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协议书一般是在购买商品房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确定交易房屋的相关事宜,因此需要对这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那么,订单合同有错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接下来,深圳房地产律师认为《认购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签订的约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特定房产进行特定交易的协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签订的《认购协议》,如果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基本要件,如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房屋总额、方式等,也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但要注意这些事项。
1、避免受牵制的条款
购买者自己想签订预约的话,需要避免购买书时的牵制条款,预约书中经常有这样的条款:购买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收到的预约金不退还,不签合同的理由有很多,其主要原因是无法在具体条款上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不能归咎于在买房的人,由于存在这个条款,开发商经常以此威胁买家,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预约书的情况下,应该避免该条款的出现,买家要求签订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购房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保护了买家的利益,如果因合同条款原因未能达成一致,认购书将自动解除,开发商应退还定金。
2、必须与开发商协商合同
一般约定好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买家必须按时到,如果不这样做,会导致对自己不利的结果,认购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卖方解除本预约书的,预约者已经不退还的预约金,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第三方,所以,购买者必须注意这个时间的规定。购买者因各种原因不能与开发商按时商谈购买合同的,必须征得开发商的同意,由于预订者经常不能按期签约,购买者必须与开发商协商取得同意,另外,必须给予书面确认,允许谈判延期,约定谈判的具体期限。不动产合同比较复杂,需要讨论的事项很多,有时需要持续数次,很长一段时间,日后因条款不能签订合同时,为了方便退还定金,要求开发商在合同正式谈判前出具买家前来谈判的书面证明。
深圳房地产律师认为买卖以前的协议,作为不具备签订正式条件前的协定,认购书具有保证正式的保证效力,预约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且符合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的,该协议书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和购房者应当履行协议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购买合同更详细,购书时对房屋的房间号码、面积、价格、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的,购书可以视为事先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的合同只是对内容做出了更具体的约定,如果在书中没有约定上述内容,那只是购意向书,不具有本合同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