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上)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坚持惩防治并举

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共11件,全面揭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态势特点,并通过以案释法警示社会公众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升防骗识骗能力。

该批典型案例分别是:刘某某等人诈骗案;郑某等 7 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王某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李某等人诈骗案;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李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钟某某等 6 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王某等人诈骗案;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督促规范固话批量申请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督促规范涉诈企业营业执照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这11件典型案例,涉及刑事犯罪案件9件,公益诉讼案件2件。其中,案例一、案例二主要展现检察机关依法从重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态势,释放从严惩治的强烈信号;案例三、案例四主要揭露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警示社会公众提高防诈识诈的意识和能力;案例五、案例六、案例七主要展现检察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全链条惩治;在案例八中,检察机关将追赃挽损贯穿司法办案全流程,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案例九中,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依法相对不起诉后,及时将其移送行政机关,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案例十、案例十一则展现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进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效。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一年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依法惩治力度,强化追赃挽损,推动源头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某等人诈骗案

——跨境电诈集团以冒充公司负责人方式诱骗财务人员大额转账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刘某某纠集张某某、何某某前往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港市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期间,刘某某提供前期运营资金、安排人员培训和联系洗钱团伙(俗称“水房”)等。自2019年3月起,刘某某与张某某、何某某指挥上述诈骗集团采用下列方式实施诈骗:一线话务人员冒充各类科技公司财务人员拨打目标公司财务人员座机电话,向对方虚构将有业务款转账至目标公司等事实,诱使对方使用QQ进行联系;二线话务人员以科技公司财务人员名义与对方进行QQ聊天,伺机获取对方收款账户信息等,再制作并发送虚假跨行转账凭证,并谎称转账款将延时到账;三线话务人员使用与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相同的QQ昵称冒充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加入前述双方QQ聊天,采用佯装确认前述转账事宜等方法骗取对方信任,再询问并掌握目标公司账户余额等信息后,以需向其他公司支付业务款等虚构事实诱骗对方将钱款转账至洗钱团伙控制的账户。

经查,2019年3月至7月,该诈骗犯罪集团共骗取北京、上海、新疆等地147家被害单位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683万余元。

【检察履职】

2020年3月4日、2022年7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先后将张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案、刘某某涉嫌诈骗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三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该院报送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自行侦查完善证据链,证明刘某某是犯罪集团的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2020年9月27日、2022年8月29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诈骗罪对刘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提起公诉,并认定刘某某为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张某某、何某某为主犯。

2021年8月25日、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先后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该犯罪集团其余90余名成员陆续到案,分别由徐汇区法院、闵行区法院、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四年不等。现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及其组织领导者。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呈现规模化、集团化特点,危害性明显增大。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特别是隐藏在幕后的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要用足用好法律武器,持续保持高压严惩态势,形成有力震慑。

2.积极开展自行侦查,加大指控犯罪力度。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往往藏匿幕后、远程指挥,指控证明犯罪难度较大。检察机关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基础上,加大自行侦查力度,通过调取同案犯供述、补充询问证人、收集客观证据等,全力查证首要分子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严惩。

【检察官提醒】

通过社交软件冒充企业负责人,诱骗财务人员大额转账,是当前较高发的诈骗犯罪类型。这类案件涉案金额普遍较大,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广大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提高防范意识,谨慎处理企业和个人信息,对以网络身份开展的商业交往提高警惕、谨慎核实,切实规范财务制度,降低企业被骗风险。一旦被骗,要第一时间报警,同时注意保留证据材料,以便公安机关采取止付等措施及时止损,并为打击犯罪提供证据。

 

案例二

郑某等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偷渡至境外电诈园区,“赌诈结合”对境内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纵横公司”系盘踞缅北掸邦大其力市金鑫科技园区多个诈骗团伙之一,该团伙以直营和代理的方式组建诈骗团队,招揽人员在网络上冒充成功人士,通过MarryU、陌陌、探探等聊天软件寻找女性作为诈骗对象,以交友聊天的方式获取对方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至该诈骗团伙控制的名为“永胜国际”等赌博网站进行投注,通过控制赌博网站后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

2020年4月,郑某、杨某等7人先后偷渡至缅北掸邦大其力市金鑫科技园区,郑某担任园区物业经理,负责园区人员出入审核管理及园区内设施维修,杨某等人担任“纵横公司”组长、业务员,通过网络找寻被害人,并以恋爱交友为名,诱骗被害人至“永胜国际”等赌博网站实施诈骗,共骗取26名被害人840余万元。

【检察履职】

2022年8月12日、2023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郑某、杨某等7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向闵行区检察院提请逮捕。2022年8月19日、2023年2月9日,闵行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调取出入境记录、资金交易等信息,建立数据证据模型,夯实客观证据基础,明确犯罪团伙组织架构;深入研判,追诉漏犯40余人,扩大认定被害人至26人。2022年11月17日、2023年6月30日,闵行区检察院先后对郑某、杨某等7人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其中2人系检察机关追诉到案的漏犯。

2023年2月2日、9月18日,闵行区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郑某、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二千元、六万两千元;判处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后续追漏到案的团伙成员已部分提起公诉,正在法院审理中。

【典型意义】

1.依法严惩赴境外窝点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随着国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加大,境内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部分境内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在“高薪报酬”诱惑下,赴境外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此应予依法严惩。

2.深挖犯罪线索,积极追诉漏罪漏犯。全面梳理证据,明晰组织架构,通过深入研判,追诉犯罪团伙其他成员,督促公安机关加大侦办力度,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及时抓捕归案,实现全面打击。

【检察官提醒】

境外不是淘金天堂,更不是法外之地。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往往打着高薪旗号吸引人员前往“淘金”,实则实施诈骗活动。贪图“高薪”赴境外诈骗窝点,涉嫌违法犯罪,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诈骗团伙摸准赌客“以小博大”的心理,以“赌诈结合”方式引诱赌客参与,并非法占有赌资。这种手段使赌客“十赌九输”,部分人欠下巨额债务后倾家荡产。广大网民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拒绝一切赌博行为,防止陷入“赌诈”陷阱。

 

案例三

王某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物流公司“内鬼”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盲发快递”,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间,A物流公司销售人员孙某某介绍该公司快递员张某向王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张某先后两次从同公司快递员李某处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码、快递地址等内容的公民寄递信息共计10万余条,并出售给王某某。张某非法销售公民寄递信息获利8900元,李某获利5600元。

2021年5、6月间,王某某与孙某某共谋,利用非法购买的大量公民寄递信息,通过A物流公司以货到付款形式,向全国17万余人寄递价值2元的足浴包,虚构存在商品购销关系,要求收件人支付每单69元的到付货款,通过上述方式实际骗取高某某等人30余万元。

【检察履职】

2021年7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追查为王某某提供快递信息的同案犯孙某某等人,并围绕王某某、孙某某寄送快递诈骗案展开深入调查。2021年9月27日、12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先后以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移送海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30日,海淀区检察院以王某某、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张某、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11月30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五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六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王某某退赔三十万元发还各被害人;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李某赔偿公民个人信息损失一万四千五百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删除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并注销涉案微信账号。王某某、张某、李某对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刑事部分原判。

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向孙某某等人所在的A物流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物流企业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消除信息泄露安全隐患。A物流公司根据检察建议,对个人信息等敏感数据查询予以实时监测与管控,规范员工账号权限,通过提升技术识别能力和处置效率、引入客户黑名单制度等加强对“盲发快递”的风险防控,切实履行物流公司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会责任。

【典型意义】

1.依法严惩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快速翻新,迷惑性不断增加,防骗难度不断加大。对于各类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加大办案力度,揭露诈骗本质,依法予以严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依法严惩寄递行业“内鬼”。寄递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出售在工作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多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起到关键作用,应予依法严惩。同时构成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3.公益诉讼与检察建议相结合,拓宽综合治理路径。检察机关对涉及不特定多数人个人信息泄露案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企业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以能动履职提升检察综合治理效能。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盲发快递”类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犯罪分子非法获取大量有货到付款习惯的电商用户个人信息,再将显著低价商品标以高价,向不特定人员寄递,在用户没有实际购买商品的情况下骗取到付货款。广大消费者要对来路不明的快递保持警惕,尤其对于“货到付款”快递,务必认真查验核实。

 

案例四

李某等人诈骗案

——搭建虚拟投资平台,以诱导反向操作、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李某伙同多人搭建“富途”“佰盛”等多个虚拟股票配资平台,陆续招募杨某、钱某、孙某等人作为上述平台代理方。平台方统一提供资金账户用于平台出入金,代理方虚构自己系正规券商旗下代理、提供高杠杆配资等事实,隐瞒资金实际不流入股市的真相,组织业务员通过发送虚假盈利图片、谎称有“内幕消息”等方式引诱被害人至平台充值,并扮演“荐股老师”“老师助理”指示、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造成被害人本金及手续费等损失,所得款项由平台方及代理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经查,被害人陈某某、沈某某等100余人在上述平台充值后损失440余万元。

【检察履职】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商请,余杭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发布虚假盈利图片、诱导被害人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等作案手段,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自行侦查,查明尚未归案的代理商刘某,并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余杭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李某、杨某、刘某、钱某等36人提起公诉。对4名情节轻微的业务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该案赃款已基本被挥霍、仅查扣17万余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各被告人、被不起诉人退赃退赔共计295万余元,为被害人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

2023年3月至7月,余杭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等36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至二万元不等,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代理商刘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依法准确认定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案被告人未使用拒绝提现、后台操控数据等传统诈骗手段,而是通过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频繁交易、重仓交易、购买波动股等,迅速放大亏损风险,并从被害人“亏损”的本金和手续费中直接获利,应以诈骗罪依法惩处。

2.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退赃退赔。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流程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捕、诉、审各环节退赃退赔,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退赃退赔态度,依法提出不同幅度的从宽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诈骗分子采用推荐股票、收取开仓费、递延费等更为隐蔽的方式逐步造成被害人亏损,这种新型“投资理财”骗局手段隐蔽,很多被害人误以为自己股票交易亏损,被骗钱财而不自知。对于此类“投资理财”骗局,要保持高度警惕,增强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识别能力。

 

案例五

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以提供股票咨询为名获取“微信号四件套”,为上游犯罪团伙“引流”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鲍某成立A公司,招募龚某某为经理,孔某某等20余人为话务员。同年11月,鲍某通过网络接单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收取高额费用。鲍某组织话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按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以“免费提供股票咨询”等话术,引诱对方添加微信好友,以获取对方微信号、微信昵称、手机号码、微信实名认证信息(俗称“微信号四件套”)及朋友圈截图、微信和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等信息,诱骗被害人添加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客户经理”微信号、进入“股票交流”微信群。至2021年8月2日案发,鲍某接受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约72万条,先后提供“微信号四件套”信息约13800条,非法获利68万余元。龚某某、孔某某等人按照工资底薪、提成等非法获利3万至9千余元不等。

经查,鲍某团伙添加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为微信好友后,以“荐股”为由向二人推送上游犯罪团伙的微信名片,导致二人遭遇虚假投资理财诈骗,被诈骗金额共计8万余元。

【检察履职】

2021年11月8日,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以鲍某等6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鲍某等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引流帮助,以“荐股”等名义将被害人引入上游犯罪分子微信群,同时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鲍某等人还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等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上线,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择一重处原则,本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2022年4月29日,宣州区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鲍某等6人提起公诉。

同年5月30日,宣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处孔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为诈骗提供帮助的犯罪活动。“吸粉”引流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关键环节,已形成黑灰产业链。成立公司、招募人员,形成较稳定“引流”团队,非法获取客户微信号并提供给上线,既为诈骗犯罪提供了帮助,又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应当择一重,依法从严惩处,从源头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条。

【检察官提醒】

社交媒体账号、人脸、指纹、GPS定位等信息如被非法获取、出售、散布,易被利用实施精准诈骗。公众要切实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轻信虚假信息,不轻易添加来路不明“好友”,不随意下载不明链接软件,避免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身人身和财产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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