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最高检发布9起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二)

最高检发布9起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严惩涉军犯罪

彰显拥军护军检察担当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起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涉及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不同方面,包括依法惩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破坏军事设施、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破坏军婚犯罪等。

据介绍,这是近年来最高检发布的第三批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为使案例更具指导性和示范意义,最高检第一检察厅逐一研究从全国检察机关征集的100多个案例,经调卷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最终确定了9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9起案例分别为冯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董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苏某某等三人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马某某、杨某某破坏军事设施案,石某某诈骗案,龚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江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钱某破坏军婚案,韩某破坏军婚案。

记者了解到,这批典型案例虽然均为涉军犯罪案例,但每起案例所突出的重点各有不同。比如,石某某诈骗案,进一步明确了如何精准打击冒充军人实施诈骗行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马某某、杨某某破坏军事设施案,主要凸显对破坏军事设施行为的从严打击和对国防、军事利益的保护;董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对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界定;江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保护模式有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加大惩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力度。2016年以来,最高检先后五次就加强军地协作单独下发通知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相关意见,坚持依法办理危害国防利益和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案件。下一步,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案件的指导办理,注重对涉军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密切军地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涉军案件高质效办理和诉源治理。建立健全涉军案件办理机制,着力做好对军人家庭和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全方位保护工作。

 

全国检察机关

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

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全民国防教育”“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维护军人尊崇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是我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大局。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责任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加快军事法规制度体系进程。国防法、武装警察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相继出台,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法治规范。我国刑法将严重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加大惩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力度,加强军地协作,为保障国防安全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这次选编的9起典型案例,分别涉及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不同方面,较好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各地检察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学习、参考适用。



案例四

马某某、杨某某破坏军事设施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男,农民。2005年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杨某某,男,农民。

2021年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各带一个切割机,由马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杨某某至A部队射击靶场。二人明知该地为军事管理区,仍从铁丝网非法进入,意图将该部队靶场内存放的一辆金属坦克移动战斗靶运走当废铁卖掉。由于移动战斗靶体积过大,二人用切割机将靶切割成数块,装载在三轮车上拉走。两名被告人在返回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破坏的军事设施价值人民币29335元。

2021年5月25日,检察机关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对马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6日,法院以马某某、杨某某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年六个月。二人均未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鉴于该案涉军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参与案件讨论。针对马某某和杨某某否认明知所盗物品是军事设施的辩解,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提取痕迹物证,规范制作勘验笔录,查清二人对军事设施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同时,引导公安机关主动与部队对接,就被盗物品属性、财产损失及危害结果进行取证。

(二)审查逮捕

2021年3月2日,公安机关以马某某、杨某某涉嫌破坏军事设施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马某某有两次故意犯罪前科,两人非法进入军事管理区,严重破坏部队军事设施,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且认罪态度较差,依法有逮捕必要,于同年3月9日批准逮捕马某某、杨某某。

(三)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证据,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一是针对马某某、杨某某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不知道所盗之物属于军事设施的辩解,检察机关通过分析研判现场勘验笔录、亲赴现场实地查看、走访部队人员等方式,审查认定案发地有“军事管理区”及部队标语等显著标识,四周设置铁丝网与外界相隔,白天进入能够明显看到有暗堡、三角锥等军用设施,认定马某某、杨某某明知是军事禁地而非法进入并实施破坏、盗窃行为。二是加强与部队协作。检察机关与军事设施所属部队密切沟通,了解掌握金属靶标用途及损害后果,依法认定被破坏物品属于军事设施,并及时向部队通报案件办理进展,充分听取部队意见。三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确保依法惩治。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马某某、杨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部队军事设施,属于盗窃罪、破坏军事设施罪的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四是坚持惩教结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马某某、杨某某的侥幸心理,检察机关认真做好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通过释法说理,促使两名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国防、军事利益造成的严重危害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获一审法院判决采纳。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惩治破坏军事设施犯罪,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训练场、军用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等。破坏军事设施不但使部队遭受财产损失,更对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造成威胁。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认知程度,通过实地勘察等方式准确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明知,依法准确定性,坚决维护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

二是密切军地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密切军地协作配合,灵活运用座谈、走访等工作方式,加强沟通、凝聚共识、同向发力,长效推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为军队履行使命任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五

石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男,无业。曾因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于2019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二日。

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化名石某,虚构军人身份,多次穿着假军服、携带假军官证到某军队医院等地活动。在取得他人信任后,多次以招兵、谈恋爱、办入学、介绍工作等名义骗取18名被害人的钱财、感情,造成18名被害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

2022年6月6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石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2月3日,法院以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4月13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引导侦查取证

本案被害人众多,社会危害较大且严重损害军队声誉、败坏军人形象。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在审查每个被害人被诈骗的线索、具体情形,对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资金流向进行分析、汇总的基础上,发现本案可能还存在其他被害人。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依法批准逮捕石某某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出具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金额认定、资金具体流向等问题继续侦查取证,并根据线索查找其他被害人。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夯实证据体系,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引导公安机关向有关网络公司调取石某某支付宝和微信流水情况,并与被害人支付转账情况进行比对,查实每一名被害人被骗具体金额,准确认定石某某骗取1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2万余元。二是依法改变定性,从严惩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公安机关对石某某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石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两罪存在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遂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对石某某提起公诉,获得法院判决采纳。

(三)法律监督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经反复比对证据材料、依法讯问石某某,发现石某某所持有的军服等假冒军用物资由一名姓“谢”的上家提供。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继续追踪这一犯罪线索,深挖上游犯罪。在该案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线索落实情况,开展立案监督。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决定立案侦查,后成功抓获上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5月11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典型意义】

一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涉军刑事犯罪,维护国防利益。本案被告人石某某冒充现役军人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钱财、感情,谋取不法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抹黑了军人形象,影响了军队威信,进而危害国防利益。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准确指控犯罪,加大对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等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军队、军人的声誉和国防利益。

二是积极能动履职,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军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提高政治站位,能动履职,将监督关口向前延伸,把好案件批捕关、起诉关。同时,注重深挖涉军刑事案件线索,持续追踪上游犯罪,强化立案监督,依法追捕漏犯、追诉漏罪,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案例六

龚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龚某某,男,某园林公司草皮养护人员。

2021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龚某某在某部队机场附近从事草坪修剪工作时,翻越该机场防护栏潜入机场军事管理区,使用手机非法拍摄战机照片和视频并发布在短视频平台。经部队保密委员会鉴定,被告人龚某某拍摄的照片、视频内容均为机密级。

2021年7月19日,检察机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龚某某提起公诉。同年7月27日,法院以龚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龚某某未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经某市国家安全局邀请,某市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共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机关结合本案实际,提出要求侦查机关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达到何种密级程度进行鉴定、对龚某某拍摄相关照片所在的具体位置及军事设施管理标志位置等进行现场勘验的针对性建议,并在后续侦查过程中同步跟进。

(二)审查起诉

根据涉国家秘密案件办理要求,检察机关组建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办案团队,全面有序开展案件审查工作。一是坚持案卷审查与亲历审查相结合,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弥补案卷审查的局限性,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本案中龚某某拍摄的战机照片和视频,经鉴定属于国家秘密,但其获取国家秘密的犯罪手段和方法是认定难点。办案组以在案证据为基础,前往现场查看犯罪地点具体情况,发现龚某某拍摄照片地点为机场内一处土坡,位置较为隐蔽,拍摄内容非普通人轻易可以取得,可以证实其行为属于“刺探”。通过实地调查,对龚某某以刺探手段获取国家秘密进行周密论证,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二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统一法律适用。本案中,龚某某非法拍摄视频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将短视频在网络平台发布属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按照法律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和数量均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犯罪。本案中龚某某发布的照片及短视频虽然属于机密级,但数量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故不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惩处。检察机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龚某某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决采纳。

(三)社会治理

该案暴露出机场内小土坡被龚某某利用作为拍摄地点的问题,检察机关建议机场和当地政府铲平该土坡,排除国家安全隐患。针对园林养护从业人员保密管理松懈的问题,检察机关推动相关单位落实保密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开展保密培训。同时,通过走访学校、机场周边社区等单位,强化法治宣讲,切实增强公众国防安全意识,营造自觉守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惩治指尖上的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安全。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本案中,龚某某基于猎奇与炫耀心理,明知该机场系军事禁区且有警告牌等告示,仍以刺探方法拍摄属于国家秘密的部队现役装备并在短视频平台传播,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检察机关要依法惩治指尖上的涉密案件,切实维护国家秘密和国防安全。

二是利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探索涉军刑事案件专业办理模式。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全方位发挥检察一体效用,从办案组织、办案机制、办案程序等多方面探索建立涉军刑事案件专业办理模式,确保案件质量。要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在证据审查、流程推进、案件处理等环节,加强与国家安全机关、部队有关单位、军事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坚持惩教结合,强化法治宣传和国防教育,培养公众国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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