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原、被告通过微信群认识,聊天过程中订立买卖“京东E卡”的交易,约定原告先将货款打给被告,被告就将“京东E卡”的账号和卡密通过网络发给原告。于是原告从2021年3月份起开始与被告交易,直至2021年5月末之前均正常交易。2021年6月初,原告与被告按照交易习惯再次进行“京东E卡”交易,原告向被告转账货款50余万元,被告却未将“京东E卡”的账号和卡密发给原告。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只退还了12万多元,尚欠30余万元未退还。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返还剩余部分的货款。
被告则辩称:原告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委托被告为其寻找“京东E卡”货源,未约定委托费用,被告找到“京东E卡”卖家赵某后,原告表示同意向赵某订货,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了订货数量、单价等细节,并约定由被告代收货款,收到货款后随即转给了卖家赵某。因此被告与原告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并无过错,不应该返还原告所诉款项,原告应该向赵某主张该款项。
二、案件分析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订立书面合同协商议定被告将原告的款项何时交于何人以何种价格换得何种卡片,亦未就上述订购卡片行为明确约定报酬,也未约定支付任何费用。通过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向被告询问单价、达成购买意向、并及时向被告支付货款,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有买卖“京东E卡”的合意,足以认定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然被告向原告披露了这些“京东E卡”系其向赵某处采购的,但原告并无委托被告采购“京东E卡”的意思表示,被告从何处取得货源并不能决定该案就是委托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
三、案件思考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买卖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关系的区别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心实意,究竟是委托代为购买商品还是直接买卖商品。因此在实践中,为避免法律关系混淆不请,当事人应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规范书写相关收款收据,保存好交易有关的凭证记录,这样即便日后双方发生法律纠纷时也能有效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