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项法律服务结构介绍知识产权热门问题

发布日期: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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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基础理论具有重要的“提纲挈领”作用,事实上,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承继传统民事,以致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和基本原则难以较好地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现实问题;实质而言,形成此种情形的原因远非“实然与应然”间的差别,深圳专项法律服务结构介绍知识产权热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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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济功能难以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规范效果

我国民事制度大抵坚持大陆法系的法制理念传统,强调损害赔偿功能以救济功能作为主要功能,预防功能、惩罚功能、确认功能等其他多元功能均是救济功能的“衍生品”;质言之,仅救济功能属于“一梯队”范畴,而其他功能则归属于“其他”范畴。不无疑问,救济功能在传统有体物损害赔偿问题中通常可以发挥较为满意的效果,这是因为有体物的损害通常可以获得较为公允的评估与测算,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请求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然而,知识产权作为特殊的权利客体,其客体指向的对象是无形的,权利人亦无法在现实中占有智慧成果;加之,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须以公开发表或使用为代价,这就使得侵权者可以在未经过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实施侵权行为。

2、坚持填平救济原则使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难以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长久以来,我国强调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核心指导原则。然而,随着学术研究与实践探索的纵深发展,填平救济原则实则难以承担赔偿权利人的制度重任。这是因为,囿于坚持救济功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强调“填平”权利人所受损害即可;然而,规范与事实之间时常难以准确匹配,客观发生的事实通过规范语言予以展示时,势必“过滤”部分内容,进而难以实现“完全赔偿”的制度理想。

另者,受限于知识产权价值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具有难以估量的客观制约因素,学理界与实务界较为关注侵权行为性质的界定问题,以及具体损害赔偿规则适用操作问题,较少关注知识产权本体的市场价值;深圳专项法律服务机构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判赔存在较多发挥自由裁量权空间的情形,然填平救济原则无法发挥调整损害赔偿金的功能,无法使得权利人获得适度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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