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潼关肉夹馍协会在全国掀起了一场“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批量诉讼维权风波,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
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名下拥有第14369120号集体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为“肉夹馍”,专用权期限从2015年12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近期,在经过大量的市场调查和公证取证后,潼关肉夹馍协会针对全国大量的肉夹馍经营者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要求这些肉夹馍经营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截止目前,从天眼查查询到已有二百多起开庭公告,且被告方多为一些小吃店、快餐公司。
在该事件中,之所以能掀起全国范围内的商标维权,关键在于潼关肉夹馍协会合法拥第14369120号集体商标“”,从而有了权利基础。
所谓“集体商标”,是商标的一种,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比如常见的集体商标沙县小吃“”、佛山陶瓷“”、丹阳眼镜“”等等。
集体商标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商标,有着多种特性,如:商标权利人的特殊性,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如“”集体商标权利人为潼关肉夹馍协会,“”集体商标权利人为沙县小吃同业公会、“”集体商标权利人为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集体商标权利人为丹阳市眼镜商会等,体现了集体成员“共有”和“共享”的特点。
所有权方面,由集体组织以其独立名义申请并拥有商标权;而在商标的使用上,则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则不能使用。即,一旦某成员退出该集体,其就不能再继续使用该集体商标,而当新的成员加入该集体时,他就因是集体的一员而自动获得了使用集体商标的权利。也正因为集体商标的使用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即使用者必须是集体的成员,故而集体商标的是不可转让的。
此外,鉴于集体商标的特殊性,一般都需要建立特殊的使用管理规则,对集体商标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包括:(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等。
最后,集体商标作为注册商标的一种,是可以很好的指示着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使其质量得到保证,尤其是针对一些极具地方特色、传统特色的商品或服务,品牌价值高,消费者认同度高,故需要拥有更严格的使用管理规则。通常集体商标使用人数众多,使用范围广,一旦管理不善,就会导致该集体商标被大范围滥用、冒用,消费者难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出现市场混乱并大规模维权的局面,故而相应的团体需要在集体商标使用中进一步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