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谅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所做出的,包含不追究刑事责任、从宽处理内容的单方行为。虽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被害人谅解的具体性质,但因为被害人谅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经协商后共同认可的,因此被害人谅解系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施行日期:2021年07月01日)第十一条规定:
由此可见,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够极大影响最终的量刑。
辩护人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谅解事宜时,应注意以下细节: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说明谅解的性质,并进行书面记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对公诉案件与被害人谅解的性质会存在误解,很多人会误认为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公诉案件自然能够撤案、不起诉或做出无罪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能够被释放。
因此,在协商谅解事宜前,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说明谅解的性质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作用,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了解被害人谅解的性质及作用,并同意协商谅解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谅解的工作。
这一过程中,可以制作书面温馨提示、告知书等文件,配合口头说明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解释,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在温馨提示、告知书等文件上签字作为辩护人说明工作的记录。
2、通过司法机关与被害人一方取得联系而非直接联系被害人一方。
首先,《刑事诉讼法》本就规定辩护人向被害人一方收集证据需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由此可知,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被害人的沟通本就应以征得司法机关的同意为前提;
其次,被害人一方一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都存在怀疑、敌对的心理,直接联系被害人一方也会造成被害人一方对辩护人身份真实性的怀疑。通过司法机关联系被害人一方能够使被害人一方确认辩护人的身份,同时司法机关双方之间也会起到缓冲的作用,降低被害人一方对协商谅解事宜的抵触,降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难度。
3、确定被害人本人参与协商,如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确定是否有适格成年人在场。
被害人谅解需被害人本人的同意,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谅解事宜时,应确定被害人本人参与协商,作出谅解为被害人本人意思表示。
如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有法定代理人陪同,如无法定代理人,应有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陪同,并在出具的谅解书中予以记录、签字。
4、向被害人一方说明是否出具谅解基于被害人的自愿,尊重被害人一方的感受,明确沟通的内容。
在与被害人一方正式协商前,应向被害人一方说明,是否做出谅解,完全出于被害人的自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没有任何强迫、威胁、利诱的意思,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系尊重客观事实,未要求被害人一方进行任何伪造证据的行为。被害人一方了解后,向被害人一方出具书面的温馨提示或告知书等文件,以被害人一方在温馨提示、告知书等文件上签字作为辩护人说明工作的记录。
协商谅解过程中,应尊重被害人一方的感受,以温和的态度与被害人一方沟通。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或被害人一方都并非认定行为性质的主体,在协商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等并非双方能够认定的内容,协商中双方讨论的内容限于赔偿的金额与是否做出谅解,这也能够让被害人一方觉得收到尊重,促成被害人谅解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