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4年4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护航广东科技自立自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多个范畴,集中反映了广东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公正与效率”,紧扣省委“1310”具体部署,能动履职,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新作为。

这10个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领域。其中,在“小牛资本”非法集资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发挥刑事审判作用,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经济损失,依法打击金融领域犯罪,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和社会稳定,该案入选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在涉“iDataAPI”抓取和交易数据案、“某信托公司票据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加大规范数据要素流通和新型供应链金融交易程序保护、全力引导社会融资行为规范运行,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服务广东新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的担当作为,前案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在“吴某某诽谤案”“吴某某合同纠纷执行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维护人格权益、严厉打击网络暴力、反向直播“网红”拘留等方式,充分彰显了以法治方式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的坚强决心。另外,在某五金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人民法院首创劳务代偿监督执行规则,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参考范本。

据了解,近年来,广东高院通过构建案例发掘、识别、编报、应用全链条培育机制,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与警示的作用。2023年共有5个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6个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各类典型案例,同比增长55.3%,有85个案例在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获奖,同比增长183%,获奖数创历年新高。


01

“小牛资本”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21年,彭铁成立小牛集团后与彭钢等人通过旗下子公司的“小牛在线”“小牛钱罐子”P2P平台以及子公司“小牛投资”“小牛新财富”“小牛基金”,以私募理财产品形式向131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近1026亿元,其中超126亿元本金未偿还。2017年10月起,彭铁、彭钢等6人明知集团资金缺口巨大、坏账率畸高,仍继续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且将所募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及彭铁个人支配使用,造成投资人损失达89.34亿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彭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重大非法集资典型案件,社会影响大,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本案投资人多达131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千亿元,案情复杂、证据众多、法律适用难。本案裁判有力震慑非法集资犯罪分子,警示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要坚守合规底线、合法募资、诚信经营,投资人要强化风险意识、抵制高利诱惑、理性决策投资。坚持将追赃挽损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除依法判决追缴返还、责令退赔外,还注重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追查涉案财产,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经济损失。本案的依法审判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打击金融领域犯罪,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体现。

 

02

许国俊贪污、挪用公款案

基本案情

1993年至2001年,许国俊利用担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简称中行开平支行)办公室主任、副行长、行长等职务便利,伙同同案人许超凡、余振东等人,采用办理虚假贷款套取银行资金、占用公司正常还贷资金或直接转款等手段贪污公款美元6221.73万余元、港元3.63亿余元、德国马克146.1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亿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3.55亿余元、港元2000万元、美元1.26亿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4亿余元。2001年10月12日,许国俊经香港、加拿大逃往美国,2021年11月14日被从美国强制遣返回国。

裁判结果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国俊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银行资金非法占为己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且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及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予退还,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许国俊犯罪后潜逃国外,拒不回国投案,长期负隅顽抗,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经我国持续追逃20年,最终被强制遣返回国,依法应予严惩。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许国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中行开平支行案系新中国最大银行贪污案、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重大典型案例,国内、国际社会均高度关注。2021年,在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下,许国俊作为中行开平支行案最后一名归案的外逃主犯被强制遣返回国,意味着该案追逃追赃工作历经20年取得重大成果。本案审理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判处许国俊无期徒刑,取得服判不上诉的良好效果,至此,中行开平支行案全部外逃主犯均认罪服法。案件处理结果对其他外逃人员形成强烈的司法震慑和感召,产生了良好的国际影响。

 

03

吴某某诽谤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吴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将其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帖文下载,并利用帖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帖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富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截至案发时,该帖文阅读量达4.7亿余次,引起网民对沈某谩骂诋毁,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家属的正常工作生活。此外,吴某某还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侵犯被害人闵某名誉权,相关信息阅读量达4434次。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网络平台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惩处。以诽谤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没收随案移送的相关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网络时代的诽谤行为,突出特点是针对不特定群众随意实施,目的是为了吸引关注、博取流量等。此类诽谤行为可以使相关违法、不良信息在网络上快速传播,迅速引发大规模负面评论,严重侵害被害人人格权益,同时产生“人人自危”的群体恐慌,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本案裁判彰显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人格权益及严惩网络暴力,维护社会公众人格权益的坚定立场。同时,本案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作为判断是否构成诽谤罪的重要考量因素,对细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条文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04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简亦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广州简亦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简亦迅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是iDataAPI网站经营者。iDataAPI用户可通过网站提供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获取大量新浪微博数据,不仅包含微博网页上公开的数据,还有在微博网页上不展示的数据,其中包括需要付费才能完整阅读的“V+会员文章”的数据。截至2019年5月29日,用户总调用次数超过21.79亿次。微梦公司指控简亦迅公司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抓取了大量新浪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和对外售卖,请求法院判令简亦迅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费用50万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简亦迅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7.27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微梦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简亦迅公司采用欺骗性技术手段抓取其本无权调用的后台数据,并予以存储、售卖,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微梦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简亦迅公司实施被诉行为持续时间长、调用微博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因素,一审判赔数额合法合理,遂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的案件,且作出了数据竞争纠纷最高判赔数额。数据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石油”,是加快打造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基础资源。数据要素价值发挥的关键在于有序流通,除了数据交易所等正规渠道,市场主体未经许可通过API等网络技术来大量获取他人数据的技术门槛低、数据规模大、行为隐蔽性强、安全风险隐患多,后续的数据交易也衍生数据黑灰产业链条,严重威胁个人信息保护和企业商业数据安全。本案的审理既严格保护收集、加工处理数据的数据持有者合法权益,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又对平衡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等作出规则指引,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数据权益保护、规范数据要素流通以及引导数据交易“开正门、堵偏门”的鲜明司法态度,促进数据生产供给与流通利用,为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05

广东万泰吊装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广东万泰吊装有限公司(简称万泰公司)购买一台履带吊,买卖合同记载“超起轻型臂(海上风电)132米”。万泰公司就该设备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苏州分公司)投保工程机械保险。保险合同载明:保险类型为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主险)附加碰撞、倾覆保险等,保单主险扩展标的包括码头、船上等施工作业中导致的保险事故损失。该设备被安装在海上风电安装平台“升平001”上后,投入海上风电项目作业。因“升平001”平台在进行插桩作业时发生桩腿穿刺船体倾斜事故,该设备随平台沉入海中。万泰公司因向人保苏州分公司申请全额理赔被拒,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人保苏州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及利息等。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涉案设备未被打捞出水,但结合设备内部型号、产品编号、出厂编号等证据,可以认定落海设备与投保设备一致。万泰公司在投保时向人保苏州分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记载“超起轻臂(海上风电)132米”等,人保苏州分公司应当知道该设备可能用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但未主动询问,据此认定万泰公司已尽如实告知义务,判令人保苏州分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二审裁定准许人保苏州分公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首宗涉粤港澳大湾区海上风电保险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方式。海上风电平台科技创新含量高,施工环境复杂,一旦发生事故,损失金额通常比较高昂,故海上风电企业通常会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降低商业风险。一审法院根据海上风电行业高风险特点,结合海商法修改趋势,对海上保险中的投保人告知义务作出合理解释,及时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二审法院依法审查后,同意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使风电企业尽快摆脱诉累,回归正常经营。本案明确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审查标准,有力保障风电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清洁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产业发展,为服务国家“双碳”战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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