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破产清算制度中,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企业的经营,从而导致股东的权益为零,此种情形下,债权人一般是公司剩余价值的唯一拥有者,股东对公司丧失了控制权,也无法参与破产清算的具体程序。然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企业的经营并不会终结,而因重整焕发新生,企业的股东在重整程序中也是重要的参与者。那么,企业重整过程中股东都有哪些权利,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行使权利呢?
1、重整申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法律规定赋予股东的重整申请权主要有两个体现,一是股东可以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申请企业破产重整。二是,因小股东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不占有主动地位,为了避免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破产法赋予了小股东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权利。
2、重整程序的知情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法律赋予了股东对破产重整程序的知情权,知情权是一切权利行使的前提,而股东的知情权一方面是通过管理人及法院发布程序性、阶段性的成果予以保障,例如,受理重整的裁定、指定管理人的通知;另一方面,要通过具体参与破产事务的人员,尤其是企业原来的管理人员来获得信息。
3、重整计划制定的参与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我国的破产重整计划为谁管理谁制定,若债务人自行管理,则债务人制定,若管理人管理,则管理人制定。因此,若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因债务人的管理层一般与股东有着紧密的联系,股东可以通过债务人的管理层直接参与到重整计划的制定,提出建议。
破产重整制度的基石是平衡,而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核心文件,涉及到重整中各个主体如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投资方等的利益,因此在重整计划的制订过程中,制订人必须充分与各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而股东是必不可少的一方。若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股东作为了解债务人实际经营情况的一方,可以与管理人充分沟通,表达意见,从而影响重整计划的制定。
4、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若重整计划草案不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则无需设立出资人组,但实践中,企业能否重整成功,除了债权人的让步,往往取决于能否筹集到充足资金,所以重整计划为了吸引投资者多需要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股东可以综合考虑权益调整的比例及重整方案顺利实施后可得的利益等因素,行使表决权。
重整的目的是挽救企业,若企业重整成功,则公司债务人及股东都可以得到可观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最终诉求是一致的。虽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对于企业的控制权等其他权利受到限制,但是股东为了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要积极主动参与重整程序,行使权利,为企业的重整成功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