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二)

06杜某等10人诉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系列案

基本案情

杜某等10人因不服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莲上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分别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澄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澄海区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均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杜某等10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杜某等10人不服于2021年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澄海区政府决定驳回杜某等10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但该批案件数量较多,涉及面较广,而且莲上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违法,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法院积极与澄海区政府诉讼代理人也是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澄海区司法局局长沟通,希望行政机关能够自行纠错,减少当事人诉累。获悉相关情况后,澄海区区长主动参与诉讼,专门组织案件协调化解工作,配合法院联动化解,发挥区政府对镇政府的监督职能,动员莲上镇政府自行纠错。之后,莲上镇政府主动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杜某等10人与澄海区政府达成和解,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10宗行政纠纷得以“一揽子”解决。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能的实现,不仅体现在庭审中,还体现在庭前、庭外对案件的及时协调化解上,真正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作用。本系列案中,法院通过庭前与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充分沟通,促使其及时报告区长开展协调工作。区长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法院协调化解,推动镇政府自我纠错,最终促成10名相对人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自愿撤诉,充分发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切实参与行政应诉、实质化解争议的关键作用,有力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错,实现案结事了、双赢多赢共赢。

 

07赖某诉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继续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紫城镇政府)曾与赖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因开发建设需要征收赖某的房屋并将返还其安置地161.13㎡及生产生活留用地36㎡。紫城镇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地分配方案》载明的安置分配原则为:安置地块规划每卡面积67.5㎡,并按整数倍进行切块安置,拆迁户之间可以自由割补整合成67.5㎡的整数倍,多余的面积以3750元/㎡给予货币补偿。后紫城镇政府确认分配涉案135㎡安置地给赖某,赖某要求在旁边再返还62.13㎡安置地和生产生活留用地未获同意。赖某不服于2022年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紫城镇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书,交付161.3㎡的安置地和36㎡的生产生活留用地。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东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应返还赖某剩余的26.13㎡安置地,因赖某未能与其他拆迁户之间自由割补整合成67.5㎡的整数倍,紫城镇政府应按照《拆迁安置地分配方案》以3750元/㎡给予货币补偿,共计97987.5元。关于生产生活留用地返还的约定违反“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的禁止性规定,依法确认该条款无效,同时判决责令紫城镇政府采取补救措施。赖某不服,提起上诉。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研判认为,本案争议存在实质化解的可能,经与紫城镇政府沟通,紫城镇副镇长积极提出协调处理方案。庭审中,紫城镇副镇长作为紫城镇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当庭表示政府愿意在法律范围内协助赖某与其他拆迁户沟通割补事宜,但需要时间,获得赖某理解。庭审后,副镇长经与其他拆迁户多次沟通,最终成功协助赖某将剩余的应补偿26.13㎡安置地通过割补整合至67.5㎡,上报县政府审核,交由赖某使用。因生产生活留用地返还的约定违反“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禁止性规定,经向赖某释法说理,赖某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解决。双方签署调解笔录,人民法院根据调解笔录制作了行政调解书,案件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真正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争议的成效,离不开负责人庭前、庭中、庭后的积极主动作为。本案中,紫城镇政府副镇长庭前积极与法院沟通、提出实质化解方案,庭审中主动出庭应诉、表达解决问题的诚意,庭后积极与案外人沟通协商,协助赖某与其他村民完成安置地割补整合和协助审批,推动案件争议得到实质化解,树立政府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08丘某、陈某甲诉海丰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

基本案情

1993年,陈某乙冒用丘某的身份证与钟某在海丰县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1997年,丘某与陈某甲向海丰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书。2017年,丘某因个人事务需要,向海丰县民政局申请出具婚姻情况证明,海丰县民政局查询后发现丘某存在两次婚姻登记。丘某自此发现其身份证被陈某乙冒用进行婚姻登记。其后,丘某与陈某甲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并要求撤销被冒名的婚姻登记,均未获解决。丘某、陈某甲遂于2023年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丘某与钟某的婚姻登记。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期间,海丰县民政局副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负责人认真听取了丘某、陈某甲诉求,确认丘某被陈某乙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的事实,愿协同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因本案起诉已明显超过五年的法定最长起诉期限,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向海丰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依据查明的事实建议该局撤销涉案婚姻登记,海丰县民政局采纳司法建议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丘某、陈某甲主动申请撤诉。从开庭审理到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仅用了三天时间。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冒名婚姻登记的情况陆续被核查发现,撤销冒名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屡见不鲜。因不少冒名婚姻登记行为至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实体处理此类纠纷存在法律障碍,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本案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积极作用下,府院加强联动,聚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力量,高效解决长达30年的错误婚姻登记问题,维护了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09某旅行社诉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郑某将与其同行的三人(王某、伍某、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团费通过微信发送至何某,由何某代为向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旅行团。某旅行社与何某签订旅游合同,并为该四名旅游者参加旅游保险。因黎某在旅途中意外身亡,黎某亲属向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荔湾区旅游局)投诉。荔湾区旅游局经调查,认定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法,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某旅行社已按要求加以改正。之后荔湾区旅游局仍就该违法行为向某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万元。某旅行社不服于2022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期间,荔湾区旅游局副局长作为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多次向某旅行社解答事实根据、法律适用以及类案处理,回应质疑,同时认可某旅行社在本次事故处置过程中积极配合的态度,缓解其对处罚决定的抵触心态,有助于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庭审后,法院认为四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荔湾区旅游局仅以代签书面合同没有书面授权为由作出处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建议荔湾区旅游局综合考量处理结果。荔湾区旅游局副局长主动联系,听取并反馈法院关于法律适用、优化营商环境、新冠疫情影响方面的意见,推动落实集体讨论,主动撤销处罚决定,之后某旅行社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行政应诉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负责人可以更直观地了解行政执法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本案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座谈沟通、面对面调解“三步法”,强化府院联动,最终促成纠纷实质化解。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应诉,以诚恳态度缓和对立情绪,庭审后主动听取采纳法院协调意见,积极启动纠错机制,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彰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功能。

 

10某经济合作社诉江门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8日,开平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预公告》,决定征收某经济合作社等的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的具体工作由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百合镇政府)负责落实。同年12月1日,百合镇政府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某经济合作社同意百合镇政府征收其集体土地并由百合镇政府向其支付相关补偿款项。2019年5月23日,开平市自然资源局以公告形式发布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日,开平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在某经济合作社张贴并进行公证保全。2020年5月9日,某经济合作社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开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江门市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以及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某经济合作社的复议申请。某经济合作社不服于2020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期间,江门市副市长作为江门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副市长积极参与庭审各环节,并就实质性解决涉案行政争议陈述意见,指出某经济合作社的行政复议请求虽为撤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实质诉求系要求开平市人民政府对其主张拥有权属的涉案林地给予征收补偿。在某经济合作社未能有效举证其系涉案林地权属人的情况下,其应当在解决权属争议确定权利人后,再行维护其征收补偿权益,并承诺将责成开平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从实质化解涉案争议角度出发,认真研究涉案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依法积极组织各方协调以解决某经济合作社的实质诉求。庭审后,百合镇政府牵头成立专门工作组,通过核查、走访、释明,逐步消除某经济合作社认为其拥有涉案林地权属的误解,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强化法治思维、转变治理方式、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群雁高飞头雁领,在推动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江门市人民政府持续发挥“头雁”作用,副市长连续两年代表江门市人民政府在一审开庭中出庭应诉,为案件做好化解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另外,本次庭审采用“市长出庭、局长旁听”模式,有效延伸市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组织市、县、镇三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旁听出庭应诉,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也进一步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引领作用,不断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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