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破产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基于企业破产衍生出来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近日,客户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持有的房产也因C公司破产案件引发了纠纷,委托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深圳段和段)代理,最终法院判决C公司协助B公司房产过户,深圳段和段成功维护了客户的权益。
一、案情简介
1986年,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了C公司购买B公司合作建设房产中的八套。依据当时的房屋政策,涉案房产只能办理非市场商品房的产权证书,且只能办理至C公司名下。B公司取得涉案房产后,一直将涉案房产作为员工宿舍,交给员工使用,并于1993年将其中六套房房改给到了员工,并在C公司的配合下,将房屋过户至了员工名下。剩余两套房屋未进行房改,仍登记在C公司名下。2000年前后,B公司吊销营业执照,A公司作为其上级主管单位,接管了涉案房产及B公司部分公司档案及资料。
2021年6月,A公司接到C公司管理人的函件,称法院已受理C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而且,管理人认为涉案房产属于C公司的破产财产,要求A公司返还房屋。A公司根据管理人的函件进行了回复,对购房的历史情况进行了描述,并确认涉案房产A公司的财产,一直由A公司实际占有使用,C公司及管理人无权要求返还。A公司向管理人邮寄函件后,一直未收到管理人的复函,理所当然的认为管理人也认可涉案房产归A公司所有。
2021年12月,A公司突然收到了法院邮寄的传票,要求A公司向管理人返还涉案房产,并向管理人支付1987年至今的占有使用费约人民币3000多万元。接到起诉状后A公司非常气愤,当年购房方是B公司,后来只是B公司吊销营业执照,A公司代管该房产,他们不应是被告,更不应承担3000多万的占用使用费,遂找到深圳段和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深圳段和段进行了法律分析和制定诉讼策略。
二、案件焦点及诉讼策略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1、涉案房产是A公司的财产还是B公司的财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产的归属,即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就涉案房产的权属事宜,应查清涉案房屋由谁出资购买、购买合同和房产证及相关资料原件由谁保管、涉案房屋长期由谁实际控制、代持的原因及合理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本案中,B公司出资购买涉案房产,持有涉案房产的原件,实际占有涉案房产,因为历史原因未及时将涉案房产过户至B公司名下,并交给了A公司进行管理。种种证据均可证明B公司为涉案房产的权利人。虽然A公司给管理人的复函中称自己是涉案房产的权利人,但是结合案件证据并不能认定A公司即为涉案房产的权利人。
2、是否依法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购房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36条规定:破产受理前成立,债务人未履行完毕,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的合同,自破产受理之日解除。基于此,管理人称涉案房屋登记在C公司名下,属于其财产,破产法明确禁止个别清偿行为。但是,涉案房产的购买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仅剩C公司履行配合将涉案房产过户至B公司的义务),B公司在支付购房款并取得房屋后,已经针对涉案房产享有具有非金钱债务属性的特殊债权,该至债权相较于一般债权具有特定性和优先性,该债权的实现并不会构成对其他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B公司应当继续享有涉案房产的权益,且有权要求C公司履行办证义务。
基于上述分析,深圳段和段制定了诉讼策略:首先,根据案件情况,梳理历史脉络,整理A公司掌握的购房的相关资料,并收集、调阅相关法院卷宗,银行支付凭证,历史账簿等资料。其次,在管理人起诉的案件中,B公司作为案件的第三人申请加入诉讼,协助法庭查明当年的购房情况。最后,B公司作为原告向管理人及C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及上级主管单位配合将涉案房产过户至B公司名下。
三、判决结果及办案心得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深圳段和段到法院调取了与本案相关的诉讼材料,到产权登记中心调取了涉案房产的登记信息,到涉案房产实地考察,整理了当年购房的相关资料及房改资料。经过深圳段和段的不懈努力,法院在管理人起诉A公司的案件中,驳回了管理人要求返还房产并要求A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同时,在B公司起诉C公司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的诉讼中,法院经过查明事实,支持了B公司请求C公司及上级主管单位配合将涉案房产过户至B公司名下的诉请。
纵观本案,A公司、B公司陷入诉讼困局,究其原因,有其自身的问题,在涉案房产交付使用长达30年的时间里,A公司及B公司都没有明确主张C公司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正是A公司和B公司怠于行使权利,企业管理不合规,才使自己陷入了困局。在“大合规”时代背景下,企业需要主动维权,主动合规,在发现自身的风险后,及时降低风险,避免类似的风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