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类型之一,因为设立门槛低、程序简便等优势,越来越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在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如火如荼发展地同时,产生的内部纠纷也越来越多。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内部纠纷,帮助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健康有序地发展。
私募股权基金内部纠纷是什么?
私募股权投资行为以及内部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主要都由书面约定进行明确,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内部纠纷主要指的是因投资协议中的条款引发的纠纷,投资协议条款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含有保底条款的基金投资协议是否有效
在合伙型私募投资结构中约定保底条款存在一定的风险。《民法典》中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成为该法中少有的强制性规定。在现实中法院也认为,如果全部的合伙人对个别特定的合伙人进行保底收益的保证,就是该条所指的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属于无效条款。
二、固定收益的约定影响合伙关系认定
当法院不认为投资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时,倾向于将固定收益约定,并该约定界定为借款关系。合伙关系中,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收益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有直接的关系,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投资比例享有收益,但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以合法约定的利率为基础,获取固定利息收益。在实务中,法院认定固定收益与合伙企业的原则相冲突,在审理案件时会对案件的整体进行衡量,可能否定当事人之间的合伙或股东关系,以借款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认定固定收益有效,从而给争议解决带来了不确定性,将对投资者产生负面影响。
如何避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内部的纠纷?
为了避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内部的纠纷,投资人在进行投资结构设计时,首先应考虑项目交易主体资信是否可靠、投资收益是否稳健。如果交易主体资信可靠、投资收益稳健,则可通过约定收益分配的方式实现固定收益的目标。也可以聘请律师,帮忙设计其他协议条款来增强安全性。私募基金管理中明确规定,不得承诺固定收益,因此对于普通合伙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则应尽量避免签订含有固定收益条款或保底条款的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