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一直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即将走出围城的夫妻可能认为自己为家庭付出很多,另一方面不希望自己家族积攒下来的财产因为一段感情而流失,亦或者不希望自己付出了所有之后一无所有。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夫妻财产范围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那么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收益能否纳入共同财产予以分配也是目前实务中较为重要的问题。笔者通过分析一些司法判例,总结出法院衡量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重要因素。
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而共同财产制又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约定共同财产制。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主要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是约定共同财产制。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条款主要是通过列举排除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能够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框架搭出来,但是这个框架里面可能还有一些“杂交”的部分需要区分出来。这就是本文需要重点讨论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收益的问题。
关于婚前财产在婚后收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虽然已经废止但仍然具有参考意义的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这些规定及相关的实务案例,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孳息
(一)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较为普遍的是房屋租金收益。房屋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因此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在此认定的过程中,非房屋所有权的夫妻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其有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否则该部分收益也可能认定为个人财产。
(二)自然孳息
自然孳息也区分是否投入一定的管理或者劳务。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栽种的果树自然结果的果实。如果在此过程中另一方有参与果树的管理或者投入一定的劳务培植果树,使其结出更多更好的果实,那么果树结出的果实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果另一方从未管理过该果树,让其自由开花、结果,那么该果树结出的果实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孳息在非所有权的夫妻一方投入管理,付出劳动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具体分割份额的时候并非绝对按照各二分之一的比例分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裁判指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将其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内出租所得租金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在酌定具体分割比例时可以适当考虑夫妻双方对该租金收益的贡献大小。”虽然该裁判指引不是法院裁判的依据,但是,对于处理实务案件具有较高的参考意义。
二、增值部分
(一)房产的增值
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还贷所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该不动产升值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裁判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该裁判指引对于计算共同财产份额给出了具体的计算方式,具有参考意义。但是,如果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并未共同还贷的情况下,则房产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拆迁所得利益的归属
一般认为,婚前房屋在婚后拆迁系对原有房屋面积置换所得,拆迁补偿金亦是对原有房屋征用的补偿,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前房屋在婚后存在加建的情况,或者拆迁补偿是按照人均面积进行补偿,这种情况下,拆迁所得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有价证券的增值
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虽然没有买进卖出的操作,但是一方可能经常关注股市、基金,基于对股市及基金的判断没有进行买进卖出的操作,理论层面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实务上举证较为困难。
目前实务中对于财产的分割越来越倾向于考虑夫妻双方对于财产贡献的大小以及财产的来源。同居析产纠纷中也可参照以上的一些理念及原则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