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关系中,大部分人都只习惯性的签一次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很少有人会续签或者补充一份租赁合同,通常是承租人继续按原合同交租用房,出租人照常收租。但是这样做,退租时出租方是否应该退换押金呢?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份,深圳某公司承租某工业园两层楼作为厂房,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并明确了相关权利义务。
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如承租方中途退约,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结清所欠租金及承租方员工工资,水电费等费用,但所交的押金不退。合同期满,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如承租方不再续租,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出租方,并且将建筑内外损坏的设施维修妥善,并恢复原样(公共设施除外),经出租方验收认可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若合同期满,未签订新合同情况下(一切费用,暂按此合同标准收取)。
2021年6月租赁合同到期,某公司继续使用厂房,并向工业园交纳了租金,但没有续签合同。9月底某公司在没有提前通知某工业园搬离厂房后,要求工业园返还其押金,工业园以某公司未按照合同提前通知为由拒绝返还押金。后双方协商不一致,某公司将工业园告上法庭。
二、本案争议问题
1. 没有续签租赁合同继续使用,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 解除租赁合同后出租方是否应该返还押金?
三、法律分析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该条明规定了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双方之间推定为续订租赁关系,但是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即双方之间仅就租赁期限的约定与原租赁合同约定存在不同,租赁合同其他条款均应被视为继续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某公司与工业园没有续签租赁合同,但此时原租赁合同仍有效,只是租赁期限不确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规定就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租赁双方均有随时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即法定的任意解除权,任何一方行使该解除权在合理期限之前并且通知了对方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结合上述两点问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除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外,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租赁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即表明承租方不再使用租赁物,出租方也不再向承租方收取相应的租金,但是并不影响合同中关于押金的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结合本案某公司和工业园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此时双方的合同期限变为不定期,所以仍处于合同期内。双方 “在合同期内,如承租方中途退约,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结清所欠租金及承租方员工工资,水电费等费用,但所交的押金不退”的合同条款,表明1.承租方在合同期内解除租赁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2.承租方在合同期内解除租赁合同,押金不退。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中某公司在合同期内解除租赁合同,且其行使解除权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工业园,其无权请求工业园返还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