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下)

国家公园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生态空间,是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之大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推进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切实加大自然生态保护力度。2021年10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宣布,我国正式设立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第一批国家公园,标志着国家公园这项重大创新制度落地生根,国家公园建设迈入新台阶。2022年11月,我国出台《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明确了国家公园创建设立工作流程、主要建设任务和实施保障措施,遴选出49个国家公园候选区,擘画了构建全世界最大国家公园体系的宏伟蓝图。

高质量建设国家公园,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能动司法理念,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国家公园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努力推动我国国家公园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为加强国家公园法治宣传,培养国家公园文化,传播国家公园理念,彰显人民法院保护国家公园取得的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系列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十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亮点。一是涉及诉讼种类多、保护范围广。本批典型案例包括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涵盖了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主要范围;涉及的国家公园既有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五个首批设立的国家公园,还有列入《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遴选的国家公园候选区的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体现了人民法院审理涉国家公园保护的案件诉讼种类多、保护国家公园范围广的特点。二是坚持能动司法。案例五王某民等六人滥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及案例九张某彦、张某怡诉洋县林业局生命权纠纷案,人民法院对于审判中发现的国家公园管理方面的漏洞短板,没有机械司法、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查漏补缺,是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三是坚持一体化保护、系统治理理念。案例三杨某等三人污染环境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毗邻区域环境污染行为的治理;案例四李某华等十一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猎捕-收购-运输-销售”环节进行全链条打击,是一体化保护、系统治理的生动实践。四是坚持最严法治原则。案例一郑某成、高某进、叶某东非法采矿案,对于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资源的行为,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从严处罚,并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用司法利剑保障国家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案例七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某清、叶某青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行为人已被另案判处刑事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体现了损害担责、最严法治的原则。案例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陆某燕等四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通过录制宰杀视频验货、网络支付、邮寄交货等方式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为,依法严肃惩处,彰显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态度。五是坚持预防性司法。案例四李某华等十一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动物园经营者的犯罪人,为预防其利用从事野生动物收购、饲养、出售、运输等便利条件再实施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禁止令”,体现了预防性司法理念。六是妥善处理民生、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案例二张某强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案,对于刚刚脱贫的当地村民适用缓刑,避免刚脱贫的家庭因刑返贫,较好平衡了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保障之间的关系。案例六李某良、羊某理失火、羊某理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考虑到被告经济困难,准许其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异地生态修复义务,体现了司法对民生保障的关切。案例九张某彦、张某怡诉洋县林业局生命权纠纷案,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对野生动物造成伤亡人员的家属请求有关部门给付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兼顾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双重目标。案例十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促成案涉水电站全面复工,有效化解了企业破产纠纷,妥善处理了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这十件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件的依法妥善审理,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保护国家公园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原真性、给子孙后代留下珍贵自然资产的责任担当,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动国家公园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六、李某良、羊某理失火,羊某理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某清、叶某青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陆某燕等四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张某彦、张某怡诉洋县林业局生命权纠纷案

十、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

六、李某良、羊某理失火、羊某理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良与羊某理相约到山林内熏蜂采摘野生蜂蜜,并将该过程录制视频用于蜂蜜出售。2021年4月1日,李某良、羊某理到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护站内汇合,并携带打火机、铁桶、摄像机等工具步行上山寻找蜂蜜。后李某良在点燃火把熏蜂过程中,不慎将蜂窝周围的茅草引燃。李某良一边扑火,一边喊羊某理帮忙救火。羊某理发现火势正在向其所在位置燃烧便逃离现场,李某良见状也逃离现场。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90亩(均为有林地),系一级保护林地(重点公益林),火烧林木的树种为松树和天然阔叶树。羊某理、李某良被抓获归案后,羊某理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非法狩猎罪的犯罪行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李某良、羊某理犯失火罪,以羊某理另犯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对二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羊某理、李某良按照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共同对被毁损的90亩林地进行异地修复,或者连带承担修复费用26.7万元(通过支付费用或劳务代偿等方式履行),连带赔偿被毁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698736元、本案鉴定及修复方案编制费用3万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良、羊某理违反森林保护及森林防火法规,熏蜂采蜜造成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失火罪。羊某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李某良、羊某理失火行为大量烧毁林木,对当地林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处羊某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某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令李某良、羊某理连带承担异地修复费用26.7万元(通过支付费用或劳务代偿等方式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鉴定及修复方案编制费用3万元,连带赔偿被毁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698736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比例不足0.046%,但拥有全国约20%的两栖类、33%的爬行类、38.6%的鸟类和20%的兽类野生动物资源,其中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145种,属于海南省特有野生动物的有23种,有着极其重要的生物多样性价值。保护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良好生态环境,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使命。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肃打击对热带雨林生态平衡有严重影响的失火、非法狩猎犯罪行为的同时,判令侵权人依法承担生态赔偿责任,践行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最严法治原则。此外,考虑到被告经济困难,准许其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异地生态修复义务,既体现了司法对民生保障的关切,也有助于判决内容的实际履行,帮助被告改变其固有的“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思想,有利于带动周边亲友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七、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某清、叶某青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起,被告李某清、叶某青未经行政许可,陆续雇人砍伐位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海南省黎母山林场鹦哥傲分站内一条土路两旁的马占树,砍伐过程中还毁坏了两株桫椤树。后两人把砍伐的马占树拉走出售得款18450元。经鉴定,被伐林木地块为二级保护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171立方米;被毁坏的两株桫椤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大桫椤;被伐林木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74902.95元/年,案涉造林修复投资经概算为49501.8元。上述鉴定评估费用3万元。李某清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李某清、叶某青的盗伐林木行为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清、叶某青连带承担因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49805.9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49501.8元、鉴定评估费用3万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清、叶某青的侵权行为对林场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判决:李某清、叶某青连带赔偿因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49805.9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49501.8元,连带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3万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涉案黎母山林区位于海南岛中部,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被告在国家公园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区砍伐毁坏林木的数量大,致使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和价值减损,破坏热带雨林的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对生态资源损失进行赔偿,加大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力震慑潜在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营造全民保护热带雨林资源、维护美好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也向社会公众传递了人民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高质量护航国家公园建设的态度。

 

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陆某燕等四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陆某燕、徐某系夫妻,二人在浙江省开化县某农贸市场经营一家野味店。2018年11月,开化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公益志愿者举报后,在二人仓库内当场查获并扣押疑似白鹇3只、野猪11只、野兔42只、黄麂23只。经查,2017年12月底,被告王某经由被告程某俊通过微信联系徐某购买猫头鹰1只,并通过录制宰杀视频验货、邮寄交付等方式完成交货,后由王某送给朋友食用。经鉴定,案涉3只疑似白鹇为白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为雕鸮,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评估,陆某燕非法收购、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其他野生动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价值107860元,其中徐某共同参与的非法收购、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其他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损害价值97860元;程某俊、王某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价值为1.5万元。陆某燕、徐某、王某、程某俊四人被另案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等四人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陆某燕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107860元,徐某对其中9786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程某俊、王某各自分别对其中的1.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燕、徐某共同经营野味店的过程中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王某、程某俊为食用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被告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陆某燕就案涉全部事实承担责任,应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107860元;徐某对其中97860元与陆某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程某俊对其中1.5万元与陆某燕、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钱江源园区,系由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引发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于2016年被纳入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是《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遴选出的49个候选国家公园之一。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钱江源园区完整地保存着全球稀有的、大面积的中亚热带低海拔原生常绿阔叶林,被誉为“长江三角洲的最后一块生态处女地”,也是诸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最后“基因保护地”。本案中被侵害野生动物中白鹇和雕鸮均为珍稀鸟类,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作为明清时期五品官服的图案,是清廉、正直的象征,具有极佳的观赏性和文化蕴意。四被告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通过录制宰杀视频验货、网络支付、邮寄交货等方式,企图逃避监管和追责,是为牟取一己私利对大自然的过度攫取。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并赔礼道歉,在刑事追责之外挽回生态损失,彰显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决心,警示国家公园区域内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促进现代文明与原始生态和谐交融,共建共享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国家公园。

 

九、张某彦、张某怡诉洋县林业局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8日,巡山人员发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茅坪镇朝阳村十二组村民郑某海死于朝阳村十二组小河沟路边。经洋县公安局勘查检验、洋县林业局调查确认,郑某海系被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羚牛致伤身亡。后洋县林业局、财政局联合向汉中市林业局、财政局上报,请求按照《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郑某海的死亡予以补偿资金187820元(全省2016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9396元×20倍),其中省级财政分担150336元,市、县级财政各分担18792元。2018年12月12日,汉中市财政局对郑某海被羚牛致伤身亡的省级财政负担资金150336元划拨到位。因郑某海亲属对补偿金的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补偿金未予兑付。郑某海的父母已亡故,郑某海生前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即张某彦、张某怡。张某彦、张某怡遂以生命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请洋县林业局赔偿损失216933元。审理中,双方对补偿金额187820元均无异议,洋县林业局亦认可二原告系死者郑某海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裁判结果】

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偿办法》第二、八、九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符合规定情形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造成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损害补偿(含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由省级财政负担80%,设区市、县级财政各负担10%。据此,二原告作为郑某海之女,有权利依法向政府申请补偿。洋县林业局作为洋县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单位,应按照《补偿办法》规定履行法定义务。遂判决:洋县林业局向张某彦、张某怡支付省级财政已划拨到位的150336元补偿金;市、县级财政各分担的18792元补偿金,由洋县林业局向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后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区域内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致人死亡引发的纠纷案件。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与大熊猫、朱鹮、金丝猴一并被称为“秦岭四宝”,均是生活在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珍稀物种。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空间不断扩大,野生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参照该省补偿规定,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较好地兼顾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双重目标,对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人民法院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通过在野生动物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在动物活跃期增强巡逻等方式,切实提高周边群众防范意识,确保周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能动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十、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承建的黄河玛尔挡水电站是首批列入国家基础设施领域鼓励社会投资的项目,是实现西电东送的重要节点工程。该项目于2010年10月开始前期工程的建设施工,先后完成导流洞、上下游围堰等施工内容,后期由于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资金链断裂,建设资金不能按期足额到位,导致玛尔挡水电站停工,国家重点项目难以落地,移民安置陷入停滞,防汛隐患日趋严峻,庭外重组引入投资人失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0年6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同年11月,某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作为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战略投资人,与破产管理人签署破产重整协议。2021年4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等文件。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方将继续静态投资上千亿元,打造玛尔挡“水光风一体化”综合能源基地,带动抽水蓄能、光伏、风力发电及化学储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管理人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裁判结果】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对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实施破产重整,将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企业职工的整体利益,也有利于解决项目停工造成的黄河上游干流度汛安全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难题。本案重整计划的制作、表决程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可行性。遂裁定:批准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水电站位于青海省海南州同德县和果洛州玛沁县交界处的黄河干流,地处三江源国家公园范围内,是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设的重点水电项目。案涉项目停工不但对经济发展和移民安置等造成负面影响,也对黄河上游干流安全度汛以及生态修复、环境治理造成极大影响。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展破产重整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促成案涉水电站全面复工,有效化解了企业破产纠纷,也使三江源国家公园内黄河上游防汛工作得到加强,因项目停工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治理困境也迎刃而解。同时,玛尔挡“水光风一体化”综合能源基地的建设,也将带动三江源国家公园周边区域能源结构优化,有利于推动当地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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