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销售遇到“职业打假”,法院判决驳回“职业打假人”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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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某茶叶销售店来了名客户,在简单参观后,该名客户立马向某茶叶销售店提出要求购买20罐价值7600元的茶叶,该种茶叶为散装茶叶,某茶叶销售店当时尚未分装那么多罐茶叶,为了满足客户需求,某茶叶销售店员工马上现场进行茶叶分装。

2021年5月,某茶叶销售店突然收到深圳市某人民法院的通知,其被这名客户以茶叶包装上没有保质期为由起诉了,要求其“退一赔十”,该客户向法院提交了购买时偷摄的视频、小票、涉案茶叶照片作为证据。某茶叶销售店在委托本所就此提供诉讼代理服务,本所指派彭志斌律师团队作为某茶叶销售店的诉讼代理人。

二、案件分析

原告在本案中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事实依据为某茶叶销售店销售的茶叶包装上没有注明保质期。

对本案进行分析后,我们采取如下的解决思路:

1、涉案茶叶是散装食品,分装包装上不必要表明保质期;

2、涉案茶叶来源正当;

3、涉案茶叶茶种的国家标准中明确删除了保质期规定;

4、原告没有证明因此受到损害或某茶叶销售点有任何误导行为,无权要求十倍赔偿;

5、原告在全国有大量“打假案件”,是“职业打假人”,不是一般消费者。

在本案中,从涉案产品本身来看,涉案产品来源正规,本就没有保质期限制;从涉案产品的保质期标签上看,散装产品的分装包装上不是必要有保质期等标签;从产生结果上看,原告没有收到损害,且没有受到任何误导;从原告身份上看,原告并非一般的消费者,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正常维权。

经过彭志斌律师团队的分析,原告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支持其“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结果

庭审后,原告一方多次以降低赔偿倍数为条件,希望与某茶叶销售店调解,在彭志斌律师团队的分析下,认为原告一方的要求仍然不合理,拒绝与原告调解。

最终,深圳市某人民法院以涉案茶叶茶种并没有保质期标准为由,认定原告主张涉案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原告要求某茶叶销售店并支付所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彭志斌律师团队成功维护某茶叶销售店的合法权益。

四、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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