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下)

2023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同时,今年也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三十一周年。为加强湿地保护法治宣传,凝聚全社会珍爱湿地、保护湿地的强大共识,展示人民法院湿地生态保护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二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被誉为“地球之肾”。湿地还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繁衍、栖息之地,是十分富集的“物种基因库”。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把推进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放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高度来谋划,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湿地保护和生态恢复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理,严格湿地用途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要坚定不移把保护摆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保持湿地生态和水环境。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分别提出,扩大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湿地保护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大力推进湿地保护和生态恢复、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湿地保护法,并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湿地保护法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也是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性立法,为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认真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湿地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用司法之力为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保驾护航,推动我国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本次发布的十二件湿地生态保护专题典型案例包括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大江大河和重点湖河湿地滩涂保护等多方面内容;保护范围涉及黑龙江兴凯湖湿地、江苏盐城沿海滩涂湿地、安徽三汊河湿地、湖南东江湖湿地、上海长江河口滩涂湿地、浙江杭州湾湿地、福建泉州湾河口湿地、广东海珠湿地等在全国乃至全球具有重要影响的湿地保护区。上述湿地重点保护且被大众熟知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丹顶鹤、麋鹿、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白鲟、东方白鹳、白头鹤、白尾海雕、金雕、虎头海雕等数十种,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种类更是数不胜数,孕育着异常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这十二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件的依法妥善审理,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守住湿地生态安全边界、为子孙后代留下大美湿地的不懈努力,对进一步加强湿地司法保护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也是我国全面履行《湿地公约》的具体行动,对彰显我国大国担当,推动湿地保护全球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目录(下)

七、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华、某财产保险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一、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诉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十二、广州某汽修厂环境污染责任诉前化解案例


七、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3月期间,郑某元及其子郑某平擅自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白沙村海江大道开辟三个地块用于收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肆招揽他人前来倾倒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后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等人亦先后参与。涉案人员共收取垃圾倾倒费用近百万元。经测算,案涉倾倒垃圾区域地块面积达56003.5㎡,垃圾总填方达152234.2㎥。经鉴定,案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混合倾倒、填埋,其中铜、铅、镉、砷、锌、钴、钼、硒、镍、铍、钒、铊、锰、铬等重金属和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等监测因子含量超过基线水平,对土壤和地表水环境造成污染,后期清理垃圾废物费用达999万余元。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提起公诉;并对该四人及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等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郑某元等被告根据各自责任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及清理措施费用共计999万余元、鉴定费27万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一百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四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各自违法所得。鉴于案涉区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郑某元等十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92万余元、鉴定费用27万元,合计1019万余元,并就其污染环境行为以书面形式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登报道歉。宣判后,庄某东等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等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向当地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四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清运案涉固体废物,并完善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福建省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亚热带河口滩涂湿地的典型代表,被列入亚洲重要湿地和中国优先保护生态系统、中国重要湿地、中国重点鸟区,主要保护对象是滩涂湿地、红树林及其自然生态系统,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垃圾倾倒区域,紧邻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案涉人员长期大量违规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仅造成土壤和水污染,也直接威胁到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其中洛阳江原生红树林、桃花山海滨水禽两大生态核心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破坏周边湿地自然生态景观和海丝文化景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依法从严判处被告人自由刑及财产刑;同时准确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认定相关涉案人员依法连带承担环境修复等费用,有力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担当与价值导向。人民法院积极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则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与行政机关协同推进环境治理的有益实践。

 

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5日,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长荡湖投放其从刘某处购买并由其运至现场的鲇鱼25000斤。此后,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经评估,徐某的投放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徐某、刘某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徐某、刘某连带赔偿违法放生造成的长荡湖渔业资源直接损失3万元,连带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连带赔偿专家评估费用1.8万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遂判决徐某承担其因违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款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宣判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作为长江、太湖之间重要的调蓄性过水湖泊,长荡湖生态的健康稳定对环太湖流域水环境安全、湿地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侵权人未经批准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外来物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人民法院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判决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将惩罚性赔偿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在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情形和使用路径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庭审邀请了多家媒体集中报道,网络同步直播,100多万网友在线观看,提升了公众参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和湿地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起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九、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下旬至4月2日,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为降低其排放污水中污染物总氮浓度,以逃避环保部门监管,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沈某松指使污泥操作工沈某法等人,采用轮流定时关闭或打开污水站标排口的污水出水口阀门以及清水管道阀门的方式,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动取水样,并将总氮等污染物浓度超标的污水2万余吨排放至厂区北侧河道中。该河道流经下渚湖湿地。2019年4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会同公安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上述违法事实。经鉴定,排放废水显著超过外环境地表水本底值,导致环境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失595155元-618130元,鉴定评估费用9万元。2019年9月25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的沈某松、沈某法等人作出另案刑事判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95155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9万元。

【裁判结果】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采用轮流定时关闭或打开污水站标排口的污水出水口阀门以及清水管道阀门的方式,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动取水样,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即排入河道造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95155元和鉴定评估费9万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下渚湖湿地是长三角地区生态系统多样性高、原生状态保持最完整的天然湿地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价值。本案被告公司在下渚湖湿地周边水域排放污染物浓度超标的工业废水,严重污染水体和湿地。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判令本案被告承担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责任,切实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坚持生态修复优先,积极引导被告购买湿地碳汇,并将碳汇认购金定向用于构建以沉水植物群落为核心的湿地生态涵养系统,提高下渚湖湿地水系自我净化和碳汇功能,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华、某财产保险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日3时30分,被告徐某华驾驶货车沿江苏省东台市麋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台市弶港镇蹲门居委会西侧路段,与两头麋鹿发生碰撞,致两头麋鹿死亡、车辆受损。经江苏省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有情况处置不力,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华驾驶的货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东台市林业中心评估认定,徐某华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两头麋鹿整体价值损失为6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麋鹿死亡,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徐某华所驾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能够足额赔偿。遂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因徐某华的交通事故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万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某财产保险公司已全额支付赔偿款。

【典型意义】

盐城黄海湿地是我国首处滨海湿地类世界自然遗产,其生态功能和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黄海湿地纵跨多个行政区域,存在多头管理、管理盲区现象。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按照“谁损害、谁担责”的原则,判决义务人全额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判决生效后,鉴于黄海湿地野生动物被撞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及时向当地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提醒广大驾乘人员谨慎驾驶,小心避让,以减少车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在麋鹿经常活动的路段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志10余套。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向存在管理和保护漏洞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积极推动湿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提升湿地保护诉源治理实效,对构建多元共治的湿地生态保护工作机制具有示范意义。

 

十一、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诉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20日,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以下简称崇明海塘所)与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签订《关于使用奚西小圩的协议》,约定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承租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奚家港外口西侧小圩约2.7万平方米滩涂作砂石堆场,并由其投资对奚西支堤涵外口进行疏拓保滩,随小圩合同期内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该工程无偿归属崇明海塘所。2009年2月,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五只临时水泥桶仓及封闭式砂料堆场,从事混凝土生产、加工。崇明海塘所曾于2019年、2020年三次向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发出告知书,明确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租,要求限期腾退土地,均遭拒绝。为此,崇明海塘所诉至法院,诉请该公司将前述滩涂腾空后交还。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崇明海塘所返还案涉引水河疏拓、护岸保滩工程费用等,并赔偿建造地上物经济损失等,确认案涉滩涂归该公司使用。

【裁判结果】

审理中,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办理的环境评价文件进行审核,并提示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风险。经组织调解,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先行腾退了近四分之三的承租区域,仍保留水泥桶仓和封闭式沙料堆场未腾退,亦未停止生产。一审法院认为,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是基于租赁协议取得案涉滩涂的使用权,现租赁期限届满,该公司依约应当及时腾退、交还土地。遂判决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将案涉滩涂腾退、归还给崇明海塘所;同时,崇明海塘所返还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履约保证金。宣判后,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奚西支堤沿岸属于长江口滩涂,地处我国弧形黄金海岸与长江黄金水道的交汇处,位于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与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崇明东滩湿地”及亚太地区迁徙水鸟的重要通道“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毗邻。本案中,被告长期在长江沿岸从事混凝土生产加工,如不及时规制,将造成长江口滩涂生物多样性降低,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受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托驻崇明区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室平台,引导被告先行腾退部分滩涂,开展生态环境整治。对于被告拒绝腾退区域,依法及时作出裁判,确保滩涂区域全面清退。本案的妥善处理,促进了重要湿地周边的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确保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二、广州某汽修厂环境污染责任诉前化解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法院)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以下简称海珠生态环境分局)获悉,广州某汽修厂未设置废水废气处理装置,将车辆维修过程中喷漆调漆产生的废气、打磨产生的废水在未达到排放标准前提下排放。经调查发现,海珠生态环境分局此前已约见了该汽修厂负责人刘某,要求其在2022年3月10日前自行关停。为及时有效制止该汽修厂的排污行为,加强诉源治理工作,海珠法院协同海珠生态环境分局提前介入,协助解决。同年4月8日,海珠法院与海珠生态环境分局一同到现场调查,确认该汽修厂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未设置废水处理设施。该汽修厂负责人表示,其从2021年底起在该处经营,期间受疫情影响停业一段时间,实际经营时间较短,将尽快整改并提交整改方案。因迟迟未收到该汽修厂的整改方案,海珠法院作出《法律风险提示》并向该汽修厂送达,详细告知污染环境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收到《法律风险提示》后,该汽修厂承诺在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整改。海珠法院向海珠生态环境分局通报了该汽修厂整改承诺,由该局督促按期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

2022年5月16日,海珠法院、海珠生态环境分局与海珠湿地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再次到现场核实该汽修厂整改情况,监督该汽修厂完成搬离喷漆房、调漆房等工作。了解到该汽修厂拟搬到新址继续经营,海珠法院告知其须完善环保设备设施及合法排放,避免再次引起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风险。至此,在海珠法院、海珠生态环境分局与海珠湿地管理办公室协同配合下,及时、有效地预防了海珠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受损的风险发生。

【典型意义】

海珠湿地位于广州中央城区,是全国特大城市中心区面积最大的湿地公园,是名副其实的城市“绿心”。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工作中发现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受损的风险,通过提前介入,向市场主体有针对性地发出法律风险提示,进行“点对点”环保宣传普法,敦促行为人自我检查、主动整改,提前消除生态环境污染隐患,及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法院通过多方协调联动,积极融入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合力,是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的创新举措,也是从“治末端、治已病”转换到“治前端、治未病”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模式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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