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下)

9月11日至15日为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次共发布10件典型案例,包括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和5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中,3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案件涉及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拒绝交易等4种类型的滥用行为,2件垄断协议类案件分别涉及纵向协议和横向协议。案件涉及医药、殡葬、汽车销售和建材等行业,均与民生息息相关。5件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回应民生关切,坚决制止侵害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垄断行为。在“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通用汽车”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中,针对殡葬行业公用企业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汽车销售行业、建材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制止或者判决足额赔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中小企业利益。上述案件可以表明,反垄断司法对于服务保障社会民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强化规则指引,推进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首次阐释了被诉限定交易行为的市场封锁效果与专利权行使的关联性和判断方法以及不公平高价行为认定和规制的基本考虑;“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尝试判令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承担在合法合理条件下恢复交易的义务;“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进一步明确了拒绝交易纠纷管辖连结点的确定标准。上述案件的裁判对于促进反垄断法的准确适用具有指引价值。

第三,健全衔接机制,彰显协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通用汽车”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澄清了反垄断行政处罚作出后关联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切实减轻原告举证负担;“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细化了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依法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上述案件对于促进反垄断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协调统一,推动反垄断执法司法形成合力,具有积极意义。

 

5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案件类型包括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适用、混淆、虚假宣传、侵害技术秘密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的领域既包括家用电器、短视频、网络游戏、餐饮点评等生活消费领域,也包括诊断试剂等高科技领域。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有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以鼓励诚信经营为导向,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获利及原告损失具体数额,但足以认定被告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上限的情况下,充分考虑知名度、不正当手段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阐明技术秘密信息与其载体文件的关系,对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技术秘密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第二,持续探索完善数据保护规则,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妥善审理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案件,积极探索大数据保护司法规则,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在“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探索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保护了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新业态新模式司法需求,服务保障数字经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引导互联网健康发展。人民法院主动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通过发挥裁判的规范示范引导作用,保障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群众。在“代练帮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绕开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及破坏游戏运营机制的商业代练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互联网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在“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制止影响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虚假宣传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发展。

 

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典型案例目录

6.“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

7.“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的认定

8.“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9.“代练帮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网络游戏商业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10.“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9民初2585号】——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6.“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核准注册在洗衣机商品上的涉案注册商标“西门子”由西门子股份公司(简称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西门子中国公司)享有专用权,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的字号“西门子”亦具有一定的影响。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奇帅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了“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标识;个人独资企业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新维创公司)销售了前述被诉侵权产品。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以奇帅公司、新维创公司的前述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00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奇帅公司、新维创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全额支持了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的赔偿请求。奇帅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奇帅公司在洗衣机机身上、商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分别对西门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奇帅公司在诉讼中拒不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财务资料,一审法院将在案的媒体报道内容作为销售总额的计算依据,并按照十五分之一计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占比,进而确定赔偿额的做法并无不当。虽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侵权获利及侵权损失,但足以认定奇帅公司因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而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综合考虑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奇帅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并结合洗衣机产品的利润率等因素,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仿冒混淆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作为字号使用,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侵权获利及实际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细化了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本案裁判对混淆行为的认定、赔偿数额的计算等法律适用问题具有示范意义。

 

7.“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的认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程某、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博阳公司)系“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权益人。博阳公司前员工程某离职后进入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兴公司),并向爱兴公司披露前述技术秘密。爱兴公司使用前述技术秘密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盒并予销售。博阳公司以程某、爱兴公司前述行为构成对其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令程某、爱兴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并共同赔偿博阳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30万元。程某、爱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技术秘密通常体现在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等技术资料中,权利人为证明其技术秘密的存在及其内容,通常会在体现上述技术秘密的载体文件基础上,总结、概括、提炼其需要保护的技术秘密信息,其技术秘密既可以是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构成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信息。权利人在从其技术资料等载体中总结、概括、提炼秘密信息时,应当允许将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结合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权利人从其不为公众所知的工艺规程、质量控制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合理提炼出的技术方案,只要不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博阳公司主张以8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经审查,其中的微粒CV值、粒径等技术信息在相关技术文件中均有对应记载,博阳公司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公知常识,能够合理总结与提炼出上述技术方案,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制止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使技术秘密内容的查明问题一直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了权利人所主张的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在多份不同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与提炼的技术方案。本案裁判对于合理分配侵害技术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切实提高对技术秘密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示范意义。

 

8.“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运营短视频平台抖音APP。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创锐公司)未经许可,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5万余条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微播公司以创锐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创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视频文件、用户信息、评论内容构成抖音平台的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内容能够单独检索,具有独立价值。微播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形成了包括用户个人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在内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能够为微播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并未在著作权法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中予以规定,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作为刷宝APP的运营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抖音APP中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攫取了微播公司的竞争资源,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消费者福利,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被诉行为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基于该行为获得的利益。因此,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规范数据抓取行为的典型案例。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随着数据产业与数据交易的发展,企业之间因数据收集、处理、利用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本案中,人民法院探索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区分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范畴,保护了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本案裁判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利用行为进行了积极探索。

 

9.“代练帮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游戏商业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简称腾讯成都公司)是《王者荣耀》游戏著作权人,并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腾讯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该游戏向用户提供免费下载,用户协议要求实名制登记,并不得将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游戏配有“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游戏。佛山市南海区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笙公司)运营的“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专区的形式引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的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得收益。接单者可以非真实身份登录涉案游戏,未成年人亦可接单获得他人的游戏账号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并赚取费用。“代练帮APP”通过“安全保证金”等方式保障交易,从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平台收益。腾讯成都公司、深圳腾讯公司以北笙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者荣耀》游戏内设“ELO等级分系统”的公平匹配机制,根据游戏行为数据分析评价的竞技水平,吸引并积累用户,最终获得游戏收益,这一竞争优势应受法律保护。涉案游戏落实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游戏防沉迷的要求,基于此获得的良好商誉亦应受法律保护。北笙公司通过“代练帮APP”组织商业化的代练服务,致使涉案游戏的实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落空,妨碍网络游戏运营秩序,不利于网络生态治理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绕开了《王者荣耀》游戏的实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导致相关公众质疑企业的合规运营和社会责任承担。此外,被诉行为导致其他实名游戏用户无法匹配到水平相当的对手及队友,无法获得公平竞技的游戏体验,增加未成年人玩家沉迷游戏的风险,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北笙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北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98.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制止以网络游戏商业代练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商业代练行为引发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备受关注。本案中,人民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以被诉行为的损害后果和不正当性为判断依据,认定绕开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及破坏游戏运营机制的商业代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裁判有利于维护互联网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体现了保护通过公平、诚信、守法经营形成的竞争优势的司法导向。

 

10.“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9民初2585号〔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伍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是一个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平台点评规则要求用户发布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伍某经营的食味先(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食味先公司)系一家代运营公司,其通过刷虚假交易、虚假好评等方式帮助大众点评平台内经营者快速提高评分、星级,以获取平台流量。汉涛公司以食味先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食味先公司注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用户点评是大众点评平台的真正优势,点评数据是汉涛公司获得用户流量和用户粘性的重要基础,汉涛公司对基于真实发生的消费评价产生的平台数据及其衍生出来的商业价值享有正当合法权益。食味先公司采用虚假交易、“刷好评炒信”等方式帮助大众点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快速提高经营者在大众点评平台的排名及星级,违反平台评价规则,影响平台信用体系,对平台商业模式的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伍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2788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互联网环境下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通过“刷单炒信”方式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不当谋取竞争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现象比较突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制止帮助平台经营者组织虚假交易、“刷好评炒信”等方式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引导、促进平台经营者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维护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相关推荐:

2024年7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
2024年7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
诚信是市场最宝贵的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财务造假行为破坏了整个市场规则和诚信体系建设,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
诚信是市场最宝贵的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财务造假行为破坏了整个市场规则和诚信体系建设,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