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二)

2024年3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妇女隐私权、名誉权和生育期间劳动权益保障,反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彩礼归属与“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保护等热点问题,体现了广东法院做实为人民司法、用情断好百姓家务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关乎千家万户幸福,关乎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广东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加大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深化纠纷多元化解,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2023年,全省法院审结家事纠纷一审案件81740件,其中调解撤诉42580件,同比增长23.1%;诉前成功化解家事纠纷2.6万件,同比增长11.17%;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84份,并联合有关部门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地执行,合力织密反家暴防护网。


06坚持柔性司法化解“抢娃”纷争

——胡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何某与胡某(女)于2014年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子。2020年6月,因双方感情不和、矛盾激烈,何某将儿子带回湖南老家由何某母亲照顾。同年7月,胡某搬离双方共同住所,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何某提起上诉,要求判决离婚,并判令儿子由其直接抚养。胡某因诉讼期间长时间没有见到儿子而抑郁,驱车千里前往何某老家看望孩子不成,与何某家人产生冲突在当地引发报警,双方在婚姻中的对抗已延伸至孩子和老人。

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安排双方参加由法官和心理咨询师共同实施的庭前调解。在双方均理智表达离婚是最佳选择后,承办法官及时就直接抚养和探望权的关系进行法律释明,并为双方量身定制探望方案,明确抚养探望十条规则。经过法官和心理咨询师的耐心调解和心理疏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子由何某直接抚养,胡某享有寒暑假带儿子共同生活、每周周末至少30分钟远程视频探望等权利。案后,承办法官对双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及时回访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女方向法院送来感谢信,专程表达对承办法官和心理咨询师的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的能动司法理念,综合运用我省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中首创的庭前调解、心理疏导、子女抚养规划、探望方案明晰、判后跟踪回访等制度,真心真情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抢娃”纷争,并通过“父母课堂”等对离婚夫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确保案结事了人和家睦,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07保障残疾妇女“住有所居”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与张某(女)于2001年12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9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结婚后,张某一直与黄某及其家人共同居住在黄某父亲名下的宅基地上盖两层楼房,且张某与黄某分别居住在该栋楼的不同房间。2020年6月,张某被水泥柱砸伤,左腕关节完全丧失功能符合8级伤残,被认定为残疾人。张某家庭被登记为低保户,张某无其他住房,且其父亲已死亡,母亲已80多岁高龄。2022年,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裁判结果

徐闻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准予离婚。张某已63岁,经鉴定其左腕关节完全丧失功能,且离婚后没有固定居所,属于法定生活困难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从保护弱势妇女、残疾人角度出发,综合双方的实际情况,黄某应从现有的住房条件中对张某给予适当帮助。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某继续享有居住于现房间的权利,直至张某取得新的住房保障条件或权利主体消灭。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充分考量双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在离婚后通过提供居住权的方式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适当帮助,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保障残疾妇女等弱势群体合法居住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8保障老年妇女“老有所养”

——陈某与黎某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近九旬的陈某与丈夫育有黎甲、黎乙两子。因丈夫早逝,陈某在孩子成年后,一直跟随大儿子黎甲在农村生活。随着年岁增长,且陈某肢体残疾,腿脚不便,逐渐生活无法自理。大儿子黎甲随着家庭成员和生活开支的增加,觉得照顾母亲不应该是自己一人的责任;小儿子黎乙认为母亲多年偏心哥哥而心有不忿,一直对母亲的赡养费以各种理由推搪。村里的干部和叔伯长辈好不容易协调黎甲、黎乙两兄弟达成赡养协议。因黎乙未按协议履行,黎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黎乙按赡养协议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阳山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减少诉累,决定进陈某所在的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活动,镇人大代表、村干部和部分村民旁听了庭审。在场的村干部再次与法官一起协调黎甲、黎乙进行调解,双方均同意承担赡养陈某的义务,但因在赡养费数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由法院判决确定赡养费。法院遂判决黎乙承担陈某每月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并直接支付给黎甲。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现场为旁听群众进行普法。案后,该院制作了宣传视频以线上的方式进行普法。

典型意义

本案中,针对陈某年老体弱、腿脚不便的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进行庭审,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诉讼,并现场对村民进行普法,加强宣传教育效果,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示范作用。同时,加强与镇政府、村委会、妇联等沟通协作,积极拓宽联动调解渠道,促进家事纠纷多元化解,维护乡村淳朴的血缘关系和邻缘关系,保障老年妇女“老有所养”。

 

09平等保护“外嫁女”合法财产权益

——卢某等与某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

卢某及其儿子张某户口均登记在某经济合作社,自卢某2001年登记结婚后,两人没有享受过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分红和其他福利待遇。2018年9月4日,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卢某及其儿子自2018年4月19日起享有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2021年7月2日,卢某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卢某及其儿子撤回行政处理申请,自愿放弃2021年3月1日前的分红及其他福利待遇,确认两人享有此后的分红等。同年9月28日,某经济合作社组织户主召开专门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决定:卢某为外嫁女,只配给社会股股东资格,仅享受现金分红,张某不享有股份和福利待遇等。卢某、张某认为某经济合作社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年终分红款、违约金等。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街道办于2018年9月4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确认了卢某、张某自2018年4月19日起享有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并经过行政判决书予以确认。2021年9月28日,某经济合作社开会决定卢某为社会股股东,仅享受现金分红,张某不享有股份和福利待遇,实质上否定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侵犯了卢某、张某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故判决某经济合作社向卢某、张某支付分红款差价、慰问金共1057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村规民约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和纠正,明确村集体以村民会议、村集体收益分配方案等形式剥夺“外嫁女”合法权益的应属无效,切实维护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10维护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

——曾某与某区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因征地需要,某区政府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明确“户口属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某村农业人员,其名下没有房产的可以获得65平方米的救济房。已离婚的妇女独立计户。”曾某系已离婚妇女,具有某村集体成员资格,在村内有房屋并实际长期居住,因涉案征地项目导致其房屋被拆除但未获得房屋安置补偿,居无定所。曾某向某区政府申请安置房补偿,但某区政府作出《回复函》,认为已将曾某的安置房面积与其父亲、兄弟的合并计算,其父亲、兄弟已选定了安置房,且曾某作为“外嫁女”不符合落实安置房的资格,决定对曾某的申请不予支持。曾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回复函》等。

裁判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曾某依法具有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被纳入补偿安置对象范围。故判决撤销涉案《回复函》,责令某区政府重新作出处理。某区政府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案情进行认真分析后,及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主持多轮协调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区政府主动为曾某落实一套65平方米的安置房并支付相应补偿款。纠纷实质化解后,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系平等保护妇女征地补偿安置权益典型案例。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征收补偿安置权,不因婚姻或者男性家人而丧失应有权利,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曾某系某村集体成员,其集体成员资格不因结婚、离婚而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严格审查安置补偿的法律标准,对曾某是否属于安置对象、是否应与其父亲及兄弟合并计算安置补偿面积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后,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促进纠纷实质化解,切实维护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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