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呼某无力清偿140余万元的金融机构欠款,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通过后,可免去剩余债务。该案件一经公布,迅速引发社会关注讨论,公众热议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实践中如何识别破产欺诈行为?本文主要结合目前可检索到的公开判例,对个人破产案件的不予受理规则进行研究,以期可以解答公众疑惑。
一、法律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个人破产的申请是否依法予以受理,主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 或者和解。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二、不予受理案例摘录
1、李某申请个人破产清算一案中【案号:(2021)粤03破申217号】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与其前妻于2018年10月18日离婚,双方均为离婚前债务的债务人,双方资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2019年,李某用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归还上述债务的每月7万元银行利息,其后,李某归还了以某B房产作抵押的经营贷借款,其前妻在李某申请破产后归还了招商银行经营贷借款338万元的剩余本息。从李某提交的材料与其陈述来看,李某所负债务与其所述的经营损失、实际支出情况之间,并不能互相对应,数额相差较大,同时,李某与其前妻均为离婚前债务的债务人,而离婚后,李某不仅归还了以某B房产作抵押的经营贷借款480万元本息,还以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归还了以某A房产作抵押的经营贷借款338万元的部分本息,存在以个人名义过度举债归还夫妻共同债务,其后针对新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情形。本院认为,李某对财产变动经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并过度举债归还,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其本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
2、刘某申请个人破产和解一案中【案号:(2021)粤03破申456号】
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称其被骗26万元导致其破产,申请破产和解。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认为,刘某所负债务大部分未届清偿期,刘某及其配偶均有劳动能力,并没有确实的证据显示其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其被骗26万元的陈述与其提交的相关账户明细不能相互印证,不能解释清楚其账户存在大额转账的原因,其申请不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3、范某申请个人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1)粤03破申509号】
法院经审查认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根据该项规定,自然人申请个人破产时应当如实陈述并证实其负债情况和负债原因。本案中,根据范某自述,其大部分负债系因经营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所致,但范某对借款用途并未举证,且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进入破产程序,因此,范某并无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不能证明其存在破产原因。因此,范某的申请不符合个人破产法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三、案例分析
在上述三个不予受理的裁定中,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主要是认为申请人不能解释负债的形成过程及账户存在大额转账的原因,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所以裁定不予受理。通过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法院在审查个人破产申请中秉持比较审慎的态度,着重考量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以及申请人是否可以提供切实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破产原因,审查中则关注申请人自述的负债成因、负债规模、款项用途与其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相互匹配,是否可以客观还原欠债过程,以上的负债原因、负债规模、款项用途与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形成闭环,在出现疑点的时候,申请人是否可以解释清楚。首例破产清算案件也可以从侧面反应法院的审查要点,呼某的管理人胡隽律师曾分析,债务人呼某符合条件的一大原因在于呼某的大部分借款都是金融借款,有完整的债务材料,负债则来自场地租赁和前期投入,有完整单据,能与她的欠债金额形成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