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偿还公司借款?法院不支持!

发布日期: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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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陈某曾向A劳务公司出具《项目责任人承诺书》并约定由其承担B公司某项目主体劳务项目管理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在A公司授权范围内,处理施工现场一切事务;如项目需要垫资,由本人承担;按月按实向A公司财务申报项目资金账目等。后B公司与A公司签订《某项目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分包该项目主体劳务工程,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陈某。A公司向B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陈某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A公司在某项目的全权代表,代表A公司进行与此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务。

    2017年4月开始,陈某陆续向A公司借款合计240余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等。2020年9月份,陈某就借款与A公司进行对账,并出具《对账确认书》,确认陈某仍欠A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借款到期后,经A公司多次催讨后陈某迟迟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借款本息。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向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分析

     陈某辩称其系A公司员工,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借条系内部借款关系,所借款项全部用于B公司某项目开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意见,该类案件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应按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处理;陈某根据A公司财务制度履行公司财务借款手续,通过公司内部财务核销手续冲抵借款,陈某作为A公司项目经理不存在履行公司行为作为民间借贷归还。

     陈某是否与A劳务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向A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系职务行为? 首先A公司没有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陈某购买社保等,亦没有通过A公司账户向其支付过任何工资,其收入与项目收益情况相关;其次依据《项目责任人承诺书》约定陈某需要交纳定金和履约保证金,项目的经济责任由其自负盈亏,其需向公司上缴管理费及利润的8%以及项目负责人需自费购买养老保险等;最后陈某出具的借条明确了借款金额、借款利息以及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等等。陈某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其向A公司出具的借据及借条合法、真实,陈某应当归还A公司借款本息。且陈某于2020年9月份向A公司出具《对账确认书》,确认陈某仍欠A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A公司的诉求。

 三、对案件的思考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经济往来十分密切。在现实生活中因法律法规对公司账务往来的严格规范的情况下,经常存在并不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例如劳动者因出差等工作需要向公司暂支款项从而向公司出具借条的情形。本案中,A公司没有与陈某签订过劳动合同,没有为陈某购买社保等,亦没有通过A公司账户向其支付过任何工资,且依据双方签订的《项目责任人承诺书》约定陈某需要向A公司交纳定金和履约保证金,项目的经济责任由其自负盈亏。法院因此认定A公司与陈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遂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公司而言,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却因生活需要而向公司借款时,不可轻易以公司的名义向其出借款项。如以公司名义向员工出借款项,应留存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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