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城市更新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更新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现予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8日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市场主体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行为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场主体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在同一项目中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5份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在同一项目中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5份以上10份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七十五万元罚款 |
在同一项目中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10份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一百万元罚款 |
2 | 未经确定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的行为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深圳市辖区内首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未造成社会影响 | 处一百万元罚款 |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处二百万元罚款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处五百万元罚款 |
在深圳市辖区内第二次违法 | 未造成社会影响 | 处二百万元罚款 |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处三百万元罚款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处五百万元罚款 |
在深圳市辖区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 | 未造成社会影响 | 处三百万元罚款 |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处四百万元罚款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处五百万元罚款 |
注:1.本表所称的数字以下包含本数,数字以上不包含本数。 2.本表所称的“一般社会影响”是指:引发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3.本表所称的“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引起社会关注,并经互联网门户网站、省级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2)引发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