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也越老越强。近年来,不少股份合作公司因股东知情权事宜被诉。什么是股东知情权,股东该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份公司该应对股东知情权之诉,笔者将分享两个亲办案件,对股东知情权进行分析。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
股东知情权,顾名思义,是指股东了解公司运营情况、财务情况等的权利。我国《公司法》(2018年)中无股东知情权的明确定义,但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2019)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在条例第四十六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三)查阅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除了相关法律规定外,股份公司的章程中对股东知情权也有相关的规定。但大部分公司的章程基本采用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股东权利的表述。
二、股东知情权法律的适用
股份合作公司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股东知情权法律该如何适用,目前实务中有两种意见:
(一)《公司法》相关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不适用于股份合作公司以【(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905号民事判决】为例。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7年8月7日颁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因此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应当以《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定为准,在前两者对股东知情权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与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及公开查阅资料范围均有明确规定。
(二)《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规定适用于股份合作公司。以【(2018)粤0306民初8104号民事判决】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李超玲作为塘坑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有权依法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一部分,系可供股东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其股权结构可知,由三类股份组成,分别为集体股、合作股和募集股。其中合作股又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组成,组成人数可达数百,甚至上千。根据股东人数判断,股份合作公司不满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但根据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高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公司是一个人合性非常强的一类企业,对股东的身份有严格的要求,显然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因此,股份合作公司既不能界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界定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形态。
《公司法》中相关知情权的规定是针对特定类别的公司设置的,股份合作公司无法直接适用。同时,《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应当参照适用。
三、股东知情权的规范行使
股份合作公司面对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应当注重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程序。笔者根据实务经验,建议股份合作公司注意如下几点:
(一)股东身份的鉴别
涉及原农村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问题,并非单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村集体成员的决策。对于股份公司登记在册的股民(由历史遗留问题的除外),一般而言具备股东资格。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股份合作公司应当高度注意:1、原登记股东去世,继承人需要继承股份;2、原登记股东离婚,具备股东身份的人员之间析产;3、原登记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出现新的股份承继人。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对申请股东知情权的股东身份进行核实,对于一些不具备股东资格或未登记在册的股东,应当严格甄别,以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股东知情权应当有明确的范围,在《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明确,股东享有查阅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表,法律没有明确股东有复制相关材料的权利。公司章程中也可对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权利行使的范围进行明确,例如股东可以查阅的具体范围,股东可以复制的文件资料名称等,均可通过章程或企业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定。以此,股份合作公司可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也可以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可具体量化。
(三)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程序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的具体程序,但股份合作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知情权的行使。虽然法律无明确的规定,但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其程序应当有一定的合理性。
股份合作公司应由明确的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路径,例如,首先,股东书面申请查阅公司相关资料,股份合作公司收到申请后在合理期限内审查该股东是否享有相应的股东知情权;其次,股份合作公司审核确定后,在合理期限内向股东出示相关材料,完成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最后,股东在行使权利过程中,需要股东签署相关文件,以证明相关权利得以行使。
目前,股份合作公司中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要目的可能是因为承继了股份或者代持股份未取得分红,或其他事项涉及了股民的实际利益。股份公司应当重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但也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股份合作公司在面对相关人员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应当充分了解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