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艺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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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宏天文化公司是一家直播带货平台,需要大量主播帮助公司直播带货。2021年1月,宏天公司与微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微微公司利用其现有的经济人证等演艺行业许可资质,向宏天公司提供主播,主播则通过与微微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的方式加盟微微公司。李湾湾是微微公司的一名签约主播,后为宏天公司提供直播服务。

在李湾湾与微微公司的《艺人经纪合同》中约定“每天在互联网直播有效小时不低于7小时,每月不低于25天,李湾湾的收益为平台粉丝所刷礼物提成,如果每月不足3500元,李湾湾完成了规定时长又遵守了艺人经纪合同中各项规定,宏天公司补齐到4000元,同时合同约定履行过程中有任何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2021年7月,李湾湾直播收益不足3500元,宏天公司又未依据约定补齐相关款项,李湾湾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宏天公司补齐相关的款项。

李湾湾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其在宏天公司处上班,用宏天公司提供的设备、器材、场地,受宏天公司的劳动管理,并且有工作时间的规定,甚至连上厕所都要扣钱,公司对主播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湾湾与宏天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就一般认知而言,宏天公司和微微公司都是类似网络直播平台公司,兼顾了经纪公司的职能,微微公司与李湾湾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并非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艺人经纪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可知,微微公司与李湾湾签订经纪合同,宏天公司负责安排李湾湾在直播平台上的事务活动,从合同建立的初衷及各方合意,李湾湾并无与宏天公司及微微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劳动关系的另一层表现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本案中,李湾湾是否接受了宏天公司的管理,是判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本案中,李湾湾每日需要完成7小时的直播,每月需完成25日在岗,该描述是否可认定为李湾湾接受了宏天公司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其表现形式并不仅仅局限于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在现代社会,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社会劳动服务形态多样化,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及劳动关系出现了部分特征竞合的情形。李湾湾接受宏天公司的管理,并不意味着李湾湾和宏天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三、法院判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裁决书认定宏天公司、李湾湾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并裁决宏天公司支付李湾湾相应的工资。宏天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认为李湾湾提供劳务的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双方又对该《艺人经纪合同》项下发生纠纷约定了管辖,故法院不宜处理,判决宏天公司无需向李湾湾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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