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萍萍在2017年入职了深圳市顺顺利利网络科技公司,入职后,公司给萍萍购买了社会保险,但未购买住房公积金。2019年8月,萍萍和公司其他3名员工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了投诉登记表、离职证明、银行工资流水、社保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投诉顺顺利利公司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受理了萍萍等人的投诉后,在2019年9-12月期间先后作出《核查通知书》及《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并邮寄送达给顺顺利利公司,通知顺顺利利公司就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起始时间、萍萍等人的工资及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予以核查并可提出异议。顺顺利利公司收到后就部分案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了异议。公积金中心于2019年12月向顺顺利利公司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顺顺利利公司限期为萍萍等人补缴住房公积金。
顺顺利利公司不服,遂于2020年1月起向深圳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3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并依法送达给顺顺利利公司及公积金中心。顺顺利利公司收到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律分析
(一)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上述规定,顺顺利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具有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并无追缴时效限制。
(二)单位不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对单位欠缴、少缴或者未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情况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职工的投诉行为是启动追缴程序的方式之一,只要单位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公积金中心可依职权进行追缴。公积金中心在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前,向顺顺利利公司送达了《核查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审查了顺顺利利公司的异议理由,程序合法。市政府依法受理了顺顺利利公司的复议申请,综合审查了公积金中心提交的证据材料后,依法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三、法院判决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公积金中心的行政处罚合法,驳回了顺顺利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