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通过颁布之际,为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治宣传,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守护雪域高原生态环境经验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内容简介及全文如下:
青藏高原被誉为“世界屋脊”“亚洲水塔”“地球第三极”,是全球气候变化的关键区、敏感区,也是世界山地冰川最发育的地区和亚洲多条重要江河的源头区。青藏高原的生态系统质量与功能状况直接影响我国的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水资源供应、气候系统稳定和碳收支平衡,对于维护我国乃至世界生态安全具有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把“必须坚持生态保护第一”作为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十个必须”之一,强调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党中央印发《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案》,对加强青藏高原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专门部署,提出建立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为走出一条生态友好、绿色低碳、具有高原特色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指明了方向。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妥善审理涉及青藏高原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守护好高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作出了积极贡献。本次发布的十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专题典型案例包括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涵盖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湿地、雪山冰川等生态系统要素,涉及青藏高原珍贵濒危和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大江大河源头和重点湖泊保护、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传统生态文化遗产保护等多方面内容,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守护国家生态安全边界的有益实践。
2023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生态环保领域出台的又一部专门法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紧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这一主线,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治支撑。人民法院将以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颁布施行为契机,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更好发挥人民法院服务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职能作用,为守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根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一、唐某良等三人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王某前祁连山森林草原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杨某平等六人非法开采若尔盖湿地泥炭案
四、色某等五人盗掘古文化遗址、色某等三人盗窃文物案
五、吾某拉、夏某白危害高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一、唐某良等三人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唐某良联系被告人赵某仓、杜某龙前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环湖东路羊场附近,使用橡皮艇、船尾机、渔网、水裤等工具捕捞青海湖裸鲤。8月21日凌晨,唐某良驾驶载鱼车辆返回时侧翻,被执法民警查获。当场查获疑似青海湖裸鲤总计重239.65公斤。经鉴定,渔获物为青海湖裸鲤,为修复生态应在青海湖增殖放流裸鲤23965尾,所需费用46971.4元。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唐某良等三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唐某良、赵某仓、杜某龙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青海湖裸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没收犯罪工具;同时判决其共同支付生态修复费用46971.4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青海湖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是我国最大的内陆高原湖泊,在维系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和阻止西部荒漠化向东蔓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环湖40余条河流及众多泉水形成大面积的高原湿地,成为候鸟迁徙停留和生息繁衍的天堂。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是青海湖特有野生动物物种,在青海湖“水—鱼—鸟—草地”生态系统中处于基础地位。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破坏青海湖水生动物资源犯罪,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组织增殖放流,切实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力维护青海湖裸鲤种群数量稳定和生态系统食物链安全,展示了司法守护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有益实践。
二、王某前祁连山森林草原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前在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土林沟青泉一带,参加肃南县某村“祭泉”民俗活动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煨桑”用品。活动结束后,王某前用石块将“煨桑”火种封盖,在未确定火种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致使火种引燃周边干草引发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121.69亩,其中乔木林地35.43亩、天然牧草地86.26亩,火灾共烧毁祁连圆柏847株、青海云杉778株、爬地柏842株、锦鸡儿6930丛,损失共计468578元。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王某前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前因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失火罪。其行为同时侵害国家林草资源,破坏自然生态,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处王某前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王某前依据补植工程作业设计完成生态修复义务,逾期未按要求完成修复,承担生态修复费用98.67万元或按照后期评估数额承担相应费用。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祁连山绵亘于青藏高原东北边缘,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涵盖森林、草原、冰川、荒漠等,自然资源丰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在维系高原高寒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系因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草原失火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综合研判案件实际情况与当地生态条件的前提下,采纳专业机构意见,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按照专业修复方案对遭受破坏的林草资源予以植被恢复。同时,考虑到祁连山区域内有多个民族居住生活,民族风俗各异,野外用火频次较高,人民法院前往案发地宣判,以案释法,警醒广大群众提高森林草原防火及安全用火意识,在传承民族风俗文化的同时,共同守护好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取得了“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绿”的良好效果。
三、杨某平等六人非法开采若尔盖湿地泥炭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平等六人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红原县非法采挖泥炭并出售牟利。经鉴定,六被告人采挖土壤为泥炭土,共采挖1614.65立方米,价值797694.32元。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杨某平等六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某平等六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擅自进入若尔盖、红原高原高寒沼泽湿地盗采泥炭,谋取非法利益,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若尔盖湿地位于青藏高原东部,湿地总面积约55万公顷,是长江、黄河上游的重要水源涵养地,也是青藏高原的重要碳库。这里蕴藏着70亿立方米高原泥炭,是世界上面积最大、保存最完好的高原泥炭沼泽湿地。泥炭作为非金属矿产资源,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水源涵养、固碳增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中,六被告人在若尔盖国家公园禁采区盗挖泥炭,严重影响若尔盖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发挥,破坏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盗采高原泥炭犯罪行为,加强青藏高原高寒湿地生态系统司法保护,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有力守护了雪域高原生态安全。
四、色某等五人盗掘古文化遗址、色某等三人盗窃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色某、索某、嘎某到西藏自治区普兰县实施盗窃,在居民家中盗得一尊佛像。经鉴定,所盗佛像系镀金铜释迦牟尼坐像,属于三级文物。同年8月,被告人丁某与卫某共谋在西藏自治区札达县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西谢遗址盗掘佛塔,两人使用十字镐和钢钎对该遗址中最大佛塔的西侧墙体实施盗掘,造成墙体毁损。后卫某与色某、达某、索某商定盗掘佛塔事宜,索某留在车内等候接应,其他三人对遗址进行挖掘。四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所得文物共33件,其中5件属于三级文物,28件属于一般文物。札达县人民检察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对色某、卫某、达某、索某、丁某提起公诉,以盗窃罪对色某、索某、嘎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色某等五被告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及国家对古文化遗址的所有权,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私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色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案涉文物依法移交文物管理部门或返还给被害人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青藏高原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独特的高原生态环境孕育了丰富厚重、绚丽多姿的青藏高原生态文化。文物和文化遗产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历史文化纽带,是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宝贵资源。本案所涉古文化遗址包括佛殿、望楼、僧舍、佛塔、石窟、防御墙等上百处建筑遗迹,是藏传佛教的重要载体,具有文化宗教研究价值。被告人盗掘、盗窃各类文物30余件,对案涉古文化遗址造成了无法修复的巨大损害。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文物和文化遗产犯罪行为,有效震慑潜在犯罪分子,教育引导公众增强保护意识,对于加大青藏高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弘扬青藏高原优秀生态文化具有积极意义。
五、吾某拉、夏某白危害高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日开始,被告人吾某拉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经营一家制作野生动物制品的手工艺品店,非法制作加工没有合法来源的盘羊角及头盖骨、北山羊角及头盖骨、野山羊角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制品20件,收取加工费2.06万元,价值共计26.65万元。2019年12月,被告人夏某白在吾某拉从巴音库鲁提乡山上采集野生动物角头时,帮助其运输、藏匿野生动物制品132件。经鉴定,其中98件为北山羊制品、24件为盘羊制品、4件为羊角制品,其余6件不能鉴定出物种,价值共计69.5万元。此外,夏某白于2019年1月驾车在三屯碑草原伙同他人捕杀一只北山羊后食用。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吾某拉、夏某白提起公诉,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夏某白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吾某拉以盈利为目的,未取得野生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许可证,制作、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夏某白帮助吾某拉运输、藏匿案涉野生动物制品,逃避检查,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夏某白与他人共同非法猎捕并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北山羊1只,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吾某拉、夏某白有期徒刑五年、三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并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青藏高原涉及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等四个地州,主要是喀喇昆仑山、昆仑山、阿尔金山在新疆的区域,平均海拔4400米至5000米,拥有独特的高原生态系统。本案所涉乌恰县位于中国最西端,北接天山山脉西端,南靠帕米尔高原、昆仑山北麓,境内有雪豹、棕熊、鹅喉羚、盘羊、北山羊、野猪、旱獭、雪鸡、石鸡等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紫草、甘草、阿魏、麻黄、车前草、党参、当归、蒲公英、黄芪、锁阳、茯苓等野生药用植物资源。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系统先天脆弱敏感,自我维持和恢复能力差,一旦遭到破坏修复难度大。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保护青藏高原珍贵、濒危和特有野生动物物种,对于保护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