构式以及化合物名称与结构式的对应关系等,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本案的审理不仅对同类药品发明专利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意义,对维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亦具有积极影响。

 

04

深圳花儿绽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盘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国外开源网站上擅自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源代码,发布者的身份信息难以查明时,可依据所披露源代码中具有指向性的信息,结合“接触+实质性相似”涉及的相关事实,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侵权主体作出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花儿公司与被告盘兴公司签订《源代码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非专有不可转让使用“有客多小程序源码”,许可使用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起20个自然年度。被告应要求接触涉案源代码的员工遵守保密约定,不得对外透漏涉案源代码。若员工违反保密约定,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0月24日,原告按许可合同约定向被告盘兴公司交付了加密的涉案源代码及相关文件。2019年4月,原告接到客户投诉,称在全球源代码共享平台Github上发现涉案源代码被公开发布。经查,涉案源代码于2018年12月31日被用户名为“luXin212121”发布到Github全球源代码开源网站的公共存储库,后被Github平台多个用户复制。虽无法获悉用户名“luxin212121”的具体身份信息,但被披露的涉案源代码中有众多信息指向被告盘兴公司与盘石公司,这些信息包括两被告的版权信息、域名、客服电话、logo、支付宝账号以及被告内部研发系统的链接、默认签名、与第三方平台的配置参数等。被告盘石公司是被告盘兴公司的唯一股东。

 法院审理

 一、涉案源代码具有“非公知性”,能给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原告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依法构成商业秘密。二、被告盘兴公司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其一,被告盘兴公司与原告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取了涉案源代码。其二、虽无法获悉用户名“luxin212121”的具体身份信息,但其披露的涉案源代码中,较多信息指向被告盘兴公司与盘石公司。这些信息包括两被告的版权信息、域名、客服电话、logo、支付宝账号以及被告内部研发系统的链接、默认签名、与第三方平台的配置参数等。需关注的是,前述部分信息属于被告的私密,不为外人所知。其三,用户名“luxin212121” 还在Github网站的其他三个存储库发布源代码,亦含有大量指向被告盘石公司的信息。综上,一审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疑难复杂、前沿案件。本案原告将其研发的源代码授权给被告使用,并约定被告承担保密义务。但被告违反保密承诺,将原告授权使用的源代码上传到Github全球开源网站共享平台上,使原告的源代码成为向全球公开的开源代码,任何人均可以对该源代码进行复制、使用、修改、传播,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源代码商业秘密权益的侵犯。本案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顶格酌定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万元,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同时,本案判决既制止了被告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还有效预防了软件开源社区因发布侵权源代码而引发的后续著作权侵权纠纷。

 

05

杨某与深圳市海伦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围绕同一主题拍摄的短视频具有时间短、内容多含有公有领域素材和有限表达的特点,应当采用抽象分离法和整体观察法两种方法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问题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若根据两种方法的认定均构成近似,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短视频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若根据两种方法的认定结果存在不一致,则需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合理借鉴从而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系抖音实名注册用户,发布各类原创短视频,具有较高知名度。2020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深圳市海伦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司公司)通过其抖音企业账号发布的多个短视频存在对原告短视频的剧情、创作元素、场景、道具、互动情节、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进行抄袭、剽窃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辩称,原告的短视频从“街头配对”模式到视频内容的组合环节,如隔空对话、上下对话、相互提问到寻找对方,再到终极挑战等环节,均不是原告首创,已经有用户发布相应的模式和活动环节,不能由其独占独享。涉诉视频与原告主张的视频系有明显的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短视频与涉案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判断两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关键是两者相似的部分是属于思想还是表达,以及相似部分是否属于杨某独创性的表达。据此分析比对,两者同主题的短视频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认定海伦司公司侵犯了杨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被控侵权视频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已使用抽象分离的方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比对,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此外,从普通观察者对涉案视频的整体内在感受的视角出发,将被控侵权视频与涉案作品进行比对,两者在出场、隔空对话、问答采访、做动作猜词语游戏、转身等流程环节的设置、先后顺序上基本一致,而两者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人物对白等更加具体细致的层面的表达上亦构成近似,结合被控侵权视频使用有部分涉案作品具备独创性的具体情节设定、人物关系、人物对白的情况,可以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短视频作品的“剽窃”类著作权侵权案件,该类案件比对方法烦琐复杂、定性标准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属于著作权权审理中的疑难复杂案件。关于围绕同一主题拍摄的短视频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根据涉案短视频时间短、内容多含有公有领域素材和有限表达的特点,应当先分别采用抽象分离法和整体观察法进行分析,再根据两种方法的认定结论综合分析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的审理方法有助于此类著作权案件的准确定性,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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