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要点分析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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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来源于Alpha大数据分析

自2013年伊始,商业秘密案件呈现加速增长趋势,其中得到一审法院支持诉讼请求案件所占比重较大,高达59.57%,并且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比例占据65.93%。得知这样的情况,前来咨询的胡总和吴总接连唉声叹气,似乎准备“认罪伏法”,向前东家低头,但你不努力一把,又怎么能体验到剧情反转的惊喜。

一、前期剧情

深圳某公司声称其离职员工吴某是公司的原软件开发部门经理,在职期间参与公司研发的多项软件,掌握了公司的多项核心技术秘密。吴某将所掌握的技术秘密源代码泄露给胡某,而离职员工胡某在职期间,担任研发部门经理,在职期间同样参与公司研发的许多软件,知悉公司的多项核心技术秘密。两者一起为其他公司研发相关软件,并将相关源代码上传到开源网站上,要求两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万余元。

该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胡某和吴某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两者承担37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二、剧情反转

在该案件中,根据律师团队整体讨论,决定主要从以下几点提出上诉:

1、公司所主张的源代码不构成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需要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及采取保密措施三个特征,而公司没有明确告知商业秘密是什么,没有采取足够的保密措施,并且,公司所主张保护的源代码已经在2015年被公开,因此,公司所主张的源代码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商业秘密。

2、胡某和吴某没有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程序性错误。

在程序上提出了一审审理所存在的问题,即一审法院将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混同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并且,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既承担侵权责任,又要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最终,经过深圳市中院的审理,认为公司所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载体以及完成时间事实不清,对公司请求保护的技术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未查实,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并未查清;双方争议的保密费并非属于侵害技术秘密的赔偿金额部分,故是否应当返还,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如果,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则很有可能不能得到重审法院的支持。

三、抽丝剥茧

1、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举例而言:如管理方法,销售策略,客户名单、进货渠道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2、什么行为侵犯商业秘密?

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3、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什么责任?

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行政责任: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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