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帅是法院学刚刚毕业的大学生,2019年8月15日,通过智联招聘APP向天天农庄投递了简历,应聘法务一职。在张帅提交的简历中载明了张帅的学历、联系方式、籍贯等信息。其中籍贯一栏显示为“河南某市”。2019年8月17日,张帅收到了天天农庄反馈的张帅不适合此岗位的通知,不适合的理由为“河南人”。2019年8月18日,张帅到公证处,对智联招聘中显示的反馈信息内容进行了公证,取得了相关网页页面内容的公证。2019年8月19日,张帅到法院对天天农庄提起了诉讼,要求天天农庄赔偿张帅精神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要求天天农庄口头道歉,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二、法律分析
1、本案中,天天农庄是否存在职业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平等就业是保障劳动者合法就业的前提,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实质是保障劳动者不因性别、籍贯、民族、种族、宗教等因素收到差别对待。用人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外貌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天形成的因素,而非学历、工作经验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后天获取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差别对待的,应当认定构成就业歧视行为。本案中,天天农庄以张帅是“河南人”为由拒绝录用张帅,已违反法律规定。
2、天天农庄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范畴,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以及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帅通过网络平台向天天农庄投递简历,天天农庄以张帅是“河南人”为由拒绝录用张帅,歧视意图清晰,系以张帅的籍贯为由拒绝给予就业机会。依据相关规定,天天农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天天农庄赔偿张帅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8000元,同时天天农庄应向张帅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天天农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