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地位不高,作用不明显而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地位不明确、作用不到位、侦辩之间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尤其突出。侦辩关系失衡是不符合近现代刑事诉讼发展要求的,是与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种职能配置失衡直接相关的。近几年我们律师在维护委托人权益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高,今天我们一块看下律师在职务犯罪诉讼中起到的作用。

1.辩护
刑事诉讼的规律和哲理要求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共同的平等参与,相互制衡,良性运转,这样才能实现公开、公平和正义。修改后刑诉法扩大了律师辩护权,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完善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法律帮助权和表达意见权等,为侦查阶段的律师名正言顺地履行辩护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2.强制措施方面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规定对嫌疑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但对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指定监视居住必须遵照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申请与解除
没收程序事关公民的财产权利,为防止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刑诉法设定了权利保障制度:入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公,公告期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审理后,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事实上,控方负有向辩方开示证据的法律义务,并不能由此推出辩护方就不应承担向控方开示证据的义务。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延伸到了职务犯罪诉讼侦查阶段,证据开示义务也应相应地向前延伸,应根据双向开示、对等开示的原则,侦查人员与辩护律师在相互尊重、理解的基础上,增加由辩护方向控方开示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的规定,形成良好的证据开示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