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陈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为例
一、案情简介
在2021年6月以来,陈某纠集黄某等四人开始策划通过网店销售假冒国外调等指示牌品牌的化妆品等非法牟利。陈某出资,黄某等四人负责联系假名牌化妆品货源并按照客户需求分装及快递发货、网店的运营、租赁仓库等辅助性事宜。
在2021年7月份以来开始运营两个淘宝店,开始在网络上大肆售卖迪奥、香奈儿、阿玛尼三个品牌的香水、唇膏等产品。后被假冒品牌的授权单位发现并报案,陈某及其他四人被抓获。
经鉴定,淘宝店销售金额高达一百余万,同时在仓库中查获的的假冒产品价值也高达一百余万。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律规定来说,陈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成功将刷单数额从非法经营数额扣除,为当事人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进行委托,彭志斌律师及其团队介入案件。就现存证据而言,涉案金额较大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很小。然而团队并未放弃,详细阅卷并多轮求证,发现公安、检察机关遗漏了当事人存在刷单的重要事实。
于是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反复了解如何刷单,由谁刷单,怎么发货、怎么付款等等事宜,同时在案卷中寻找刷单数额的蛛丝马迹,例如同案犯的供述,支付刷单金额的付款凭证等等。在收集到相关蛛丝马迹后团队立马向检察官提交证明材料,力争大幅度降低当事人非法经营的数额,进而争取实现取保候审。
法律意见书要点为以下:
(1)涉案淘宝店存在大量“刷单”情形,侦查机关在计算涉案淘宝店非法经营数额中未将“刷单”产生的金额扣除,不合理的增加了涉案淘宝店的非法经营数额。
(2)侦查机关认定涉案货物销售价格过高,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导致扣押的“Christian Dior”货物与“GIORGIO ARMANI”货物价值认定过高。
(3)侦查机关对带有“CHANEL”商标货物的价值认定过高,与事实不符。
(4)在未销售货物范围,陈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从轻、减轻处罚。
在多轮沟通及提交法律意见书后,承办检察官采纳了团队的辩护意见,成功将刷单数额从陈某非法经营数额中予以扣除,将陈某可能判处的刑罚降到了三年以下。同时承办检察官同意团队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年前让三个孩子父亲的陈某能够回家团圆过年。
在法律范围内,涉及当事人权益一丝一毫必争,让当事人重获自由,回家团圆,我想这应该就是刑辩律师的温度和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