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院六年的量刑建议到法院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一、案情简介
2019年,当事人许某计划从事经营走私香烟的生意,筹备紫荆并寻找对接上下游客户,先后招募张某、林某等五人加入从事走私香烟的活动,张某等五人负责租仓库、运货、收付账款等事宜。
在2019年6月某日,在许某的安排下,由张某、林某等人开车到某地将停在此处装有卷烟的两辆车开完仓库。在运送的过程中被公安同烟草局联合执法当场抓获。后在仓库中现场缴获卷烟共计8个品牌4600余条。
经查,许某等六人均未获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鉴定,被缴获的香烟中,中华、利群等三个型号的为真品,专用于出口,在基准日价值人民币为543600元,其余无法鉴定真伪的卷烟,在基准日的价值为570600元。
二、精细化辩护,大幅度降低当事人刑罚
从该案来看,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d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并无问题。但查获的卷烟的价值高达一百多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正是如此,承办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六年有期徒刑。
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彭志斌律师及其团队通过细致阅卷,了解案件的每个细节,并选择全力做量刑辩护的诉讼策略。在检察官出具六年的量刑建议下,彭志斌律师及其团队据理力争,向法院提交以许某构成未遂为主的辩护意见。
主要有以下:
1. 许某以往受雇于他人,系第一次组织非法卷烟经营,且可获利润很少。
2. 许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从轻、减轻处罚。
3. 许某一直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
一审法院完全支持了未遂的辩护观点,并因此大幅度调整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从检察机关的六年的量刑建议到一审法院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