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制度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既体现了诉讼效益及刑罚个别化的刑事诉讼理念,又体现了对人权的充分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诸多因素导致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结合办案实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创新构建被不起诉人自愿践诺机制与具象化、场景化、诉讼化、公开化运行机制等方式,助推相对不起诉制度落地落实。
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司法思维固化。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理解还是停留在僵硬地固守法定条件和机械司法上,没有真正把握裁量权配置意义。与此同时,“不起诉等于无责任”的观念仍然存在。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一方往往不能充分理解,社会舆论有时也不理解,难免引发“失之过宽”的担忧。
二是相对不起诉程序的封闭性,影响决定的权威性。实践中,相对不起诉的启动、适用、评价等主要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完成,如果公开性不够,社会公众容易对相对不起诉产生误解,甚至引发信任危机。
三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等当事人未能充分有效参与。在有的相对不起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等往往没有充分参与到相关程序当中,这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四是有的不起诉决定宣告或送达存在走过场现象。经调研发现,除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的个别涉案人员被吊销驾驶证外,有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起诉案件当事人未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缺乏对案后行政处罚及惩戒教育方面的跟踪监督。
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机制创新与实践探索。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构建被不起诉人自愿践诺机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第1款规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责令具结悔过的意思就是通过责令被不起诉人签订承诺书、保证书的形式表示其悔改的意愿。在实践中,被不起诉人自愿践诺机制的探索已在某些基层检察院展开,并且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比如,在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案件中督促被不起诉人参与一定时长的交通志愿服务;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要求被不起诉人增殖放流、复垦复种等。通过被不起诉人自愿践诺,能够帮助其更好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促使被不起诉人反思、改正,以更积极的姿态回归社会。
构建具象化、场景化、诉讼化、公开化运行机制。一是建立起诉必要性审查制度。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仅要审查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还应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从犯罪的主观恶性、社会影响、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考量是否需要起诉,建立起诉必要性审查制度。二是构建标准性宣告不起诉决定制度。为保证不起诉决定宣告的庄重感和威严感,检察机关应当专设不起诉决定宣告室,统一将相对不起诉案件宣告训诫工作安排在指定场所,彰显不起诉权的司法属性,从而唤醒被不起诉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三是适当引入抗辩机制。抗辩机制的引入可以助推实现办案公开,有效回应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不起诉案件办理的质疑,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通过提供平等对话的平台,允许自由表达观点,特别是针对罪与非罪、社会危害性等关键问题发表意见,并将抗辩内容作为承办检察官和检察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的依据之一。四是构建行之有效的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制度。检察机关对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可以视情况召开公开听证会。通过公开听证真正做到把法理、人情讲清楚,把矛盾化解开,为检察机关作出最终决定提供参考依据。
拓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虽然刑诉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拓宽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是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和挽救的作用,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加强刑行衔接,强化检察建议在相对不起诉中的适用。不起诉刑行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机关的活动。刑行衔接的适用,既能保证不起诉制度的合理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最大限度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检察机关办理不起诉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履行不起诉刑行衔接职责,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准确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意见,确保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有机衔接,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