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过度捕捞带来的鱼类资源过度消耗等问题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也导致水生生物减少,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平衡。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我国四大海域、内陆七大重点流域全面实施休禁渔制度。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有效保护我国渔业资源。

2020年以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部署开展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发《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不断完善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政策。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检部署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力加强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检察机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能力和水平。

此次发布的6件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懈努力,彰显了司法维护渔业资源、守护生态安全边界的坚定决心,对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四

上海市高某愿等2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 长江流域 全链条打击 引导取证

【要旨】  

检察机关惩治非法捕捞犯罪,要立足案件办理,深入追查非法捕捞人员历次作业情况、渔获物去向,对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和销售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坚决打掉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团伙。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高某愿、王某飞等人明知长江流域实施“十年禁渔”政策,仍组织被告人周某明等14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大治河以北长江滩涂捕捞蛸蜞,并以每公斤12至14元的价格收购,再打包运至江苏省江阴等地销售。被告人徐某、严某兰、黄某成等5人明知高某愿、王某飞等人销售的蛸蜞系非法捕捞,仍事前商定好交易方式,以每公斤18至30元的价格购进,摘取大螯出售,售价约每公斤400元。至案发,高某愿、王某飞组织非法捕捞蛸蜞合计19525.25公斤(价值352454.5元)。此外,高某愿、王某飞、代某福等三人还多次收购王某付等人从上述水域捕捞的蛸蜞(共计2800余公斤),加价销售至江苏省南通等地,交易金额达73000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2月17日、3月14日,上海市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高某愿、王某飞后,根据上海市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邀请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微信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引导公安机关另行追捕到高某愿、王某飞的5名同伙。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公安机关先后将高某愿等22人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全案作了进一步补充侦查,查明各涉案人员在捕捞、收购、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中的地位作用,夯实了以高某愿、王某飞为首的,集捕捞、收购、运输、销售于一体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全链条犯罪团伙的犯罪证据。在此基础上,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追加认定该团伙另有非法捕捞3万余斤蛸蜞销售至江阴的犯罪事实;引导公安机关根据高某愿、王某飞犯罪团伙成员的供述,打掉了同在该水域非法捕捞青蟹、弹涂鱼的另一犯罪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3名。

2021年7月2日、7月30日、2022年8月12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先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高某愿、王某飞等2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在认罪认罚并自愿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的前提下,对未直接实施非法捕捞行为,仅帮助收账和从事劳务的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开庭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高某愿、王某飞等20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宣判后,所有被告人均未上诉。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长江口滩涂非法捕捞行为较多的问题,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至案件高发地进行普法宣传。上海检察机关会同上海海事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等单位会签《关于加强长江流域上海段渔业资源保护协作工作备忘录》,凝聚共同保护长江口生态资源合力。

【典型意义】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措施、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本案中的犯罪团伙以长江滩涂湿地上的底栖动物蛸蜞、蛸蜞为非法捕捞对象,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为作案地点,以老乡、亲戚关系为纽带,捕捞人员与收购、运输、销售人员长期勾结,形成“一体化产业链”。该犯罪团伙常采用“即捕即卖”方式,将渔获物迅速运输销往长三角地区,给侦查取证带来较大困难。检察机关聚焦非法捕捞“捕、收、运、销”全链条,坚持深挖线索、整合多案证据材料、全方位精准打击上下游犯罪;坚持打深打透、厘清交叉犯罪事实、从源头斩断利益链条。持续探索检察办案与生态修复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与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有效衔接,加大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力度,对重点地域、重点人群加强法治宣传,彰显了检察机关从严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例五

江苏省常州市陈某龙等1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长江流域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源治理

【要旨】

为有效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检察机关紧盯非法捕捞“捕、运、销”全链条,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要求上下游犯罪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并分别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过建立政协委员提案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形成政协民主监督与检察法律监督工作合力,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效能。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龙、王某等11人组成4个团伙,在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水域,使用由电瓶、逆变器、抄网等组成的“电捕鱼”工具,多次非法捕捞白条鱼等水产品。被告人张某康、王某华等5人明知陈某龙、王某等人所售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然予以收购。经评估,陈某龙等团伙非法捕捞的白条鱼等水产品价值50余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为公安部督办的“长江禁渔2021行动”案件。2021年9月28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以下简称“金坛公安分局”)邀请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坛区检察院”)介入侦查。金坛区检察院就行为人主观故意,非法捕捞时间、数量,销赃数额等问题,向金坛公安分局提出引导取证意见。金坛公安分局按照意见进一步夯实了全案证据。同年10月25日,金坛公安分局提请金坛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金坛区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同时,立足食药环资专业化办案团队“四检融合”优势,同步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2021年11月25日,金坛公安分局将本案移送金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坛区检察院积极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和释法说理,促使全部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缴纳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款合计45万余元。经审查,金坛区检察院对其中1名情节较轻的收赃人员龚某福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后公安机关对龚某福依法进行了治安处罚。

2021年12月,金坛区检察院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的规定,以陈某龙等11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张某康等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市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15名被告人和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龚某福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156万余元。鉴于15名被告人和被不起诉人龚某福的行为给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金坛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对该16人判处额外承担5000元至10000元不等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2022年7月5日,江阴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某龙等11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张某康等4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对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4名被告人判处罚金共计24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共计46万余元;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宣判后,所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针对本案暴露出长荡湖渔业资源被破坏的问题,金坛区检察院牵头长荡湖管理办公室、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召开辖区重点水域生态资源保护联席会议,结合近年来的办案情况,向与会单位通报了全区生态资源保护状况、渔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与会单位在辖区重点水域加强“机防+人防”建设,确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2023年1月,金坛区检察院依托本案办理中发现的涉渔犯罪频发、资源受损修复力度不够、职能单位联动不多等问题,推动政协委员在区“两会”上提出政协提案,加强全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2023年4月,金坛区检察院与长荡湖管理办公室达成协议,合作建成长荡湖生态修复基地1个,生物多样性监测点2个,推动出台长荡湖渔业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增强了区域内渔业资源司法保护。

【典型意义】

长荡湖地处太湖流域上游,属于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湖泊,为保护长江主动脉的“小血管”。检察机关对非法“捕、运、销”等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请法院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者和非法捕捞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成本,实现有效震慑。检察机关健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做实不起诉后半篇文章。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推动生态资源保护转化为政协委员提案,促使形成多部门打防管控常态化保护格局,以更大力度共抓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

 

案例六

天津市赵某强等1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不起诉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 海河流域 公开听证 相对不起诉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用好相对不起诉制度,做到教育惩处相结合,达到“防治结合”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021年7月,被不起诉人赵某强在天津市武清区北运河、龙凤河及蓟州区西干渠等禁渔区内,先后数次利用拖网等工具捕捞野生田螺,后予以贩卖销赃得款1万余元。

在此禁渔期内,另有被不起诉人姚某新等15人在上述水域禁渔区内,采用同样手法非法捕捞野生田螺,贩卖销赃得款4000元至2.6万元不等。

【检察履职情况】

2022年7月至9月间,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先后将赵某强、姚某新等11件共1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清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清区检察院审查发现,这些案件具有一些共同点:一是犯罪嫌疑人对非法捕捞行为的违法性均存在一定认识,但对危害程度的认知水平不高,到案后均认罪认罚;二是行为人平时表现良好,此前均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三是每起案件涉案田螺数量和价值均刚过立案追诉标准。为依法妥善办理案件,武清区检察院前往犯罪地、行为人居住地、禁渔区周边地区走访调查,重点围绕生态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方面详细了解情况。同时,武清区检察院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水务部门等执法单位开展联合专题会议,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及法律适用进行了认真研究。综合在案证据和犯罪情节,武清区检察院经认真研究,拟以情节轻微为由,对赵某强等16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彰显司法办案的社会效果,武清区检察院于2022年11月4日对这批案件开展集中听证。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和律师界代表担任听证员,公安侦查人员应邀参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案件基本情况和拟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听证人员经充分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按照“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对赵某强等16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听证会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向赵某强等16人公开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进行了训诫和法治教育。经教育,被不起诉人赵某强等人表示非常懊悔和自责,对自身行为给当地环境资源造成的危害深表歉意,决定积极改正,回报社会。赵某强等人因无力赔偿生态修复费用,自愿以劳务方式替代性承担生态修复义务,主动向周边群众宣传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根据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武清区检察院向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大巡查力度,动态监督最新治理效果。针对当地居民对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武清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在运河周边组织了禁渔普法宣传系列活动,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武清区检察院还在本院微信公众号上开设“野生动物保护月”专栏,发布典型案例科普漫画,提升公众保护运河生态意识。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认真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基础上,用足用好法律规定,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一类案件不起诉标准。对主观恶性不深、危害较小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人员,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数额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的人员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案件办理效果。同时,全面分析此类案件成因,深入开展针对沿岸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的法治宣传,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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