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代理制度是我国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制度之一,它规定了代理中一系列的内容,使得代理在我们的生活中不断发展,并受到国家的保护,代理制度的完善不但能够让社会发展走上合法道路,更能让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从而更适应国家的发展。北京合同律师以一起代理案件为例对代理权的效力进行解读。
在李某诉S公司一案中,李某主张在自己依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寄送货物后,S公司没有给付货款,要求S公司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经调查发现,S公司与原告李某之间没有签订过《货物买卖合同》。原告提供的《销售信誉单》、《定货单》、《出库单》、《收货单》等证据均没有S公司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其中上述各种单据所盖的章显示为S公司的“配送专用章”,但实际上S公司并没有这枚章;单据上签字的人则是S公司两年前离职的司机,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司机具有S公司的授权。
据此,S公司主张自己从未对外授权代表公司进行货物买卖,自己和李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已经离职的司机以自己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行为效力其并不认可。法院审理认为,由于S公司拒绝追认该代理行为,因此该《货物买卖合同》无效。
知名合同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S公司与李某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受领第三人意思表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是代理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未经他人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民法典》在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无权代理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包括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归纳而言无权代理的要件包括三点:第一,须为法律行为;第二,须以本人名义;第三,须欠缺代理权。
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其效力待定。所谓效力待定,指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暂时无效,但是是否最终无效尚不确定。如本人追认,则溯及地确定有效;如本人拒绝追认,则确定无效。追认,是本人事后表示同意的单方法律行为,自意思表示到达时生效。之所以会允许本人追认,是考虑到实践中无权代理的法律行为可能对本人和相对人都有利,因此为了节约成本,避免已经订立的合同造成资源浪费,法律设计了本人事后追认制度,最大化地保护本人的利益。
本案中,与李某签订合同的人为S公司已离职的司机,其并没有S公司的代理权,其代理行为也不符合表见代理,因此该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在未经S公司追认或拒绝追认前,其效力待定。由于S公司拒绝追认,因此该合同无效。对李某而言,他可以选择向和他签订合同的人要求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
合同律师提示,1.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追认既可以向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向相对人作出。并且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则视为被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不同,表见代理的情形下有足够的理由使他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实践中要注意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生活中,大家如果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以向合同律师咨询,分析具体个案中的法律关系,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